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與限制之回顧與展望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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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國十八年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條即規定:「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在公司開始營業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民國三十五年公司法復對本條僅略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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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106 (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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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與限制之回顧與展望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檢討為中心
作者
劉連煜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公司法自民國十八年頒行以來,已累積了不少實務經驗,其間也數度大幅修正其中之重要規範,使得這部公司法現行內容更加完備,更吻合國內經濟發展的實態。
有謂我國經濟發展的成功,公司法其實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此言實非過甚其詞。
然而,在歷次的公司法修正中,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及相關限制,卻一直未予更動,仍然維持既有的規範。
按民國十八年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條即規定:「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在公司開始營業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民國三十五年公司法復對本條僅略作文字修正,而於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在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其後,由於股份的自由轉讓,為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因為它一方面能使游資得有歸屬,一方面能使資本易於形成,遂於五十五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增列:「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而成現行法。
起訖頁
39-46
關鍵詞
公司法、公司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章程限制、契約自由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6 (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資本制度與股票面額之研究
該期刊-下一篇
監察人修正方向之檢討以日本修法經驗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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