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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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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