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2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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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101年01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 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 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8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2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 事會決議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3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 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2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 司之代表。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7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 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 董事會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2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4條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4條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 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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