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人觀點】不可不知的蘇建和案(一) | 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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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看學術版,可以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網站找:「蘇建和案判決評鑑報告」,這內容寫得相當好,不過難度偏高。
高等法院認定蘇建和等三人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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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蘇建和等三人案,前陣子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不過大家一定都搞不清楚到底怎麼回事。
歸納出一般人的印象不外乎是:
1.這官司打很久了,聽說三個人因為殺人案被判死刑。
2.這三個人好像是無辜的,不過,我只知道蘇建和,另外兩個人是誰?
3.法院很爛,司法已死。
嗯~不得不說,知道這些是不夠的。
事實上,蘇建和案跟你我都有很大的關係,接下來貝克就用簡易版的方式,讓大家快速知道這件事。
如果有人要看學術版,可以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網站找:「蘇建和案判決評鑑報告」,這內容寫得相當好,不過難度偏高。
高等法院認定蘇建和等三人犯案
簡單來說,所謂「蘇建和案」,其實是「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三人案」。
這案子發生在民國80年3月24日,距離現在已經16年,但是案情始終沒有辦法釐清。
據說故事是這樣的:「當年,有一個人叫做王文孝,找了弟弟王文忠,還有蘇建和等三個人,到鄰居家行竊,後來發現沒東西可偷,又驚醒屋主,所以分別持武器傷害屋主,而且性侵害女主人。
最後搶到6424元,還有一只金戒指,為了怕對方報警,因此把屋主夫婦殺害,一共砍了兩人77刀。
」
這就是高等法院認定的事實。
聽起來很恐怖對不對?這幾個人,無論從所犯的罪或是惡性來看(如果真是他們犯的),都應該判兩百個死刑,不是嗎?
重點是,誰說就是這三個人幹的?
法院說的嗎?錯了,是王文孝說的。
現場一開始就採到王文孝的指紋,而且只有王文孝的指紋,所以警方很快就逮捕這位王先生。
問題是,因為王先生是現役軍人,受軍法審判,這種惡性重大的事情,軍法往往是速審速決,然後推出午門趕緊斬了。
王先生,因此很快就被最高軍事法院判處死刑,而且立刻執行。
正當蘇建和等人因為王文孝的口供而審判中時,王文孝已經死亡,他們從來沒機會跟王文孝對質過。
王文忠及蘇建和三人強調遭刑求才認罪
那王文忠呢?王文忠怎麼說?王文忠沒死,只因為幫助犯被判處兩年八個月,早就已經出獄。
王文忠說,這根本就是被逼供之下所產生的自白,當年他之所以說是蘇建和三個人一起夥同犯案,是因為警方刑求,要他說,就是這三個人一起幹的。
至於蘇建和他們三個人怎麼說?在警方筆錄中,他們當然「坦承不諱,深切悔恨」,然而根據他們三人的說法,當時之所以承認犯罪,只是因為警方的刑求逼供。
先來談談以前警方的逼供有多可怕。
如果看過以前的香港電影,什麼「五億探長雷洛傳」之類的(現在已經有台語版了),就知道以前的刑求有多可怕。
台灣的科學辦案法跟香港一樣,可以說是源遠流長,特別是當年在抓匪諜與台獨份子的時候,簡直就是血流成河。
一般而言,有幾種比較常見的方式。
第一種是灌水,這個灌水呢,並不是往嘴巴拼命灌水,所以如果以後在法院主張自己被刑求,千萬不要說你被灌水,灌得滿地都是水。
其實以前灌水的方式都是用毛巾蒙住鼻子,然後一滴一滴水往毛巾滴,讓你在幾個小時之內反覆受到溺水的感覺,因此地上絕對不會有水。
這水的種類也是學問,包括辣椒水、煤油等都是可用的工具,嗆到水都已經不得了,嗆到辣椒水,可能會非常痛苦到死。
第二種是港劇常看到的,就是拿一本電話簿,用鐵鎚拼命敲。
這的確會有內傷,外表也看不出來。
這種刑求方式很容易被家屬或者法院找出證據,因此打腳底也是一種方式,用一種特製的腳版來打腳底,非常不容易找出證據,然後又很痛。
以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是這樣被逼死,他被誣指為台灣第一件銀行搶案的嫌犯,警方連續灌水加毆打,最後他只好「坦承不諱」,最後他故意帶警方到橋邊「起贓物」,然後跳水自殺。
第三種是原子筆夾手,這種是來自於中國古代的夾手指,通常十指連心,只要用力夾兩下,保證眼淚掉下來,連續夾一百下,那就更不用說了。
另一種延伸的作法,就是用針來刺手指,這實在也很痛。
用針的方式還有刺生殖器官的,台灣曾經有嫌犯因為這樣被虐死,重點是,還驗不到傷口。
第四種是脫光潑冷水,或者是用冰塊放進生殖器官中。
這通常是對女生才這麼做,因為這種酷刑同時污辱女性的人格與肉體。
另一種作法,曾經在民國四十年代左右對付過外省籍的女性「匪諜」。
柏楊老先生在他的回憶錄中曾經講過,有一個女生被脫光衣服,然後有兩個男生抓住她的雙手,要她跨坐在麻繩上,來回快速摩擦。
後來這個女生生殖器官到處是血,她痛到受不了,就說要招,然後乘穿衣服的空檔時,拿衣服上吊自殺。
第五種是電擊,想到人魔這部電影中,漢尼拔會因為電擊棒而昏迷,就知道電擊棒其實很兇狠,用電擊棒電特殊部位更是痛徹心扉。
曾經也有嫌犯的男性生殖器官被電到燒焦。
當然,結局就是坦承不諱。
第六種是精神折磨,比方說要求女生脫光衣服以後,以不堪入耳的言語污辱她們,陳菊、呂秀蓮等都曾經被這樣「照顧過」;或者是不讓嫌犯睡覺,也就是俗稱的「調查局請喝咖啡」,不能睡三天,恐怕也是很痛苦。
嗯~本文不是要談刑求的,但是想跟大家報告的是,任何人,我說的是任何「正常人」,如果遭遇到任何一種上述的情形,加上警方可能會派一個人出來好生撫慰說:「唉呀~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只要承認了,檢察官會替你求情,馬上就可以回家了。
」在這時候,即使是要貝克承認,他愛的人是如花,貝克也會坦承不諱。
之所以花這麼多篇幅談刑求,是要告訴大家,過去的警察,如果要你招供,什麼事都幹得出來,所以不要以為:「蘇建和跟王文忠如果沒罪,為什麼要因為刑求而招供?」哼哼,在原子筆跟灌水的夾攻下,要你承認你殺了爸媽,你應該都會承認,更不要說,「只是」誣陷朋友而已。
蘇建和三人涉案,只有自白沒有物證
好,證據呢?除了自白以外,總有其他證據吧?很遺憾,沒有證據,只有自白。
什麼叫沒有證據?比方說毛髮,菜刀上之毛髮,警方鑑定後,結果是被害人(男)所有,並非三名被告所有。
浴室中之毛髮,經警方鑑定結果為被害人(夫婦)及其家屬所有,也不屬於三名被告。
那指紋呢?有啦,有血指紋三枚:不過鑑定報告是,血指紋一枚是王文孝的,其餘兩枚,過於模糊而無法鑑定,並無三名被告之指紋。
那凶器呢?判決書上說,莊林勳持警棍打「傷」被害人,然而那支警棍,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這就有趣了,如果沒有血跡反應,怎麼打「傷」被害人?判決又說,蘇建和及劉秉郎分持有開山刀及水果刀,但開山刀及水果刀在哪裡?
在你心裡。
警方從頭到尾都沒找到開山刀跟水果刀。
警方只發現菜刀一把,然而這把菜刀是王文孝所持有,與三名被告無關。
好,還有沒有其他證物?有啦,警方在莊林勳家中的衣櫃後面,經過翻箱倒櫃之後,終於勉強找到「24元硬幣」,警方說,這就是贓款。
但是,這「贓款」並無血跡反應,任何人身上或家中都可能有24元硬幣,所以,說這24元硬幣即是贓款,實在很誇張。
而且是在衣櫃底下找到,是怎樣?24元都要藏起來喔?
最後,關鍵來了,被害人不是被性侵害嗎?那驗屍報告怎麼說?驗屍報告中,法醫說:「屋主穿戴整齊,雖然有脫下褲子察看,但因無外傷,故未採取精液」。
既然穿戴整齊,並無外傷,又未採取精液檢驗,那如何認定是這三個人幹的?或者說,怎麼可以就認定有性侵害?
法院判罪關鍵:三被告坦承不諱
所以,大家可以瞭解嗎?基本上,法院之所以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有罪,是因為他們「坦承不諱」犯案。
至於其他的證據,勉強說來,只有這77刀「不可能」一個人做得出來,既然不可能一個人做得出來,所以應該是三個人幹的。
既然是三個人幹的,根據蘇建和等三人,還有王文孝的自白,既然他們坦承不諱,應該就是他們三個幹的。
即使後來他們三人提出不在場證明,仍然不被法院採信。
大家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法院喪盡天良,到底是怎麼判案的?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因為這件案子,始終無法證明被告的自白不具有任意性。
也就是說,法院在審閱這件重大刑案時,只能從表面上的「證據」來看,這證據當然包括自白與非自白的證據。
請大家先靜下心來想想,如果你是法官,在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狡辯」被刑求的情況下,然後又認為77刀不可能一個人砍出來,主嫌(雖然已經死了,無從對證)又從頭到尾一口咬定,就是這三個人一起幹的。
你要怎麼辦?
判這三個人無罪?如果判這三個人無罪,那麼這些自白,又沒辦法證明是刑求,要怎麼抹去證據能力?難道要裝作這些自白不存在嗎?還是要「直接認定」,這些自白就是假的。
這麼認定似乎也不太對吧?否則以後嫌犯如果聰明一點,可不可以動輒就主張自己被刑求,所有的自白都不算數呢?
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所以,高等法院不是瞎了狗眼,只是說,他們在只有自白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積極的證據,但是為了被害人的正義,在一個「中立者」的角度下,只好判決這三個人有罪,而有罪,犯下強盜殺人與性侵害,當然是死刑。
刑事訴訟法說:「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所以當然王文孝與蘇建和三人的自白,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問題就在於「砍了77刀」,法院認定,絕對不是一個人幹得出來的,所以這個「微弱」的證據補充了自白的證明力,這就是高等法院的邏輯。
很爛的邏輯嗎?嗯~我也覺得很爛,不過,如果真要認真講,高等法院這麼判決,也不是「很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
其實,探討這件事情的法官、律師或是研究生,已經相當多,並不缺我一個,所以我只是想透過簡易版強調,這件事情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簡單的判決,就是直接認定「自白就是唯一證據,還有77刀補強」,本案成立,所以三個人處以死刑。
先假設有罪再要被告證明無罪的司法現實
但是,複雜點來看就不是如此了,真的像上面這麼認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其實可以直接廢除,因為完全沒有保障被告的人權。
先講一個簡單的觀念好了,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早期比較偏向德國的體系,也就是把法院的法官當作神,以被害人的角度來追訴犯罪;但是現在比較偏向美國的體系,也就是把法官當作中立的審判角色,不會認定被告一定有罪。
然而,「有罪推定」的情況,其實還是普遍存在於司法界中,特別是檢察官。
我曾經看過,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一副就是,「你沒罪我為何會叫你來」的樣子;法院的態度也經常是,「如果你沒有犯罪,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別人要起訴你?」所以,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或是刑法,雖然說「任何人被判刑確定前都是無罪的」,但事實上,實務的運作往往就是「先假設你有罪,要你努力證明自己無罪」。
從蘇建和案來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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