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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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有的規定…有的未規定…) 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附上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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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31107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8.02107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5.08107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7.01.31106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10.31106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9.28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6.07.24106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5.04106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6.01.25105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11.03105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7.26105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7.14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5.05.12105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5.02.01104年第4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10.30104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08.31104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4.03.20104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11.19103年第3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8.06103年第2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5.01103年第1季停工終解約會議紀錄 103.09.18停工終解約處理策略、案例研討與經驗分享座談會-經驗分享簡報資料 102.06.21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9.23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 102.09.05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8.29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8.22訪查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苗栗市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暨用戶接管工程(北、中苗)第二標工程」 102.08.16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6.27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及停工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7.30訪查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國立臺東大學圖書暨資訊大樓新建工程」會議紀錄 102.07.25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停工及終止契約標案督導會議紀錄 102.07.19北部地區未執行金額五千萬以上終止契約標案檢討會議紀錄 102.07.15訪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楠梓仁武竹仔門橋改建工程」執行情形會議紀錄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一、緣起 二、本會作為 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 服務園地 政府資訊公開 預決算書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行政透明 請願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 遊說資訊專區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公務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業務統計 列管計畫執行情形 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本會政府資料開放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相關活動申請補助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內部控制聲明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兩公約教材 財團法人 法令規章 本會主管法規 政府採購法規 災後復建工程審議及執行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法令 技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中央採購稽核相關法規 工程管理相關規定 工程技術鑑定相關法規 教育訓練 採購專業人員 品管班資訊 技師訓練講習會 案例資料庫 金質獎案例資料 政府採購稽核發現缺失案例 工程流標案例資料 常見問答 線上申辦 下載專區 通報專區 全民督工 工程不當延遲付款通報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 機關獎項專區 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 公共工程金質獎 績優採購稽核小組 公共工程專業獎章 服務專線 本會出版品 期刊 研究成果報告(本會研究報告因受著作權之保護,須經洽本會徵詢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才可使用) 出版品展售 公文附件下載 性別主流化專區 本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性別統計專區 性別分析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培力訓練 本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及年度成果報告 本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本會推動性別主流化成果報告 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相關連結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團體推薦民間委員報名 開放民間提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份關係揭露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7條查詢網 常用資訊系統 政府電子採購網 全民督工 品管班資訊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端) 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技師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登錄資訊系統 訴願專區 本會訴願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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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520:03:55【政府採購急救站】標價高於公告預算,得否視為不合格標?文/楊春吉(故鄉)問:標價高於公告預算,得否視為不合格標?答:按無效標與不合格標係屬不同的概念,所謂無效標,乃指廠商所投之標,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前段:「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等強制規定,因而無效,不予開標之謂;不合格標,則指業開標,經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做必要之釐清(註一)後,認定廠商所投之標,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而言,故廠商所投之標是否為不合格標?應視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而定。

惟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雖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但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註二),故在「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認定廠商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之前,就須檢視「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是否正當。

本案,機關得否於招標文件上載明「標價不得高於公告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就此問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並無明定,本文認為將「標價不得高於公告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載明於招標文件上,不具正當性,機關不宜為之,蓋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所為之招標方式及第52條第1項(註三)所為之決標原則,訂有底價者,均規定有「廠商報價逾底價時議價或比減價格(註四)或協商減價(註五)」之程序,足以處理「廠商報價逾公告預算金額或底價」之情事,應無將「標價不得高於公告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載明於招標文件上之必要,以免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並有違比例原則(註六)。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520:04:58【註釋】註一:政府採購法第51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參照。

註二:工程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六六二三號函:「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

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參照。

註三: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參照。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520:05:26註四: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53條第1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等參照。

註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參照。

註六、另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乃指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之情事,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時,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不予開標或決標之揭示,與對廠商所投之標不合格標之認定,尚屬有間。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您看看回覆時間:95-11-0608:55:18這問題…1各機關作法不一(寬鬆不同)…致廠商無所依循或產生困惑2該不該不論其情形為何…凡是應附未附者..均判定為不合格標?是否反而造成機關(人民?)之損失?3應該如何規範..始符合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堂回覆時間:95-11-0609:52:19一.工程會網站上,並未註明何家廠商電子領標,未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如何查證?二.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時間點為何?在現場,提出序號與在現場無法提出序號,不在現場能提出序號與承辦人不在無法及時提出序號或決標後提出證明...,有太多種狀況.何種規定為公平?與未檢附納稅證明或會員證或特許證明有何不同,認定方式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您看看回覆時間:95-11-0610:03:01台北市採電子領標者,應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可由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核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如未繳交者,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一齊寄(送)達….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

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但經本機關依前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2未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台北縣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

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人工領標憑據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高雄市,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如有加密者應加註其解密號碼;或可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一併置入外封套內或依招標文件之要求,裝入規定之標封內,一齊寄(送)達。

營建署(似無規定)交通部(有的規定…有的未規定…)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附上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您看看回覆時間:95-11-0610:05:54會員證或是納稅證明..屬政府採購法所明定得檢具之資料..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自不屬之..當然..機關可以加以規定…那..是否不具名親自領標者..也應該附上購標收據?至於上述所有資料….如有需要..當然該附….但…現行作法……於投標時附入..個人卻有不同之看法…..改成得標後簽約時..似乎更好..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堂回覆時間:95-11-0610:30:21親自或郵寄領標,投標文件有記號(蓋招標單位章),電子領標無記號,下載後有無繳費須以序號確認,工程會網站上有領標之序號,未提出序號證明者,如何確認該序號是其所領?(有多人領標,領標未投,影印),未附領標序號可以認定為有效標,其方式有太多種可以選擇,如何規定才是公平(本單位就增發生二家廠商以同一序號投標).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12:32:42問: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註一),可以為不合格標嗎?答:按無效標與不合格標係屬不同的概念,所謂無效標,乃指廠商所投之標,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前段:「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等強制規定,因而無效,不予開標之謂;不合格標,則指業開標,經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做必要之釐清(註二)後,認定廠商所投之標,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而言(註三),故廠商所投之標是否為不合格標?應視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而定。

惟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雖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但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註四),故在「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認定廠商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之前,就須檢視「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是否正當(註五)。

本案,機關得否於招標文件上載明「須檢具電子憑據序號,否則視為不合格標」?就此問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並無明定,工程會則謂「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註六),故實務上各機關或有或無均有之,其理由也不一而足(註七),但堪稱值得參採者,仍須以「納入是否符合正當性」而定。

本文認為,工程會要求機關提供廠商電子領標100﹪後,廠商「付費」電子領標者,檢具電子憑據序號固無問題,規定投標廠商均須檢具電子憑據序號,亦較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註八),但對以書面領標之廠商(註九),要求檢具之,則有不當,故建議將「須檢具電子憑據序號,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之文字載明於招標文件上,惟須加上「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之文字,較為適當。

另須注意的是,機關發現廠商未檢具電子憑據序號時,若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註十)給予廠商說明之機會,再判斷是否為不合格標(註十一),則較完備。

【註釋】註一:「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於廠商領標繳費後,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是經過網路中心簽章之電子憑據,以確保其唯一性,該憑據廠商可使用「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明細,並附於投標文件中,機關開標時可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憑據編號方式驗證。

註二:政府採購法第51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參照。

註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後段:「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亦可互為參照。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12:34:22註四:工程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六六二三號函:「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

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參照。

註五:請參拙著,【政府採購急救站】標價高於公告預算,得否視為不合格標?95年10月24日刊於臺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

註六:工程會94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400343180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有關招標文件應否明訂及開標時是否須檢驗領標電子憑據乙節,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三、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四、經廠商說明後,應否判定為無效標乙節,建請依招標文件及上開規定,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參照。

註七:沒有理由的,將其納入或排除,則佔大多數,此種無理由無目的性的裁量,似乎是一般公務人員的通病,吳庚大法官曾於政大公企中心行政法課程中論及並批評之。

註八:廠商電子領標即須付費,若容許未付費之廠商參與投標,對依規定付費之廠商,顯然不公平,故一律要求電子領標之廠商,檢具電子憑據序號,反之較符公平合理原則。

註九:提供電子領標者,得免書面領標,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前段:「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定有明文,但並非謂機關除「提供電子領標」外,不得提供書面領標,故有些機關基於「廠商建議及增加競爭」之由,仍同時提供電子領標及書面領標。

註十:同註一。

註十一:工程會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函:「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機關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參照。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12:43:32二家廠商以同一序號投標等執行問題,應由廠商提出說明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您看看回覆時間:95-11-0613:15:26二家廠商以同一序號投標等執行問題,應由廠商提出說明如甲廠商說自己才是實際付費者..而乙則說自己才是實際付費者…….另一情形…如丙廠商未附….但問標後…現場提出……得否認定為合格標?(甚多機關多抄工程會…只說..依…什麼什麼條…給予廠商說明..但未明定..得否於開標後補正之問題…..).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13:30:31要看招標文件上,給予何種法律效果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堂回覆時間:95-11-0614:07:06一.結果是另外一家廠商領標後影印給這二家廠商投標(領標的廠商自己沒投)(如果當初二家均表示工程會網站上的序號是自己的,不是要上法院了)二.廠商未檢附序號紙本,不在現場,電話連絡不上...不確定性因素太多,太多種狀況可能發生,招標文件如有不確定因素,如何決定,一定會有廠商不滿意,何不明白規定.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17:17:171.若為另外一家廠商領標後影印給這二家廠商投標,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不予開標或不決標該廠商外,尚得依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辦理.2.若載明於招標文件上,並賦予未檢具視為不合格標之法律效果,廠商未檢具時,當然只能判斷為不合格標,若有檢具但有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之情形者(一般投標須知範本業載明此規定),當然得請其提出說明,故請廠商提出說明仍以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者為限.3.當然,機關亦可以合理理由裁量不予納入,惟不得差別待遇.只是吾人基於前揭所言仍建議納入較妥善,至於執行所遭遇到的問題,大多有相應的條文可資引用或類推適用,應非問題.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路人甲回覆時間:95-11-0617:41:56「公開招標」目的不是在公告週知,讓大家都有機會來投標嗎?廠商經由何種管道取得招標文件是否有規範的必要?縱使要可能會有幾家廠商自行影印招標文件圍標,但經由公開的途徑,仍會有其他廠商參與競爭,一樣可以達到公開招標的目的,最後還是會以規格或價格優勢者得標不是嗎?我還弄不懂為什麼要介意有沒有憑證序號。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20:11:37增加競爭,有利於達到採購到較優標的(例如同品質最低標,不同品質最佳標的)之目的,故亦為裁量之合理理由,惟與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原則等相衝突時,就須在兩者間做出取捨.吾人認為公平與正義,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終極目標,至於增加競爭,有利於達到採購到較優標的(即採購效益之增加),雖亦為重要,但仍於公平.正義之後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620:30:53註十一:工程會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函:「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機關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參照。

註11引用工程會函之目的在於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至於該函中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此部分之疑義,請參前開說明2所言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706:09:04而且要增加競爭,亦可以提供書面領標等方式.請參註九:提供電子領標者,得免書面領標,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前段:「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定有明文,但並非謂機關除「提供電子領標」外,不得提供書面領標,故有些機關基於「廠商建議及增加競爭」之由,仍同時提供電子領標及書面領標。

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故鄉回覆時間:95-11-0706:10:36綜上所述:1.將「須檢具電子憑據序號,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之文字載明於招標文件上,為原則.2.同時提供電子領標及書面領標,增加競爭.3.將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載明於招標文件內,以茲請廠商說明及更正有依據.4.廠商說明合理與否之判斷,機關僅能視個案判斷之.就如同依採購法第58條所為一般.以上供參Re:審標時廠商沒有附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可以為不合格標嗎?回覆者:您看看回覆時間:95-11-0708:28:25故鄉兄所言..確屬高見…其實..工程會相關函釋..有疑問者..即為將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載明於招標文件內,以茲請廠商說明及更正有依據.此之說明…並無補正之效果…僅在就”既存之資料”…為之”釐清”..確認其本意…況得否行使該條..屬機關之裁量..但未附者…基本上似縱廠商說明.忘了附送…如須知已明定應附於投標文件…此時…仍不得由廠商當場提出……從而1要不就不要規定.廠商應附送2要不就規定廠商應附送..其未附送者..視為不合格標….於此情形機關是否要求廠商說明..基本上..似無實益(如規定可以補正.似有違”開標前”補正之相關規定.)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關於本會 雙語簡介 概述與沿革 交通位置圖 正副首長簡介 職掌與組織 重要活動翦影 本會機關識別標示 服務專線 重要政策 行政院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全民參與公共工程平臺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採購手冊及範例 政府採購資訊 政府採購條約協定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採購稽核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工程技術鑑定 採購資訊中心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會議紀錄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專業代辦推動小組(停止適用)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工程技術 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技師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工程產業全球化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工程技術專案 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相關規定 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品質查核 活化閒置公共設施 重大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追加金額與展延工期情形 教育訓練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公共工程金質獎 全民督工 停工解約檢討會議紀錄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服務園地 政府資訊公開 法令規章 教育訓練 常見問答 線上申辦 下載專區 通報專區 機關獎項專區 服務專線 本會出版品 公文附件下載 性別主流化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份關係揭露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7條查詢網 常用資訊系統 訴願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連至財政部) 歷史專區 其他資訊及服務區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聲明 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00   傳真:(02)8789-7800 最佳瀏覽狀態為IE11以上、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1024x768以上解析度最佳 全民督工服務專線:0800009609 採購稽核檢舉專線:(02)8789-7548 採購爭議處理專線:(02)8789-7530 閒置通報專線:0800085854   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111-04-07 分享 SharetoFacebook[另開新視窗] SharetoPlurk[另開新視窗] SharetoTwitter[另開新視窗] SharetoLine[另開新視窗] SharetoEmail[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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