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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股東之限制编辑 ·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 ...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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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目次
1有限股東之限制
2轉換為無限公司
3參見
4參考文獻
5外部連結
有限股東之限制編輯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轉換為無限公司編輯
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參見編輯
公司法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兩合公司&oldid=71966454」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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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 ├兩合公司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 │. │. ┌訂定章程. ├兩合公司之設立┤. │. └有限責任股東之出資. │. │. ┌股東之出資. │. │. │. ├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