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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 ...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商業 名  稱 公司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七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一條至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條至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一十二條、第四百一十九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至第四百三十七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公司法增訂第6章之1章名、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2;刪除第三百八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施行) 第四節 退股 第六十五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退股。

但應 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第六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六十七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 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第六十九條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第七十條  退股股東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 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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