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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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含5項靜態違規及41項動態違規;若民眾檢舉之車輛其違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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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發生多起利用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訊(肖像、聯絡資訊等)進行詐騙錢財案件,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勿輕信來源不明帳號,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 自111年4月30日起,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
使用交通違規檢舉
1.歡迎寫信給本局
2.填寫個人資料及信件內容後送出
3.等待確認信說明
4.本局發送確認函
5.收取確認函完成確認流程
6.本局收取已確認信件正式受理
7.本局處理後逕覆處理進度
Step1.歡迎寫信給本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或與某路交叉口)、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並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
不予舉發之情形: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06年10月16日)。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違規事實之認定: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地點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備註欄: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案內如非屬「臺中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大隊(04)23293337,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若所附違規照片(影片)上未顯示日期與時間,檢舉人確認其所檢舉違規相片(影片)為真實時,可請檢舉人至轄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敘明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並製作訪談紀錄具結(留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及地址),俾供日後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作證使用;完成上述事項後,並據以舉發。
處理時效部分:
若來信內容屬於較複雜需進一步查處案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若屬於立即可以答復案件,則於受理次日14日(工作日)內答復陳情人。
附圖說明:
例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例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重要聲明:
立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含5項靜態違規及41項動態違規;若民眾檢舉之車輛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85條之1,業經行政院定自本(111)年4月30日施行。
如欲檢舉車輛於111年4月23日至29日期間之交通違規,請於4月29日24時前檢舉並上傳舉證影像(照片),以利案件審核及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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