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都市計畫e網通-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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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行動版線上申辦須知』 ... (二)每一申請案核發1份證明書,同一申請案每加發1份證明書,視同新申請案件依前項收費標準計算 ...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 線上案件申請 案件查詢及下載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行動版線上申辦須知』 一、本系統進行付費前須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辦理。

二、適用範圍: 本系統僅適用屬本府核發且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已建置於系統資料庫內之土地(詳下附線上適用範圍地段明細表)申請核發證明書。

三、收費標準: (一)以申請土地筆數計算費用,每筆地號新臺幣40元整。

(二)每一申請案核發1份證明書,同一申請案每加發1份證明書,視同新申請案件依前項收費標準計算。

四、繳費方式: (一)臨櫃領取證明書者:至本處辦理臨櫃繳費。

(二)線上領取證明書者:提供信用卡、金融帳戶轉帳等線上繳費服務。

五、請自行核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案件一經受理,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六、申請地號土地如涉地籍異動或都市計畫異動,於確認異動結果前,該筆地號土地將暫時停止核發(約需1~2天),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處都市計畫科辦理。

七、申請加註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因須會請本府其他單位協助檢示相關資料,無法立即取件,系統將於辦理完竣後另以電子郵件通知(20筆以內於7個日曆天內核發;大於20筆時每10筆增加1天)。

八、對於證明書之資訊,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請洽本處都市計畫科辦理。

九、證明書使用注意事項: (一)證明書僅供參考,若作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證明書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公共設施負擔比率之規定…等予以查列。

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逕洽本處(03-5285160)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8個月,到期自動失效;有效期間內,土地位置、範圍、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變更,應以變更者為準,且證明書立即失效;前述失效均不再另行通知。

(四)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新竹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線上申辦服務使用同意書』 歡迎您使用新竹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網路申辦功能,在使用本功能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一、使用本服務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同意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二、申請案如需繳費時,本服務提供「我的e政府」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之電子化政府線上繳費服務「信用卡、金融帳戶轉帳」網路繳費方式(轉帳手續費須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接獲受理機關通知後,若逾期仍未繳交,本服務得註銷該申請案。

三、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本服務使用所輸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進行案件管理(僅限電子化繳費比對資料使用),並詳實填寫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利案件處理或通知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資料或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四、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本網路申請服務主管單位)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散播電腦病毒者。

4.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五、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5點之規定而終止其「新竹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線上申辦」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新竹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線上申辦」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六、本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下列事項,請申請人詳閱: 1.蒐集之目的:    ●為完成本服務的便民申辦項目申請與查詢或完成本服務的跨機關多合一便民服務申請。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申請人者等)。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服務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本服務受理機關所在地、為完成本服務業務的委外機構(公司)所在地、其他為完成本服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所在地。

 ●對象:本服務受理機關、為完成本服務業務的委外機構(公司)、其他為完成本服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

 ●方式: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利用。

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申請人就本服務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服務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

 ●得向本服務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提出適當之證明。

 ●得向本服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服務若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權益產生減損時,本服務主管單位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向申請人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5.申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致權益之影響: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本服務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將無法完成服務。

七、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同意遵守本服務各條款之約定,並已清楚瞭解本服務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本服務對前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申請辦法 地段明細表 我已閱讀並同意上述須知內容 關閉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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