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公司-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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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股東之限制编辑 ·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 ... 兩合公司 語言 監視 編輯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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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目次 1有限股東之限制 2轉換為無限公司 3參見 4參考文獻 5外部連結 有限股東之限制編輯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轉換為無限公司編輯 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參見編輯 公司法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兩合公司&oldid=7196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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