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02、103、10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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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104年07月0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 分配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4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六十五條之 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0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2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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