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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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近年來,由於民眾法治觀念大為提升,懂得要爭取自身權益,因此,申請冤獄賠償案件大幅攀升;另因應世界法律思潮之演進,並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7號解釋(以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4月 更新日期:9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0506 冤獄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下同)48年6月1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後,其間曾四度作部分條文修正。

惟近年來,由於民眾法治觀念大為提升,懂得要爭取自身權益,因此,申請冤獄賠償案件大幅攀升;另因應世界法律思潮之演進,並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7號解釋(以下簡稱第487號解釋)之意旨,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提出本法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藉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健全我國冤獄賠償制度。

鑒於本法現行之規定,對於依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如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之前所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不能透過本法之規定聲請冤獄賠償。

因此,對於其所造成之冤獄,因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致無法可循,為冤獄賠償制度之一大漏洞。

基於人權保障之概念,實有必要將本法之適用範圍擴大至上述範疇,以臻公平週延。

本次修正理由與重點摘要如下: 一、依現行本法規定,得聲請冤獄賠償者,僅限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排除依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受理案件之適用。

惟具有軍人、少年、受感訓處分及強制工作等特殊身分之人,仍具有國民身分,其權利保全不應因身分之關係而遭致侵害。

為免該等法律所造成之冤獄案件,無法可循以聲請冤獄賠償,故應修正本法以資救濟。

二、遵照第487號解釋之意旨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檢討本法之請求權排除條款,以應世界法律思潮,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允宜組織法庭化以保障請求權。

增訂對不利於請求權之救濟規定,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本旨。

四、針對法律名稱、立法目的及相關條文之內容做適度的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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