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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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向本局、新北市各區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並應分別申請。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 ... 目前線上:1310人,瀏覽人次:65962734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指土地之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或非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向本局、新北市各區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且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並應分 別申請。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 元,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 加一份加收二十元。

特定區管理機關得另行訂定收費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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