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上)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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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片到底該是誰的? 鍾宜杰為攝影記者的勞動處境抱不平:「他連出版或辦個展覽 ...
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上)2022年01月10日|卓越新聞電子報,新聞勞動
陳洧農|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長久以來我們一直忽略了一件事:攝影記者的產出,這個智慧財產到底歸屬於誰?不只是資方,連勞方自己也忽略。
」鍾宜杰說。
台灣新聞攝影協會舉辦的講座「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中,政大傳播學院講師鍾宜杰、《報導者》攝影主任余志偉,以及《CTWANT》新聞網站法務經理陳肇英三位與談人針對「個人與媒體公司之著作權歸屬」、「被攝者與著作權」等議題展開多方討論,不論對攝影記者或業餘的攝影愛好者而言,都提供了實用的建議。
新聞照片到底該是誰的?
鍾宜杰為攝影記者的勞動處境抱不平:「他連出版或辦個展覽都不行,可是那是他自己的作品。
」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在拍攝還是用底片的年代,新聞照片的財產權很直觀地就是歸擁有底片的人,也就是攝影師;可是在數位化之後,狀況變得有些費解。
鍾宜杰表示,在底片時代,攝影記者自己擁有器材設備;到了數位時代,大部分的攝影記者都用公司的器材,這樣的狀況讓資方更加理所當然的主張作品的所有權。
鍾宜杰說,現在攝影記者進媒體工作時,都會被要求簽著作權轉讓書,甚至是著作人格權的不主張聲明書,「姑且不說你和報社到底簽了什麼樣的合約,在道理上,公司有沒有權利佔有我們的智慧財產產出?這才是值得討論的。
」
鍾宜杰提到,近來他聽說許多資深攝影記者想辦展覽、印攝影集,結果在法律上必須徵求資方的同意,而且當中許多被資方拒絕。
「他連出版或辦個展覽都不行,可是那是他自己的作品。
」他說:「這是很悲哀的,你努力了一輩子,結果那些東西都不是你的。
我們常說,做這樣的工作最有價值的地方就是你有累積、有作品,結果你最後拿出來都不是,在財產權上、法律上都不歸屬於你。
」
他認為,不只攝影記者,包含文字記者、美術編輯等需要透過創意來產出的勞動者,或許可以透過同業組織撰寫勞動契約的共識版,要求媒體遵守這樣的契約,「對勞方和資方都是保障,資方就不必承受這樣的臭名。
」
余志偉也表示,自己在《蘋果日報》時,公司就是提供全套器材,也全面買斷工作上的產出,「甚至鎖定你的位置,跟你GPS定位,他很明白地告訴你這些產權都是公司的,你不能再用。
」他說:「在那樣的工作的條件下,你沒有一個反省的時刻去告訴自己,我應該要主張這些事情。
」
余志偉認為,在資方提供所有設備,也僱用勞工的情況下,再去主張所有的成果都歸勞工確實有點不合理;因此較好的主張可能是版權共享。
他說,《報導者》的做法是,當別家公司透過《報導者》洽購記者的作品,《報導者》會分潤給記者。
《報導者》在使用權上僅有14天的專屬權,14天之後記者可以將照片再賣給其他公司,或出版攝影集、辦展覽。
這也是大多數外國通訊社的作法。
陳肇英說明,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跟人格權,著作的創造者在著作完成後,就至少擁有人格權;前提是,公司跟創作者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契約,約定著作者是誰。
如果公司用契約去約定自身為著作人,就會由公司取得著作人格權加上著作財產權。
陳肇英提醒,攝影記者在著作完成後,並不必然自動享有人格權,要看有無契約約定。
圖:陳洧農截圖自線上會議
此外,大多數創作者在被要求不行使人格權的時候,都以為自己只是放棄標示姓名的權利;但是,人格權除了姓名表示權之外,還有同一性保持權,亦即他人不得扭曲或竄改創作的形式、內容。
這是創作者在被要求不行使人格權時,值得注意的面向。
陳肇英進一步解釋,「設備是自己的,所以作品是自己的」是「生產主義」的概念;但現行法律採「原物主義」觀點(編註:原物主義源自羅馬法,指原物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因此若約定者擁有所有權的話,衍生出來的東西都是他的,生產者是誰並不重要。
公司倒閉之後,相片歸誰?
談到公司倒閉之後的著作權歸屬,陳肇英表示,自己以前任職的公司在數位轉型的時候,把攝影底片都拿去燒掉。
「可是這些東西至少是台灣30年來的社會脈動,那它除了私人財產之外,是不是還有公共財的概念?」
他說,在法律上,法人消滅時,著作財產權若有人繼受,就由繼受人取得,或是股東也可以來分配。
如果沒有人要,等於被拋棄,就會於法人消滅時歸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縣市政府。
可是地方自治團體要怎麼主張這個著作權是他的?陳肇英指出,雖然有這樣的法規,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落實,因為無從得知誰在什麼時候要把這些東西拋棄,尤其在數位時代,影像都儲存在電腦,更難去挽救。
鍾宜杰問道:公司倒閉以後,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在無人認領的情況下,歸地方自治團體擁有,那為什麼不能歸攝影師所有?
陳肇英解釋,權利有分屬人跟非分屬人,人格權有屬人法的意味,但是財產權沒有屬人法的性質。
如果一開始就已經約定為公司所有,那就不可能再反過來變為歸屬於個人。
下班時間拍的照片歸誰?
陳肇英針對攝影記者在各種勞動狀況下的權益作出解說,也點出法律的侷限性。
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陳肇英說,資方約定自身擁有著作財產權時,基本上只能主張職務上的創作。
但若在下班時間用公司的器材創作,公司可能主張該創作是利用他的設備,進而要求相關權益。
鍾宜杰問道,若是攝影記者在下班時間用自己的相機拍了照片,傳給公司發稿,財產權歸屬何方?陳肇英回答,這很明確是屬於記者個人,只是授權公司使用而已。
但是,鍾宜杰表示,依照過去的經驗,通常記者都不會跟公司主張這張照片的使用權。
「簡單講就是公司不會付錢給你,我們也都默許了。
」
陳肇英說,其實法律的角度要看是站在什麼立場,勞方與資方要各自找能夠解釋的切入點,「因為法條規定其實很死,一個法條100個字要規範100種狀況,這不太可能。
」
跨國勞資糾紛
余志偉表示,當勞方和資方都能意識到勞動權益的重要性,就是一個時代往前走的象徵。
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余志偉提到一則國外的案例:葡萄牙藉的《法新社》攝影記者FranciscoLeong在2019年離職後,要求取回自己照片的版權,結果被《法新社》拒絕。
依照法國版權法,這些照片屬於《法新社》,但是依葡萄牙法律,照片屬於作者。
像這類跨國爭議該如何看待?
陳肇英說明,牽涉到外國人或外國事務的議題,要依據訴訟法庭所在國家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判斷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舉例來說,如果這起訴訟在台灣開庭,台灣的選法基礎是,著作財產權屬於營業者,因此要按照營業者國家的法律;在此案例中,就會按照法國的法律。
然而在實務層面,卻不是如此單純。
「因為官司打贏之後,要去執行才有辦法做所有權的移轉,我到法國去跟你要(照片),那你拿出法國的法律來抗辯,實際上我就要不到。
」陳肇英說,雖然法律的設計是為了解決問題,可是法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法規力有未逮,還是需要依靠從業人員自身的力量展現。
鍾宜杰提出,如果《法新社》在台灣開分公司,要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陳肇英說,按台灣法律,只有母公司能作為權利主體,分公司僅有營業範圍內的訴訟能力,因此權利不可能歸屬分公司。
余志偉談到另一個國外的案例:2010年,攝影記者DanielMorel在自己的推特帳號發表了八張海地大地震的獨家照片。
這八張照片由另一個推特帳號轉發後,被《法新社》取得,並提供給美國合作夥伴「蓋帝圖像」(GettyImage)。
之後蓋帝圖像更進一步將照片賣給許多大型媒體,包括《華盛頓郵報》。
DanielMorel得知後,提出訴訟向《法新社》求償,最後在2014年勝訴定讞,得到120萬美元的賠償。
余志偉表示,反觀台灣,媒體在不知來源或作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網路上影像的風氣依然普遍,卻鮮少有照片的所有人主張自己的權益。
後篇待續:
〈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下)〉
關鍵字: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新聞工會,新聞攝影,新聞自由,記者勞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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