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起點擬修正新制將可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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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是以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日為準,但就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其一經處分或裁判後,無待送達,案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刑事》 本篇網址: 分享 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起點擬修正新制將可溯及適用 法源編輯室/ 2021-02-09 [評論數0篇] 司法院(五)日針對刑事補償法第13條請求權時效規定召開研商會議,多數委員認同時效起算時點如果經修正後,應溯及適用,但考慮限制請求權人應該在修正後之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是以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日為準,但就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其一經處分或裁判後,無待送達,案件即確定,則一律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遲延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之送達,或始終未受合法送達之補償請求權人而言,恐怕不夠公平。

因此開會就請求權的起算時點,以及修正後是否溯及適用進行討論。

與會委員普遍認為刑事補償法第13條補償請求權時效部分,如果一律自確定日起算,恐與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障意旨未盡符合,而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不過應該如何修正,則有不同之意見,像是認為在不起訴處分或裁判係確定後始行送達者,應自送達時起算,適用明確;也有認為刑事補償法是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補償請求權的性質較接近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規定補償請求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事實知悉在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此外,刑事補償法第13條補償請求權時效規定如果經過修正,多數委員認為應予溯及適用,以使補償請求權人的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另為促使補償請求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之需求,可考慮限制補償請求權人應於修正後之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第7,16條刑事補償法第13條釋字第624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賠字第1號刑事補償天秤兩端的冤獄賠償與被害保護-以釋字第670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684號判決為中心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也可請求補償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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