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後,是否仍得設置所屬機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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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後,是否仍得設置所屬機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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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民政司 資料來源:民政司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聯絡資訊:02-23565408 內政部99/10/25台內民字第0990212830號函 上版日期:99-10-25 下版日期:188-10-25 相關檔案 公文影像.pdf pdf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臺中市政府建議對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之服務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時,准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乙案。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待遇支給、退職、撫卹等相關事項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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