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要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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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槍擊要犯,曾經是針對台灣重大暴力犯罪份子的通緝名單,由前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莊亨岱在職時所創。

1984年至1990年間,中華民國警方會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份子定時公布在「重大槍擊要犯查緝專刊」並加以追緝,在這份專刊中名列前十名者俗稱為十大槍擊要犯,受到當時社會大眾的關注。

當列榜罪犯遭到逮捕歸案時,警政署則會將其他重大罪犯更新遞補列入名單之中維持前十名通緝名單[1][2]。

1989年警政署首次正式公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3],目的是激勵警方辦案士氣,並且張貼在各個縣市警察局門口、公布欄以及街頭巷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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