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 - 一起讀判決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大法庭認為,單純提供帳戶不是洗錢防制法定義的「洗錢」,不會構成洗錢罪的正犯,但如果提供者認識到帳戶可能被拿去收受、提領犯罪所得,構成洗錢罪的幫助 ...
跳至內容區
17十二月202017十二月2020一起讀判決刑事
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
2020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就提供人頭帳戶,會不會構成洗錢罪的問題,做出裁定。
洗錢罪的修正
洗錢的定義,規定在洗錢防制法第2條,105年12月因應國際評鑑,進行了大幅修正。
修正前
修正前定義的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修正後
修正之後,增列成3個樣態,包括: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這裡所講的「特定犯罪」的定義規定在第3條,包括最輕本刑6月以上,以及其他13款特定罪名,比如刑法第339條詐欺就包括在內。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了「一般洗錢罪」的處罰,構成洗錢的要件,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也處罰未遂犯。
人頭帳戶的幫助詐欺及洗錢
司法實務上,當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主觀上如果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可能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在舊洗錢防制法的架構下,並不會認為另外構成洗錢罪,但在洗錢防制法修正之後,會不會構成洗錢罪,在實務上出現了問題,有肯否兩說。
最高法院大法庭
提案理由
在案件進入大法庭之前,比較多數的下級審判決認為並不構成,但最高法院並沒有明確表示見解,因此這次提案的審判庭並不是用判決歧異,而是以具有原則重要性的理由提案。
大法庭的結論
大法庭認為,單純提供帳戶不是洗錢防制法定義的「洗錢」,不會構成洗錢罪的正犯,但如果提供者認識到帳戶可能被拿去收受、提領犯罪所得,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
原文是:「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大法庭的理由
大法庭處理了三個核心問題。
第一,洗錢罪的成立,是不是要以「特定犯罪已經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經產生」?
提供帳戶出去時,通常還沒開始詐欺,犯罪所得也還沒出現。
大法庭認為洗錢罪和特定犯罪(比如詐欺)是不同構成要件的犯罪,詐欺只是洗錢行為的「不法原因連結」,不是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只要洗錢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效果,就可以成立洗錢罪,並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
第二,洗錢罪的成立,主觀上是不是要「明知」?
刑法的故意有兩種,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確定故意(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間接或未必故意)。
提供帳戶在實務上都是以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來論斷,不確定故意會構成洗錢罪嗎?大法庭認為,從立法說明可知,並沒有以「明知」為限,包含不確定故意。
第三,就是本案最核心問題,到底算不算洗錢?
大法庭採否定見解,認為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的行為人,已失去對帳戶的實際管領權限,如果沒有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就沒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的情形,沒有積極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的行為。
大法庭又說「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必須要和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
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之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但這個時候的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沒有辦法合法化所得來源,沒有造成金流斷點,還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的作用,要等到款項遭提領後,才產生掩飾、隱匿的結果。
如果提供帳戶的人,沒有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就不是條文定義的洗錢行為,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但大法庭也說,如果提供帳戶的人,主觀上認識提供的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的犯意,提供該帳戶,應論以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分享Facebook電子郵件Twitter列印PocketTelegramWhatsAppSkype更多LinkedInRedditTumblrPinterest請按讚:喜歡正在載入...
相關
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有“1則迴響”
引用通告: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法律圈傳媒
迴響已關閉。
文章分頁導航
一起讀判決的工具包(2020年版)課予義務訴訟期間法規變更,該用新法還舊法?
訂閱一起讀、判決不漏接
當新文章上線時,同時寄送到您指定的信箱。
加入其他8,492位關注者
電子郵件地址:
訂閱
用RSS訂閱最新文章
分類
稅法(9)
站務(19)
醫事法(2)
行政(71)
解字(3)
警察法規(1)
資訊法(2)
偵查(6)
刑事(170)
勞動法(2)
司改(19)
司法實務(4)
外稿(14)
外國法(12)
家事(3)
憲法(187)
書摘(5)
民事(76)
法律電影(1)
法律倫理(4)
法律史(1)
法律之外(3)
追蹤
已追蹤
一起讀判決
加入其他8,492位關注者
我要註冊
已經有WordPress.com帳號了?立即登入。
一起讀判決
自訂
追蹤
已追蹤
註冊
登入
複製短網址
回報此內容
以閱讀器檢視
管理訂閱
收合此列
傳送到電子郵件地址
你的姓名
你的電子郵件地址
取消
文章未送出─請檢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檢查失敗,請再試一次
抱歉,你的網誌無法透過電子郵件分享
%d位部落客按了讚:
延伸文章資訊
- 1提供人頭帳戶是否構成洗錢罪?
一、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二、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 ...
- 2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3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提供人頭帳戶會觸犯《洗錢防制法》嗎?
... 法院大法庭就此爭點進行言詞辯論。最終的裁定結果如何? 標籤: 幫助犯, 共同正犯, 洗錢, 金融交易, 洗錢防制法, 洗錢罪, 帳戶, 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
- 4某A除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外,是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
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在防制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 ...
- 5論詐欺幫助行為與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若認定構成上開洗. 錢行為的話,因洗錢防制法為刑度7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之罪,在被告不慎觸法且甚有悔. 意,但又無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進而無法.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獲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