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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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5月25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二: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三:得免訂定容許量之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四:公告禁用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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