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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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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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英文:EmergencyRegulationsOrdinance),俗稱「緊急法」,即香港法例第241章,係香港有關緊急狀態嘅法例,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香港進入咗「緊急情況」,就可以直接訂立合乎公眾利益嘅規例,而唔使經立法會審議。
呢條條例係1922年海員大罷工之後訂立,主權移交後繼續適用。
2019年己亥逆權運動期間,香港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佈《禁止蒙面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