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02、103、10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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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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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104年07月0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
分配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4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六十五條之
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0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2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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