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人觀點】不可不知的蘇建和案(一) | 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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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看學術版,可以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網站找:「蘇建和案判決評鑑報告」,這內容寫得相當好,不過難度偏高。

高等法院認定蘇建和等三人犯案. Signin 首頁 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新聞時事 發燒影片 司特影片 法律影音 Signin Welcome!Logintoyouraccount yourusername yourpassword Forgotyourpassword? Passwordrecovery Recoveryourpassword youremail Search Signin/JoinHome Signin Welcome!Logintoyouraccount yourusername yourpassword Forgotyourpassword?Gethelp Passwordrecovery Recoveryourpassword youremail Apasswordwillbee-mailedtoyou. 司法網 首頁 書記官 【上榜心得】106四等書… 【新聞快訊】106年司法… 【新聞快訊】從小助理到法… 【工作實錄】書記官的日常… 【考試資訊】106四等書… 法警 【新聞快訊】106年司法… 【考試資訊】法警考試科目… 【工作實錄】關於法警這份… 【工作實錄】關於法警這份… 【網友回應】法警是最佳跳… 執行員 【新聞快訊】106年司法… 【上榜心得】考取執行員的… 【上榜心得】司法四等執行… 【考試資訊】執行員考試科… 【網友回應】執行員怎麼出… 執達員 【新聞快訊】106年司法… 【考試資訊】執達員考試科… 【工作實錄】請問在法院工… 【工作實錄】執達員的工作… 【工作實錄】執行員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新聞快訊】106年司法… 【考試資訊】監所管理員考… 【工作實錄】幕後的監所管… 【上榜心得】關於監所管理… 【網友回應】監所管理員月… 新聞時事 【新聞快訊】司法院推動「… 【新聞快訊】上榜關鍵,考… 【新聞快訊】闖紅燈挨撞獲… 【新聞快訊】台中東區酒駕… 【新聞快訊】國土重傷害… 發燒影片 All司特影片法律影音 【新聞快訊】《徐自強的練… 【新聞快訊】鹹水雞的滋味… 【生活法律】『湖中女神… 【新聞快訊】當小朋友也知… Home新聞時事【達人觀點】不可不知的蘇建... ShareonFacebook TweetonTwitter 話說蘇建和等三人案,前陣子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不過大家一定都搞不清楚到底怎麼回事。

歸納出一般人的印象不外乎是: 1.這官司打很久了,聽說三個人因為殺人案被判死刑。

2.這三個人好像是無辜的,不過,我只知道蘇建和,另外兩個人是誰? 3.法院很爛,司法已死。

嗯~不得不說,知道這些是不夠的。

事實上,蘇建和案跟你我都有很大的關係,接下來貝克就用簡易版的方式,讓大家快速知道這件事。

如果有人要看學術版,可以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網站找:「蘇建和案判決評鑑報告」,這內容寫得相當好,不過難度偏高。

高等法院認定蘇建和等三人犯案 簡單來說,所謂「蘇建和案」,其實是「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三人案」。

這案子發生在民國80年3月24日,距離現在已經16年,但是案情始終沒有辦法釐清。

據說故事是這樣的:「當年,有一個人叫做王文孝,找了弟弟王文忠,還有蘇建和等三個人,到鄰居家行竊,後來發現沒東西可偷,又驚醒屋主,所以分別持武器傷害屋主,而且性侵害女主人。

最後搶到6424元,還有一只金戒指,為了怕對方報警,因此把屋主夫婦殺害,一共砍了兩人77刀。

」 這就是高等法院認定的事實。

聽起來很恐怖對不對?這幾個人,無論從所犯的罪或是惡性來看(如果真是他們犯的),都應該判兩百個死刑,不是嗎? 重點是,誰說就是這三個人幹的? 法院說的嗎?錯了,是王文孝說的。

現場一開始就採到王文孝的指紋,而且只有王文孝的指紋,所以警方很快就逮捕這位王先生。

問題是,因為王先生是現役軍人,受軍法審判,這種惡性重大的事情,軍法往往是速審速決,然後推出午門趕緊斬了。

王先生,因此很快就被最高軍事法院判處死刑,而且立刻執行。

正當蘇建和等人因為王文孝的口供而審判中時,王文孝已經死亡,他們從來沒機會跟王文孝對質過。

王文忠及蘇建和三人強調遭刑求才認罪 那王文忠呢?王文忠怎麼說?王文忠沒死,只因為幫助犯被判處兩年八個月,早就已經出獄。

王文忠說,這根本就是被逼供之下所產生的自白,當年他之所以說是蘇建和三個人一起夥同犯案,是因為警方刑求,要他說,就是這三個人一起幹的。

至於蘇建和他們三個人怎麼說?在警方筆錄中,他們當然「坦承不諱,深切悔恨」,然而根據他們三人的說法,當時之所以承認犯罪,只是因為警方的刑求逼供。

先來談談以前警方的逼供有多可怕。

如果看過以前的香港電影,什麼「五億探長雷洛傳」之類的(現在已經有台語版了),就知道以前的刑求有多可怕。

台灣的科學辦案法跟香港一樣,可以說是源遠流長,特別是當年在抓匪諜與台獨份子的時候,簡直就是血流成河。

一般而言,有幾種比較常見的方式。

第一種是灌水,這個灌水呢,並不是往嘴巴拼命灌水,所以如果以後在法院主張自己被刑求,千萬不要說你被灌水,灌得滿地都是水。

其實以前灌水的方式都是用毛巾蒙住鼻子,然後一滴一滴水往毛巾滴,讓你在幾個小時之內反覆受到溺水的感覺,因此地上絕對不會有水。

這水的種類也是學問,包括辣椒水、煤油等都是可用的工具,嗆到水都已經不得了,嗆到辣椒水,可能會非常痛苦到死。

第二種是港劇常看到的,就是拿一本電話簿,用鐵鎚拼命敲。

這的確會有內傷,外表也看不出來。

這種刑求方式很容易被家屬或者法院找出證據,因此打腳底也是一種方式,用一種特製的腳版來打腳底,非常不容易找出證據,然後又很痛。

以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是這樣被逼死,他被誣指為台灣第一件銀行搶案的嫌犯,警方連續灌水加毆打,最後他只好「坦承不諱」,最後他故意帶警方到橋邊「起贓物」,然後跳水自殺。

第三種是原子筆夾手,這種是來自於中國古代的夾手指,通常十指連心,只要用力夾兩下,保證眼淚掉下來,連續夾一百下,那就更不用說了。

另一種延伸的作法,就是用針來刺手指,這實在也很痛。

用針的方式還有刺生殖器官的,台灣曾經有嫌犯因為這樣被虐死,重點是,還驗不到傷口。

第四種是脫光潑冷水,或者是用冰塊放進生殖器官中。

這通常是對女生才這麼做,因為這種酷刑同時污辱女性的人格與肉體。

另一種作法,曾經在民國四十年代左右對付過外省籍的女性「匪諜」。

柏楊老先生在他的回憶錄中曾經講過,有一個女生被脫光衣服,然後有兩個男生抓住她的雙手,要她跨坐在麻繩上,來回快速摩擦。

後來這個女生生殖器官到處是血,她痛到受不了,就說要招,然後乘穿衣服的空檔時,拿衣服上吊自殺。

第五種是電擊,想到人魔這部電影中,漢尼拔會因為電擊棒而昏迷,就知道電擊棒其實很兇狠,用電擊棒電特殊部位更是痛徹心扉。

曾經也有嫌犯的男性生殖器官被電到燒焦。

當然,結局就是坦承不諱。

第六種是精神折磨,比方說要求女生脫光衣服以後,以不堪入耳的言語污辱她們,陳菊、呂秀蓮等都曾經被這樣「照顧過」;或者是不讓嫌犯睡覺,也就是俗稱的「調查局請喝咖啡」,不能睡三天,恐怕也是很痛苦。

嗯~本文不是要談刑求的,但是想跟大家報告的是,任何人,我說的是任何「正常人」,如果遭遇到任何一種上述的情形,加上警方可能會派一個人出來好生撫慰說:「唉呀~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只要承認了,檢察官會替你求情,馬上就可以回家了。

」在這時候,即使是要貝克承認,他愛的人是如花,貝克也會坦承不諱。

之所以花這麼多篇幅談刑求,是要告訴大家,過去的警察,如果要你招供,什麼事都幹得出來,所以不要以為:「蘇建和跟王文忠如果沒罪,為什麼要因為刑求而招供?」哼哼,在原子筆跟灌水的夾攻下,要你承認你殺了爸媽,你應該都會承認,更不要說,「只是」誣陷朋友而已。

蘇建和三人涉案,只有自白沒有物證 好,證據呢?除了自白以外,總有其他證據吧?很遺憾,沒有證據,只有自白。

什麼叫沒有證據?比方說毛髮,菜刀上之毛髮,警方鑑定後,結果是被害人(男)所有,並非三名被告所有。

浴室中之毛髮,經警方鑑定結果為被害人(夫婦)及其家屬所有,也不屬於三名被告。

那指紋呢?有啦,有血指紋三枚:不過鑑定報告是,血指紋一枚是王文孝的,其餘兩枚,過於模糊而無法鑑定,並無三名被告之指紋。

那凶器呢?判決書上說,莊林勳持警棍打「傷」被害人,然而那支警棍,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這就有趣了,如果沒有血跡反應,怎麼打「傷」被害人?判決又說,蘇建和及劉秉郎分持有開山刀及水果刀,但開山刀及水果刀在哪裡? 在你心裡。

警方從頭到尾都沒找到開山刀跟水果刀。

警方只發現菜刀一把,然而這把菜刀是王文孝所持有,與三名被告無關。

好,還有沒有其他證物?有啦,警方在莊林勳家中的衣櫃後面,經過翻箱倒櫃之後,終於勉強找到「24元硬幣」,警方說,這就是贓款。

但是,這「贓款」並無血跡反應,任何人身上或家中都可能有24元硬幣,所以,說這24元硬幣即是贓款,實在很誇張。

而且是在衣櫃底下找到,是怎樣?24元都要藏起來喔? 最後,關鍵來了,被害人不是被性侵害嗎?那驗屍報告怎麼說?驗屍報告中,法醫說:「屋主穿戴整齊,雖然有脫下褲子察看,但因無外傷,故未採取精液」。

既然穿戴整齊,並無外傷,又未採取精液檢驗,那如何認定是這三個人幹的?或者說,怎麼可以就認定有性侵害? 法院判罪關鍵:三被告坦承不諱 所以,大家可以瞭解嗎?基本上,法院之所以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有罪,是因為他們「坦承不諱」犯案。

至於其他的證據,勉強說來,只有這77刀「不可能」一個人做得出來,既然不可能一個人做得出來,所以應該是三個人幹的。

既然是三個人幹的,根據蘇建和等三人,還有王文孝的自白,既然他們坦承不諱,應該就是他們三個幹的。

即使後來他們三人提出不在場證明,仍然不被法院採信。

大家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法院喪盡天良,到底是怎麼判案的?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因為這件案子,始終無法證明被告的自白不具有任意性。

也就是說,法院在審閱這件重大刑案時,只能從表面上的「證據」來看,這證據當然包括自白與非自白的證據。

請大家先靜下心來想想,如果你是法官,在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狡辯」被刑求的情況下,然後又認為77刀不可能一個人砍出來,主嫌(雖然已經死了,無從對證)又從頭到尾一口咬定,就是這三個人一起幹的。

你要怎麼辦? 判這三個人無罪?如果判這三個人無罪,那麼這些自白,又沒辦法證明是刑求,要怎麼抹去證據能力?難道要裝作這些自白不存在嗎?還是要「直接認定」,這些自白就是假的。

這麼認定似乎也不太對吧?否則以後嫌犯如果聰明一點,可不可以動輒就主張自己被刑求,所有的自白都不算數呢? 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所以,高等法院不是瞎了狗眼,只是說,他們在只有自白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積極的證據,但是為了被害人的正義,在一個「中立者」的角度下,只好判決這三個人有罪,而有罪,犯下強盜殺人與性侵害,當然是死刑。

刑事訴訟法說:「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所以當然王文孝與蘇建和三人的自白,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問題就在於「砍了77刀」,法院認定,絕對不是一個人幹得出來的,所以這個「微弱」的證據補充了自白的證明力,這就是高等法院的邏輯。

很爛的邏輯嗎?嗯~我也覺得很爛,不過,如果真要認真講,高等法院這麼判決,也不是「很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

其實,探討這件事情的法官、律師或是研究生,已經相當多,並不缺我一個,所以我只是想透過簡易版強調,這件事情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簡單的判決,就是直接認定「自白就是唯一證據,還有77刀補強」,本案成立,所以三個人處以死刑。

先假設有罪再要被告證明無罪的司法現實 但是,複雜點來看就不是如此了,真的像上面這麼認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其實可以直接廢除,因為完全沒有保障被告的人權。

先講一個簡單的觀念好了,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早期比較偏向德國的體系,也就是把法院的法官當作神,以被害人的角度來追訴犯罪;但是現在比較偏向美國的體系,也就是把法官當作中立的審判角色,不會認定被告一定有罪。

然而,「有罪推定」的情況,其實還是普遍存在於司法界中,特別是檢察官。

我曾經看過,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一副就是,「你沒罪我為何會叫你來」的樣子;法院的態度也經常是,「如果你沒有犯罪,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別人要起訴你?」所以,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或是刑法,雖然說「任何人被判刑確定前都是無罪的」,但事實上,實務的運作往往就是「先假設你有罪,要你努力證明自己無罪」。

從蘇建和案來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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