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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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係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究竟要注意那些問題? A:我國《公司法》中所謂的「兩合公司」,係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 ...
李永然-2002/6/25
Q:何謂兩合公司?又如係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究竟要注意那些問題?A:我國《公司法》中所謂的「兩合公司」,係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參見《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在我國實務上,兩合公司極少,但如果擔任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也須注意相關規定,現分述之如下: 一、對外所負的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
二、出資的限制: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條準用第四十三條);但有限責任股東,則不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七條)。
三、出資的轉讓: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如欲將其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訂有限制,依該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非得「無限責任股份過半數的同意」,不得為之(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
例如:甲、乙、丙、丁、戊五人合組一兩合公司,甲、乙二人為有限責任股東,丙、丁、戊三人為無限責任股東;甲打算將其出資全部讓與A,此時甲須獲丙、丁、戊三人中之二人以上的同意,才可合法出讓其出資。
四、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得為繼承的標的: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如為自然人,而該股東如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繼承(參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繼承的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五、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兩合公司袛能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公司的對外代表或執行公司業務;至於有限責任股東則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參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惟為保障其權益計,「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的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及財產的情形(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以上說明供擔任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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