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區劃簡史——①現代 - GetI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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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區劃簡史——①現代. 02-11. 先上個圖。

日本的地方政府的正式名稱,叫做「地方公共團體」。

在規定了戰後日本地方制度的《地方自治法》中,地方公共團體被分為 ... 標籤: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行政區劃簡史——①現代 02-11 先上個圖。

日本的地方政府的正式名稱,叫做「地方公共團體」。

在規定了戰後日本地方制度的《地方自治法》中,地方公共團體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地方公共團體」,包括都道府縣、市町村;一類是「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包括特別區、地方公共團體組合、財產區、合併特例區等等。

在此基礎上,按照管轄範圍的規模,地方公共團體又可分為「基礎」和「廣域」兩類。

前者對應了市町村和特別區等等,後者對應了都道府縣等等。

本文將簡要敘述現在正在實施的日本行政區劃。

以後將逐步回溯近代、古代。

①都道府縣。

(上圖:都道府縣分布)日本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就是「都道府縣」。

都,意思是首都所在的縣,目前只有一個——東京都。

道,是古代日本的地理分區,源自中國唐代的道,目前只有一個——北海道。

府,意思是重鎮或陪都所在的縣,目前有兩個——京都府、大阪府。

縣,源自中國東周以來的縣,在日本大和朝廷時代也存在類似設置,目前有43個。

都道府縣合計47個。

都道府在名稱上雖異於縣,但地位是平等的。

在英文翻譯上,都道府縣都翻譯為Prefecture,不過為了宣傳需要,東京都有時採用Metropolis、北海道有時採用Tou的譯法。

②支廳級機關。

(上圖:北海道各地方振興局分布。

發布者見右下角)與都道府縣、市町村等不同,支廳、振興局等等並不是地方公共團體,而是由廣域地方公共團體派出的辦事機關。

這類機關的設立和廢除由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自行決定。

除了支廳、地方振興局以外,這類機關還有地方事務所、行政中心、縣民局等不同種類,不過職能大同小異。

由於支廳級機關並非正式的地方政府機構,所以除了地域過於廣大,振興局所轄範圍達到一般縣的規模的北海道以外,其他地方對這類機關的存在並不十分留意。

③市。

(上圖:京都府市郡町村分布圖。

發布者見右下角)市是常規意義上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之一。

郡、特別區等理論上的第二級行政區劃將在下文分別闡述。

市,便是城市。

在地方自治法中,符合以下三個必要條件的行政區域有資格轉換為市:一、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中,全域登記人口超過五萬;不過,1965年《市町村合併特例法》頒布以後,符合該法所設規定者只需三萬人口。

二、居住在城市中心地帶的人口佔全域人口的六成以上。

三、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的勞動人口佔全域人口的六成以上。

一旦轉換為市,即使區域內人口跌破五萬,或者其他條件不再達標,也基本不會被取消市的資格。

時至今日,還沒有任何一例市被轉換為町村的事情發生。

不過這三個條件也並非全部。

申報設市的程序需要經過都道府縣,和負責該事務的國家機關——總務省的雙重批准。

而都道府縣有各自的設市條例,總務省也有《市制施行協議基準》作為補充標準。

所以單個的行政區申報設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正因為此,另外一條設市路線——抱團取暖受到青睞。

抱團取暖,也就是若干個尚未達標的行政區,申請合併為一個市,從而化零為整,以求達到設市標準。

《市町村合併特例法》的頒布,使得這一方法得到官方支持。

然而,五萬的人口對於一些大城市來說實在太少。

如果一個百萬級人口的大城市,要和一個五萬人口的大城市實施同樣的政策,必然會造成混亂。

所以地方自治法中對於人口眾多的城市,劃分了三個等級:(上圖:日本大都市分布。

紅色為政令指定都市,藍色為中核市,橙色為特例市。

)一、特例市。

2000年,特例市制度開始實施。

要成為特例市,唯一的必要條件是全市登記人口超過20萬。

特例市相比普通市,獲得了從都道府縣下放的部分權力,如制訂環保條例、獨立進行城市規劃等等。

2015年,特例市制度廢除,不過已經升級為特例市的市,不會被收回許可權,並且改稱為「施行前特例市」。

二、中核市。

1995年,中核市制度開始實施。

要成為中核市,最早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全市登記人口超過30萬;全市土地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千米;當人口位於30萬至50萬區間時,晝間人口(日語中指在該市內上班、上學的人口,無論日夜,也不包括前來消費的人口)需多於夜間人口(日語中指常住該市的人口)。

這個標準顯得比較苛刻,所以在2000年進行了第一次更改,取消了對晝夜人口的要求。

2002年進行第二次更改,在面積要求上增加「人口位於30萬至50萬區間」一條。

2006年進行第三次更改,廢除了面積要求,只剩下人口要求。

另外,2015年特例市廢除後,《地方自治法》規定,中核市的人口要求降低到20萬,並且准許所有施行前特例市在5年內申請升級為中核市,無論人口是否達標。

中核市相比特例市,獲得了更多從都道府縣下放的權力,如管理社會福利、衛生和教育事務、發放特定營業執照、稅務減免等等。

三、政令指定都市(簡稱政令市、指定市)。

1956年,政令指定都市制度開始實施。

(上圖:政令指定都市分布) 要成為政令指定都市,要闖過的最大的關卡便是人口數量。

雖然地方自治法中規定,全市登記人口超過50萬便有資格申報政令市,但在實際操作中,總務省設定的門檻在70萬至100萬之間。

另外還有一些條件,如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達到全市人口九成、有能力承接下放的大量權力等等。

1956年政令市制度實施的時候,戰前被官方稱為「五大都市」的京都(約120萬人)、大阪(約255萬人)、神戶(約98萬人)、橫濱(約114萬人)、名古屋(約138萬人),成為首批政令市。

以神戶為準,政令市的人口門檻提高到了100萬人上下。

1963年北九州市(約99萬人)升級,1972年札幌市(約101萬人)、川崎市(約97萬人)、福岡市(約86萬人)相繼升級。

福岡人口雖距離100萬有些距離,但當時福岡的發展迅猛,人口達到百萬的前景十分明朗。

所以以福岡為準,政令市的人口門檻降低,在近幾年已經達到或者有望增長至100萬人左右的城市即可。

1980年廣島市(約85萬人)、1989年仙台市(約86萬人)、1992年千葉市(約83萬人)、2003年埼玉市(約102萬人),都是在福岡標準下獲批的政令市。

1999年至2010年間,日本開始了一輪行政區合併潮。

起因是總務省宣布,將提供給合併後的市町村以海量的財政支持。

另外,2003年日本經濟改革,地方交付稅(指中央返還給地方的稅款,越小、越窮的地方返稅越多)遭到大幅削減。

許多小市町村失去了最大財源,又受到新的財政支持的巨大誘惑,紛紛選擇抱團取暖,產生了許多人口超過50萬的市。

於是,為了進一步支持市町村合併,政令市的人口門檻臨時降低至70萬以上。

2005年靜岡市(約71萬人)、2006年堺市(約83萬人)、2007年新潟市(約81萬人)、濱松市(約80萬人)相繼升級。

2009年岡山市(接近70萬)升級後,以此為基準,政令市的人口門檻臨時降低至70萬人左右。

2010年相模原市(約70萬人)、2012年熊本市(約73萬人)相繼升級。

以上七座以臨時標準升級的政令市,近幾年的預期人口都無法達到100萬人。

政令市的前身,是1947年誕生,卻胎死腹中的「特別市」制度。

1947年《地方自治法》頒布,規定了特別市制度,計劃將五大都市分離出所在的府縣,並且擁有等同於都道府縣的權力,類似於中國的直轄市。

然而在特別市分離出去以後,府縣的綜合實力不可避免地會下降,府縣和特別市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也一時沒找到最佳方案,所以特別市制度遭到了府縣一方的強烈反對。

因此,特別市制度被凍結,直到1956年地方自治法修訂,廢除特別市,改為仍由都道府縣管轄,但權力近乎等同於都道府縣的政令市制度。

與都道府縣相比,政令市無法獲得的權力主要有:醫院與藥房設立許可、跨區域城市規劃、學校存廢許可、農林牧漁事務、絕大部分公安事務等等。

這些事務一般需要在都道府縣全境內統籌,所以不能下放。

與中核市、特例市相比,政令市最突出的不同點,便是可以在市內劃分若干個區。

如京都市劃分了上京、下京等11個區,大阪市劃分了天王寺、阿倍野等24個區。

區並非法定行政區劃,而是像支廳一樣的派出機構,並且區的職能隨政令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④郡、特別區。

(上圖:大阪府市郡町村分布圖。

發布者見右下角)郡在理論上是與市平級的第二級行政區劃。

郡沒有任何行政機關,是虛級區劃。

現代的郡曾是法定的地方公共團體,但因為郡的存在頗為耗費財政,且多年實行下來,很多郡都沒有什麼政績,所以廢除郡制的呼聲很大。

1921年《郡制廢止法》頒布,郡的行政機關被全部廢除,變成了空架子。

但郡並沒有就此退出人們的日常生活。

1942年,舊內務省發布公告,在北海道以外的所有府縣,允許成立作為府縣派出機關的「地方事務所」。

地方事務所的轄區原則上以舊有的郡為準,實際上變相復活了郡制。

戰後,地方事務所演變為支廳級機關,而郡繼續作為地理分區,在戶籍、郵政等事務中發揮作用。

戰後日本的多次行政區合併潮,也出現了以舊有的郡為單位合併的情況。

(上圖:東京都市郡町村、特別區分布)上文提到政令指定都市,但日本最大的都市——東京卻並不在其中。

這是因為1943年《東京都官制》的頒布。

原有的東京府和東京市被廢除,東京市所轄35個區由東京府直轄,並且東京府改名東京都。

戰後的1947年,地方自治法頒布,東京都35區整並為23區,並且升級為「特別區」。

特別區被規定為「東京都內部團體」,並且被賦予與市同等的地位,是法定的地方公共團體。

然而因為東京都是由特別區聯合組成的單位,所以特別區相比市來說,部分許可權被抽象化的「東京都聯合體」所掌控,施政自由度相應低一些。

與政令市的區相比,特別區不僅更加自由,而且區長也從官派改為民選。

特別區的區長地位與市長同等,所以特別區也有「特別自治市」的稱呼。

在英文中,特別區也被翻譯為city。

⑤町、村、大小字。

(上圖:愛知縣市町村分布。

發布者見左下角)町、村是理論上的第三級行政區劃,實際上與市平行,為第二級行政區劃。

與轉換為市有統一標準不同,升級為町的標準是由各都道府縣自行規定。

在人口標準這一項上,最高者在一萬五千人(栃木縣),最低者在三千人(兵庫縣等)。

至於村,則沒有任何設立標準。

掛在郡名下,獨立於市以外的町,被稱為「行政町」。

而由於合併、轉換等操作,被置於市的下級,失去地方公共團體地位的町,被稱為「町丁」。

所謂的「町丁」,是「町」與「丁目」的合稱。

在行政區合併潮中,一些位於都市外緣的町被市吞併,或是與其它町組合。

這些町的格局或許固定已久,不方便打破,於是便保留町的稱呼作為折中方案。

而「丁目」則是將「町」進一步細分的產物,按順序稱「某町幾丁目」等等。

以東京都為例,新宿特別區下轄的新宿町便被分為新宿一至七丁目。

(順便說一下,新宿二丁目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基佬社區之一) 引入「町丁」的一大用途,就是「住居表示」的推廣。

住居表示是根據1962年頒布的《住居表示法》,為了全國地名的規範化,以及戶籍、郵政等事務的方便,進行全國居民住所的門牌號統一編號的制度。

在這之前,日本人慣用所謂「地番」,也就是土地編號來表示自己的住所。

然而如果隸屬不同町村的土地合併,選用任何一部分土地的地番,都會造成整塊土地的地番與周邊出現錯位的情況。

長此以往,居民住宅的編號就變得非常混亂。

所以編製全國統一的門牌號成為迫切的需要。

因此,住居表示法頒布以後,全國在統一編號的同時,也進行了對町丁的大幅度整並。

如上述新宿二丁目,就是原新宿一、二丁目各取一部分組合而成。

而原新宿二丁目則被拆分,部分土地併入新宿三丁目。

在行政町和村的下級,還存在著大字、小字這對等級最低的行政區劃。

最早的「字」是在對村的土地劃分中產生的,起源尚不清楚。

村所轄的字後來被稱為小字。

而大字則誕生於近代,市町村制實施以後。

若有町村被合併進其他市町村,比如甲村被併入乙村,那麼原甲村土地上的居民的新住址,就會變為「乙村大字甲」,表示這裡原來存在著獨立的町村。

然而隨著近代以來市制的快速推行,越來越多的町村被併入。

對新併入町村進行大小字改編,成為了一件麻煩又低效率的事。

所以,大小字隨著時間流逝不再增加,反而許多大小字被改編為町丁。

不過在實際操作上,町丁和大字基本沒有區別,所以現在兩者是並存的。

而都市區域內的小字,其存在則顯得多餘,所以在住居表示推行以後,都市內的小字絕大部分都已消失。

不過,京都市是所有政令市中唯一不實行住居表示制度的市。

京都市中心由於保留了平安京格局,道路橫平豎直,所以慣用道路,而非其他地方主流的街區來給建築編號。

在市中心以外的新城,也只採用了模仿住居表示風格的地番。

以上是日本行政區劃通史的現代部分。

關於地方公共團體組合、財產區、合併特例區等等非常規的特別地方公共團體,暫不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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