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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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又, ... 司法院大法官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司法院大法官JusticesofConstitutionalCourt,JudicialYuan司法院大法官設置於司法院之下創立時間1948年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所在地 中華民國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法官選任方式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設立法源《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法官任期8年法官人數15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並為院長現任許宗力首長上任時間2016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政府(沿革)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憲政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直接選舉與罷免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國民大會(已凍結) 一府五院 總統 總統:蔡英文 副總統:賴清德 總統府 秘書長:李大維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會議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顧立雄 國家安全局 行政 行政院(內閣) 院長:蘇貞昌 副院長:沈榮津 秘書長:李孟諺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會) 立法 立法院(國會) 院長:游錫堃 副院長:蔡其昌 秘書長:林志嘉 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議 司法 司法院 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炯燉 秘書長:林輝煌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會議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考試 考試院 院長:黃榮村 副院長:周弘憲 秘書長:劉建忻 考試委員 考試院會議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 監察院 院長:陳菊 副院長:(待提名) 秘書長:朱富美 監察委員 監察院會議 審計部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沿革) 地方政府 省(已虛級化)/直轄市 縣/市 政治 政黨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立法院政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選舉與罷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立法委員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最近選舉:2018年 中華民國罷免 最近罷免:2021年 中華民國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 地方性公民投票 最近投票:2018年 其他相關條目 中華民國外交 中華民國軍事 海峽兩岸關係(關係史)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政治主題中華民國主題中國主題臺灣主題閱論編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當於憲法法院。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目次 1解釋機關 1.1違憲審查程序 1.1.1聲請之種類與聲請人 1.1.2言詞辯論 1.1.3非公開說明會 1.1.4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 1.2統一解釋法令程序 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3.1法源及名稱 1.3.2沿革 1.3.3意見書 2大法官 2.1任命資格 2.2任命程序 2.3職權 2.4現任大法官 2.5大法官紀錄 3大法官會議 4注釋 5參考文獻 6相關資料 7外部連結 解釋機關[編輯] 依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違憲審查程序[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聲請之種類與聲請人[編輯]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釋字第553號便是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立法委員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又,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於本款作出更進一步的補充認為,本款係指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譬如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終審法院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註1]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官聲請 司法院於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在此之前,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

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其後又於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先決問題」。

並於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譬如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編輯] 為使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的功能更為提升,1993年2月3日修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

透過法庭辯論程序的公開呈現,不但使案件之爭點及論證更明晰,且有助於強化釋憲功能。

迄今為止,行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計有下列17件,共開庭22次(註:同1案件分2天開庭算開庭2次,同1天有2個案件開庭亦算2次,宣示解釋文不列入開庭次數計算。

):[1] 辯論日期 案件爭點 涉及的法律或命令 作成解釋 備註 1993年12月23日 公債發行條例「公債」的範圍?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釋字第334號解釋 1995年10月19日 檢察官擁有決定羈押權限是否違憲? 《刑事訴訟法》、《提審法》 釋字第392號解釋 1996年11月1日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 《憲法》本文 釋字第419號解釋 首次先舉行說明會再行言詞辯論 1997年12月5日 集遊法禁制區及限制台獨、共產主義言論規定違憲? 《集會遊行法》 釋字第445號解釋 2004年10月14日2004年10月27日2004年10月29日 真調會條例違憲?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釋字第585號解釋 暫時處分與本案分開辯論 2005年7月27日2005年7月28日 強制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戶籍法》 釋字第603號解釋 2011年6月16日 社維法處罰跟追是否違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 釋字第689號解釋 首次以網路直播辯論過程 2013年6月13日 限制藥師及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規定是否違憲? 《藥師法》第11條 釋字第711號解釋 2016年3月3日 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是否違憲?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釋字第737號解釋 2017年3月24日 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民法》親屬編第2章 釋字第748號解釋 國際矚目案件,首次公布英文版解釋 2019年6月24日 軍人年改是否違憲?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釋字第781號解釋 2019年6月25日 公務員年改是否違憲?教師年改是否違憲?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釋字第782號解釋釋字第783號解釋 首次一天內辯論兩件案件 2020年3月31日 通姦罪及告訴主觀可分例外規定是否違憲? 《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釋字第791號解釋 首件以宣判方式公布解釋 2020年6月30日 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釋字第793號解釋 2020年11月3日 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規定是否違憲? 《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釋字第799號解釋 2021年3月9日 限制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是否違憲? 《野生動物保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釋字第803號解釋 2021年10月12日 強制工作規定是否違憲?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預定於2021年12月10日下午4時公佈 非公開說明會[編輯]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早期說明會不公開,於大法官會議室進行,不開放旁聽。

1993年2月4日就非生產事業依公司法發行股票,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溢額所得,不在免稅之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15號解釋(首次就憲法解釋案件舉行說明會) 1993年9月29日就都市計畫行水區之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26號解釋(首次就統一解釋案件舉行說明會) 1995年4月13日就大學法施行細則授權教育部訂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80號解釋 1995年11月16日就立法院審查預算是否可於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下調整各項目經費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91號解釋 1996年1月18日就財政部77年7月8日臺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397號解釋 1996年7月22日及7月29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19號解釋 1997年1月30日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以到案時間為裁決罰鍰下限之標準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23號解釋 1997年7月16日就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35號解釋 1997年6月11日就軍事審判權隸屬國防行政權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36號解釋 (以上9案為司法院87年出版之「大法官釋憲史料」中列舉82~87年間召開說明會之紀錄,因早期說明會不公開,司法院亦不會主動公布召開說明會之訊息。

) 1999年11月26日就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大事紀要) 2000年12月21日就核四停建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20號解釋(立法院出版「立法權的維護與堅持:核四電廠釋憲案相關文獻彙編」) (日期不詳)就限制計程車駕駛人資格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84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05年3月4日就釋字第582號解釋適用對象最高法院聲請補充解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592號解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05年6月30日及7月1日就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唯一於解釋理由書註明說明會舉辦日期之案件) 2006年3月3日及8日就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原則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08年1月17~18日及2月14日就公民投票法立法院提案及以政黨比例推薦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45號解釋(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日期不詳共3場)就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53號解釋(大法官部份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09年3月25~26日就陳水扁前總統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65號解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09年11月20日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管制空氣槍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6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日期不詳)就所得稅法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日期不詳)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是拒絕酒測吊銷駕照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12年9月17日就財政部賦稅署84年12月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03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13年3月7日就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13年5月2日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強制出境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10號解釋(大法官部份協同及部份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日期不詳)就大眾捷運法聯合開發土地徵收規定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2020年7月7日就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是否違憲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94號解釋(大法官意見書註明曾召開說明會) 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編輯]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但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2018年7月10日就監察院聲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疑義案件是否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受理規定聲請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不受理決議(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四案) 2018年12月4日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1號解釋。

2019年1月15日就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

2019年5月15日上午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7、18、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下午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3號解釋(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開庭)。

2020年1月6日就廢棄物清理法廢容器清除處理費率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8號解釋。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2020年3月24日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強制道歉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會臺字第12668號)。

統一解釋法令程序[編輯]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下列情況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較少作成統一解釋法令的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

法源及名稱[編輯] 大法官解釋的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故上述時期本解釋被稱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機關,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司法院已改稱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

然舊稱「大法官會議解釋」仍見於一般民眾、媒體及官方文件中。

沿革[編輯]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

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 意見書[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釋的意見不盡然一致時,附帶意見書:[2] 第1次多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7年(1958年)11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80號解釋》,大法官王之倧、曾劭勳、黃演渥聯名 第1次1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8年(1959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83號解釋》,大法官林紀東 第1次2份不同意見書:民國50年(1961年)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大法官金世鼎、徐步垣(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林紀東、諸葛魯、王之倧(不同意見書二) 第1次公布大法官姓名之不同意見書:民國66年(1977年)6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149號解釋》,大法官姚瑞光(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陳世榮(不同意見書二)(註:66年1月17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增列不同意見書應公布提出大法官姓名之規定,修法前之意見書僅公布提出大法官人數;目前大法官網站或司法院出版品中釋字第80~147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為93年後才補列。

) 第1次協同意見書:民國82年(1993年)3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315號解釋》,大法官鄭健才、大法官楊日然分別二份 第1次於不受理案件附帶公布意見書:民國107年(2018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4案《會臺字第13398號》,大法官黃虹霞(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大法官黃璽君、林俊益、張瓊文、吳陳鐶加入(不同意見書)(註:107年6月14日大法官第5451次全體審查會決議:自107年6月15日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起,不受理決議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之公告,比照本院大法官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之前之意見書僅附卷存參,不對外公開。

) 第1次2件以上案件併案提出意見書:民國109年(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會臺字第13657、13670、13685、13686、13786號等5件》,大法官林俊益提出,大法官詹森林加入(不同意見書):上述5案案情類似且多數大法官意見不受理理由相同,認為案件應予受理的大法官林俊益及詹森林於撰寫不同意見書時,將5個案件合併撰寫1份意見書公布。

大法官[編輯] 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編輯]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編輯]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編輯]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現任大法官[編輯]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從2003年起,大法官任期改為八年,不分屆次,不得連任。

其中,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依憲政慣例於新總統就任時請辭,不受任期保障。

姓名 提名 同意/反對 就任日期 法定離任日期 經歷 出身 意識形態 備註 許宗力 蔡英文 72/3 2016年11月1日 不適用 1.司法院大法官(2003-2011)2.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2-2003)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1995-1998)4.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02-2003)5.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2011-2013) 學者 自由派[3][4] 司法院院長並為大法官會議主席專精公法領域首位再任的大法官 蔡烱燉 蔡英文 83/2 2016年11月1日 不適用 1.法官協會理事長(2001-2004;2009-2011)2.最高法院法官(2014-2016)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11-2014)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2009-2011)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2005-2009)6.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2003-2005)7.臺灣雲林、桃園、基隆、臺北地方法院及其板橋分院法官(1983-1994) 法官 未知 司法院副院長 蔡明誠 馬英九 79/28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6-2012)2.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1990-1992) 學者 溫和保守派[5][6] 專精智慧財產及物權法領域 黃虹霞 馬英九 71/34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師(2013-2014)2.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2004-2006)3.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1993-1996)4.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1990-1993) 律師 溫和保守派[7] 林俊益 馬英九 63/44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2013-2015)2.司法院刑事廳廳長(2009-2013)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01-2009)4.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2007-2009)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1998-2001)6.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2013-) 法官 未知 專精刑事訴訟法領域 吳陳鐶 馬英九 65/41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30日 1.法務部次長(2008-2015)2.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主任秘書(2000-2002)3.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2015)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2002-2007)5.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1999)6.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1991-1992)7.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1987-1991) 檢察官 保守派[8] 專精刑事法領域 許志雄 蔡英文 72/32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1.行政院政務委員(2001-2002)2.蒙藏委員會委員長(2002-2008)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2004)4.第5屆國民大會代表(2005)5.台灣法學會理事長(1998-1999)6.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主任(1995-1999)7.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1997-)8.興國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2008-2010)9.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2010-2016) 學者 自由派[9][10] 專精憲法領域 張瓊文 蔡英文 94/9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1.女法官協會理事長(2015-2017)2.司法院副秘書長(2015-2016)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2010-2015)4.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009-2010)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0-2009)6.臺灣高等法院法官(1995-2000)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94-1995)8.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1993-1994) 法官 溫和自由派[11][12] 黃瑞明 蔡英文 74/31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2009-2016)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師(2014-2017)3.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2003-2014)4.東吳大學兼任講師(1989-2005)5.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2007-2012)、法律倫理中心主任(2006-2016)6.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2010-2016)7.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05-2006)8.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2000-2002) 律師 自由派[13] 專精基礎法學、民法等領域配偶為民進黨前立委尤美女 詹森林 蔡英文 92/12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1.執業律師(1981-1992)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1998-2016)3.國立臺灣大學科法所所長(1999-2016)4.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兼秘書長(2002-)5.行政院消保會委員(2003-2011,2012-2016)6.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2012-2016) 學者 自由派[14] 專精民事法領域 黃昭元 蔡英文 72/33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2004-2016)2.國立臺灣大學科法所所長(2012-2015)3.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2001-2007)4.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1988-1990) 學者 自由派[15][16] 專精憲法領域 謝銘洋 蔡英文 71/0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1.執業律師(1980-1983)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12-2015)3.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17-2018)4.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長(2018-2019) 學者 自由派[17][18] 專精智慧財產領域 呂太郎 蔡英文 68/1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1.司法院秘書長(2016-2019)2.法官學院院長(2013-2016)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01-2011)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2003-2005)5.司法院人事處處長(1998-2001)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1993-1998)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1992-1993)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87-1992) 法官 中間派[19] 專精民事訴訟法領域 楊惠欽 蔡英文 67/3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2015-2019)2.職務法庭法官(2012-2015)3.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005-2008,2009-2015)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1996-2000) 法官 未知 專精行政法領域 蔡宗珍 蔡英文 71/0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1.考選部部長(2016-2019)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2010-) 學者 未知 專精公法領域 大法官紀錄[編輯] 在任時間最長的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2007年卸任,達35年) 就任時最年輕男性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時40歲) 就任時最年輕女性大法官:許玉秀(2003年就任時47歲) 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張金蘭(1967年8月就任) 第一位臺籍大法官:蔡章麟(1952年就任) 第一位臺籍女性大法官:楊慧英(1994年就任,同時為第四位女性大法官) 第一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出任的大法官:賴英照(2007年就任) 第一位由監察委員轉任的大法官:黃越欽(1999年就任) 第一位由律師「直接」轉任的大法官:黃虹霞(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早期亦擔任律師,惟獲提名大法官時是公職人員。

) 92年取消大法官的連任規定後第1位再任的大法官:許宗力(2003年上任至2011年卸任,2016年10月再任) 大法官會議[編輯]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目前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因此,目前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改制為憲法法庭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預計在2022年1月4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20] 注釋[編輯] ^此應係指「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文獻[編輯]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功能.司法院法律教育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查詢釋字解釋檢索語詞「意見書」 ^【為女權發聲】揭男女通姦存「雙標」 許宗力:沒在新聞看過男性通姦也要洗門風.上報.2020-05-29[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司法院正副院長資格審查立委關注原權.原住民族電視台.2016-10-13[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是否支持廢死、同性婚姻?4準大法官都不贊成.新頭殼Newtalk.2015-06-11[2021-03-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通姦除罪】大法官蔡明誠挺除罪 但質疑釋憲「越廚代庖」.蘋果即時.2020-05-29[2021-03-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9).  ^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黃虹霞:部分反對.自由時報.2017-05-24[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吳陳鐶升任大法官 表明反廢死、同性婚姻立場.EToday新聞雲.2015-06-13[2021-03-0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許志雄:抓姦侵擾私密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自由時報.2020-05-29[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調查: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多傾向支持廢死.新頭殼Newtalk.2016-10-11[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大法官唯一被提名女性 張瓊文:支持通姦除罪與同性婚.上報.2016-10-17[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黃國昌狂電張瓊文 臉書亮票:我決定投下反對票.上報.2016-10-20[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挺同婚黃瑞明: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新頭殼Newtalk.2016-10-19[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支持廢死、同性婚姻、安樂死.三立新聞網.2016-10-19[2021-03-0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挺同婚黃昭元:相愛的人不能再一起是種傷害.自由時報.2016-10-20[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黃昭元:可是刑法婚姻回不去了.聯合新聞網.2020-05-29[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基於婦權政策上支持通姦除罪化.芋傳媒.2019-06-26[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限制跨國同婚 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差別待遇.蘋果即時.2019-06-26[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大法官面試4】呂太郎:挺安樂死、罷工預告將節制勞工權利.上報.2019-06-26[2021-03-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條文 相關資料[編輯]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從立法院同意權看大法官提名 三民書局編輯部,《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三民書局2007年1月出版,ISBN9571446688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維基文庫: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釋憲業務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8年01月04日 司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8年12月31日 閱論編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屆(1948年-1958年) 燕樹棠 黃右昌 張式彝 李伯申 胡伯岳 洪文瀾 張於潯 林彬 劉克儁 沈家彝 翁敬棠 葉在均 向哲濬 魏大同 蘇希洵 夏勤 黃正銘 徐步垣 王風雄 曾劭勳 蔡章麟 韓俊傑 何蔚 第二屆(1958年-1967年) 林紀東 徐步垣 胡伯岳 黃正銘 曾劭勳 王之倧 洪應灶 金世鼎 景佐綱 曾繁康 黃演渥 史尚寬 胡翰 史延程 諸葛魯 黃亮 王昌華 第三屆(1967年-1976年) 林紀東 金世鼎 黃亮 王之倧 李學燈 黃正銘 管歐 張金蘭 洪應灶 程德光 曾繁康 黃演渥 胡伯岳 景佐綱 歐陽經宇 田炯錦 戴炎輝 陳樸生 范馨香 陳世榮 翁岳生 第四屆(1976年-1985年) 陳樸生 翁岳生 林紀東 翟紹先 梁恆昌 范馨香 陳世榮 鄭玉波 姚瑞光 涂懷瑩 李潤沂 蔣昌煒 洪遜欣 楊與齡 楊日然 楊建華 李鐘聲 馬漢寶 第五屆(1985年-1994年) 劉鐵錚 范馨香 馬漢寶 楊建華 翁岳生 李鐘聲 吳庚 鄭健才 翟紹先 楊與齡 楊日然 史錫恩 陳瑞堂 李志鵬 張承韜 張特生 第六屆(1994年-2003年) 翁岳生(1999-院長) 劉鐵錚 吳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 城仲模(1999-副院長)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2003年就任任期4年(2003年-2007年) 翁岳生(院長) 城仲模(副院長) 楊仁壽 林永謀 王和雄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2003年就任任期8年(2003年-2011年) 賴英照(院長2007-2011,於2010辭任) 謝在全(副院長2007-2011,於2010辭任) 徐璧湖 彭鳳至(於2008年辭任,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2007年就任(2007年-2015年) 林錫堯 蔡清遊 池啟明 李震山 2008年就任(2008年-2016年) 黃茂榮 陳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2010年就任(2010年-2016年) 賴浩敏(院長,於2016請辭) 蘇永欽(副院長,於2016請辭) (接替2010年請辭之賴英照、謝在全) 2011年就任(2011年-2019年) 湯德宗 黃璽君 羅昌發 陳碧玉 2015年就任(2015年-2023年)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黃虹霞 2016年就任(2016年-2024年) 許宗力(院長) 蔡烱燉(副院長) 詹森林 黃昭元 黃瑞明 張瓊文 許志雄 2019年就任(2019年-2027年) 呂太郎 謝銘洋 蔡宗珍 楊惠欽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4:「*」表示中途請辭。

注5:個人詳細任期 閱論編 中華民國法院憲法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三審)高等法院(二審)       地方法院(一審)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雲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橋頭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地方法院、臺東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或二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高等行政法院(籌設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審)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專業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懲戒法院、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軍事法院(戰爭時期開設)最高軍事法院(三審)高等軍事法院(二審)地方軍事法院(一審)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註:本模板僅導航現存和籌設中的法院。

另見:大陸時期法院列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司法院大法官&oldid=68840761」 分類:司法院大法官各國違憲審查機關1948年建立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終審法院隱藏分類: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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