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案21年—真相遠在天涯,死刑近在咫尺|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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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法官是人,即使法律為我們豎起無罪推定原則這道高牆,但是眾口鑠金,它在法官心中便能輕易倒下。

我們在前文看到了一些相互衝突的證據。

黃春棋和 ...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SpotifySearchMenu✕Menu法白專題頻道判決白話文法案白話文時事白話文法學白話文副刊專欄電台商店關於我們Writtenby楊貴智•2016-10-25•08:00•鳴人堂,冤案系列,判決白話文徐自強案21年—真相遠在天涯,死刑近在咫尺|楊貴智徐自強案訴訟長達21年,歷經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其中7度被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終於在更9審改判無罪定讞,二十年來家人不斷為討回徐自強清白努力。

徐自強案讓我們發現,真相遠在天涯,我們可能永遠找不到它;但是死刑卻近在咫尺,別人的指控能疊起的不只是牢房,更是刑場。

我們總認為死刑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相信包青天的故事在當代一直持續上演:那些窮兇惡極的惡徒,因為犯下的是駭人聽聞的滔天大罪,經過包公不辭辛勞地搜集證據、明察秋毫地破解兇手的偽裝,最後「鐵證如山、罪證確鑿」,虎頭鍘終於在窮凶惡徒身上落下,正義總能獲得實現。

但徐自強案很不尋常。

他被判處死刑,但是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客觀的、直接的、科學的物證來證明他殺人;從頭到尾,只因為有兩個人說他是共犯,雖然有不在場證明,但不知為何法院不願採信,然後就被判了死刑。

民國84年9月1日,被害人黃春樹出門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稍作休息,然後悠悠步出大直的住家,卻再也沒回來。

第二天清晨4時,家屬接到電話:「你兒子在我們手中,準備七千萬元來換人。

不可以報警。

」之後慘遭撕票。

歹徒黃春棋透過公共電話要被害人的妻子搭火車交付贖款,卻不知警察早已佈下天羅地網,在發話處部署警力,隨即一擁而上,制伏歹徒黃春棋。

黃春棋落網後,向警方表示:提議作案的是陳憶隆,3人共駛一部偷來的贓車綁架黃春樹,並一同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

出面取贖的車輛則是徐自強出面向租車公司承租的。

陳憶隆隨後落網,他則向警方表示:主謀是黃春棋的哥哥黃銘泉,他們四個人(黃黃陳徐)開兩台車,一起在大直抓走黃春樹後,他和黃銘泉分別開走一台車,徐自強中途先行下車,返回現場擦拭指紋然後回家。

下午一起在徐自強租屋處討論事宜。

兩人的說法顯然有矛盾之處,不過黃春棋和陳憶隆後來又反反覆覆地修正說詞,最終兩人講的版本差異不大。

無法說服法官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岳母說,案發當天(民國84年9月1日)的早上8點,徐自強像往常一樣,到檳榔攤和她交接顧攤的工作。

後來她吩咐徐自強,到郵局替她提領兩萬元的現金,徐自強早上10點47分領錢的畫面被郵局監視攝影機錄了下來,甚至在領完錢後在郵局匯款給花旗銀行還房貸,這當然有郵局的文件紀錄可資証明。

而在徐自強媽媽的美容院打工的洪小姐則說,他當天徐自強家吃午餐,不僅看到徐自強的車子停在他家門口,更看到他陪當天剛上一年級放學回來的小孩玩,後來大家還一起吃了午飯。

下午兩點鐘和四點鐘左右,她也都曾看到徐自強待在家中。

下午徐自強還在桃園市租了一台車,有租車公司的紀錄為證。

郵局錄像以及員工洪小姐皆提出證據,證明徐自強有不在場證明,法官卻始終未多加參考與求證不過法官認為,擄走黃春樹的時間是8點,經過實地駕駛測試,徐自強可以從桃園開車到大直協助綁票,然後在10點半以前順利回到桃園領錢,因此領錢畫面不能證明徐自強在案發時不在場。

儘管按照陳憶隆的敘述「徐自強沒有交通工具」,徐自強如何在車子都被開走的情況下,在一小時內從大直返回桃園龜山,法官卻沒有在判決書中說明。

至於洪小姐的說詞,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徐自強沒有參與擄人,因此歷審法官都認為沒有傳洪小姐出庭的必要,卻又在忽視這項說詞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徐自強當天下午跟其他人瓜分財物、討論如何勒取贖款。

前後反覆不一反而獲得信賴陳憶隆一開始說「開一段路後,徐自強下車回去擦指紋」,後來改成是「黃銘泉叫徐自強下車擦指紋」,並且因為徐自強沒有交通工具,所以擦完就自己趕快回去。

黃春棋則在一開始說「徐自強有一起上山殺人」,在檢察官拿出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一愣,只回答我不知道,一週後則改稱「徐自強並沒上車」,黃銘泉告訴他「徐自強有事要先走不用等他」,之後又稱「我不知道我哥哥(黃銘泉)叫他下車的用意」,最後改成「黃銘泉要徐自強回被害人停車處擦指紋」除此之外,陳憶隆也在偵訊時說,他們犯案有準備手套,是徐自強在西藥房買的。

那麼既然有準備手套,為何還需要去擦指紋?如果徐自強真的涉案,有哪個犯人會在作案後還回到犯案現場,只為了擦指紋?更何況是在沒有交通工具能供他快速逃離現場的情況下?法官採信了前後不一的犯罪指控,未能積極援引無罪推定原則的態度,為徐自強案最受非議之處。

然而,基於黃春棋和陳憶隆的證詞,法院最後認定「民國84年9月1日,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開著兩部車到大直,在被害人家附近擄走被害人並押上車,徐自強在早上9點時下車擦拭指紋後先返回桃園,在早上10點多時於汐止山區殺害被害人,然後在下午2點多到4點多,於徐自強桃園住處,瓜分從被害人身上取得的財物,並討論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事宜。

」顯然,前後不一且破綻百出的說詞,雖然沒有合理解釋,但仍然沒讓法官起疑,反而順利地說服法官。

容易推翻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專斷的自由心證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法官不是全知的上帝,而是透過拼湊證據認定事實。

法院判案講究證據,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已經成為國民常識。

至於證據如何拼湊,則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論如何拼湊,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從事犯罪行為,或無法反駁能證明被告並未從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畢竟法官是人,即使法律為我們豎起無罪推定原則這道高牆,但是眾口鑠金,它在法官心中便能輕易倒下。

我們在前文看到了一些相互衝突的證據。

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能夠積極證明徐自強從事犯罪行為;郵局提款錄像以及洪小姐的不在場證明,則能證明徐自強並未從事犯罪行為。

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對法官而言,證明徐自強犯罪的證據,似乎遠比能夠證明自強未犯罪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

即便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前後不一,內容也存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卻能夠讓法官全盤接受;反之,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即使非常明確,卻被法官自己找理由推翻掉了。

更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是,能夠積極證明徐自強犯罪的積極證據,就只有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

沒有我們在犯罪影集中熟悉的那些橋段:所謂兇器上採集到的指紋、所謂監視器拍到買兇器的畫面、所謂通聯紀錄,以及所謂現場採集到的毛髮等物證。

徐自強案讓我們看到,即使法律為我們豎起無罪推定原則這道高牆,但是眾口鑠金,它在法官心中便能輕易倒下。

徐自強台東演講分享心路歷程判決:認定事實或是製造事實事情已經發生,我們無法令時光倒轉;至少現在我們沒有時光機,讓法官回到案發現場看個究竟。

因此我們必須接受,法官無法在判決中「重現事實」,而是發揮比神祇更厲害的力量——直接在判決中「製造事實」。

證據就像積木,法官決定哪些證據可以用、哪些不能用,然後利用自由心證原則,一塊一塊堆疊出事實,進而變成一座有罪者的監獄。

因此當法官或因偏見、或因接受各種資訊刺激而對被告形成有罪推定,清白的人也可被丟進證據堆疊而成的牢房法官是人,即使盡力也難以完全克服偏見及直覺對自身認知能力影響。

徐自強在演講中曾自述,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就直接咬定他有犯罪,最好趕快認罪。

而不是從調查各種有利、不利徐自強的證據開始。

畢竟法官是人,案發後徐自強躲藏一年,駭人聽聞的案發過程、家屬心痛欲絕的哭嚎透過媒體鎮日放送,法律雖然推定徐自強無罪,但是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

隨後在判決中,我們也可以感受到法官似乎是已經推定徐自強有罪,才會盡力推翻有利於徐自強的證據,對不利於徐自強的證據都不假思索的接受。

或許法官製造事實的觀念令人難以下嚥,但我們必須接受,才能開始直視問題核心,讓司法改革往前行,進而預防冤案再度發生。

我們必須思考:當人群憤怒,司法體系如何保持冷靜?法官如何不要讓無罪推定這麼容易被推翻?引入陪審團幫法官認定事實是好的選項嗎?錯誤發生後,我們該如何改善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機制呢?徐自強案訴訟長達21年,歷經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其中7度被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終於在更9審改判無罪定讞,二十年來家人不斷為討回徐自強清白努力。

更重要的事,應該改變對於司法的認知,拋下包青天式的期待,不再想像法官擁有能輕易實現正義的魔法。

我們必須認知到真正的正義,不是貓抓老鼠就能交差了事,而是要確保每一次都能抓對老鼠,才不會誤把無辜哈姆太郎捉去了。

若能減少司法體系縱放一百的壓力,才有機會減少錯殺一人的危機,才能讓司法體系不再不顧一切地設法堆出一座座禁錮無辜者的監獄。

所幸最後,在第582號解釋中,大法官確認了共同被告之陳述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交互詰問才能用以認定犯罪事實,而且不能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到2015年更9審,法院才終於拿掉黃春棋以及陳憶隆這兩塊不合法的積木,讓錯誤的監牢垮下,改判徐自強無罪。

但是否又有那些沒被判死刑,但是也蒙受相同之冤的人們,沈冤還未昭雪呢?徐自強案讓我們發現,真相遠在天涯,我們可能永遠找不到它;但是死刑卻近在咫尺,別人的指控能疊起的不只是牢房,更是刑場。

從死刑、無期徒刑到無罪,徐自強走了21年。

司法還他清白的餘生,但也把他青春燃燒成灰而被吹散在風中,能否落地化作滋養台灣司法改革的養分,則取決於我們是否願意從中汲取教訓了。

※由於徐自強案疑點重重,本文限於篇幅,只探討最具爭議的部分。

其餘部分請參考:正義的陰影民間司改會徐自強案專頁獨立特派員410集〈徐自強案二十年〉2015新北市紀錄片獎優選作品〈徐自強的練習題〉(Visited252times,1visitstoday)發表迴響取消回覆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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