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5號解釋之一:累犯加重違憲嗎?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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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一)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加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法定刑上限及下限都會加,只是不一定要加到1/2。

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累犯的話,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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