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起點擬修正新制將可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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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起點擬修正新制將可溯及適用
法源編輯室/
2021-02-09
[評論數0篇]
司法院(五)日針對刑事補償法第13條請求權時效規定召開研商會議,多數委員認同時效起算時點如果經修正後,應溯及適用,但考慮限制請求權人應該在修正後之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是以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日為準,但就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其一經處分或裁判後,無待送達,案件即確定,則一律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遲延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之送達,或始終未受合法送達之補償請求權人而言,恐怕不夠公平。
因此開會就請求權的起算時點,以及修正後是否溯及適用進行討論。
與會委員普遍認為刑事補償法第13條補償請求權時效部分,如果一律自確定日起算,恐與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障意旨未盡符合,而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不過應該如何修正,則有不同之意見,像是認為在不起訴處分或裁判係確定後始行送達者,應自送達時起算,適用明確;也有認為刑事補償法是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補償請求權的性質較接近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規定補償請求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事實知悉在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此外,刑事補償法第13條補償請求權時效規定如果經過修正,多數委員認為應予溯及適用,以使補償請求權人的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另為促使補償請求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之需求,可考慮限制補償請求權人應於修正後之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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