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印如何閱讀英文報紙的書籍使用報紙內容應經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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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出版社要編印教導大家如何閱讀英文新聞的書籍,使用英文報的新聞報導或專欄,要 ... 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 ... 著作權筆記 回首頁 訂閱電子報 作者介紹 站內  大哉問 單元選單: 大哉問 時事分析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判決評析 演講影音 認識智慧財產權 營業秘密法(法令) 營業秘密法(論文) 營業秘密法(判決) 著作權法制 曉庵隨筆 法令條約 相關論文 討論園地 編印如何閱讀英文報紙的書籍使用報紙內容應經授權嗎? 作者:章忠信 1113◎出版社要編印教導大家如何閱讀英文新聞的書籍,使用英文報的新聞報導或專欄,要不要經過報社授權,專欄的利用若要取得授權,應經誰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使新聞報導得被廣泛利用。

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報導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又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祇是在利用這些著作時,要儘可能限縮,不可超越合理必要範圍,且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出版英語類學習書籍的出版社使用英文報紙上的新聞製作一本關於如何閱讀英文新聞的書籍,縱使所用的新聞不是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應該還是有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的空間,惟其使用在量的方面,每一篇文章應儘量不要太長,自己的分析則應多一點,就比較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專欄的利用若要取得授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作者是否有著作財產權,應再查證。

回頂端 瀏覽人數:7,776,618 著作權由章忠信享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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