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小整理-1-放寬董監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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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 ... 跳至主要內容 EricCPANotes Menu 新修公司法(107.11.1施行)放寬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限制,非公開發行的新創或中小企業,可依實際需求,於股東會通過修正章程議案後,調整董監人數,可採用1董1監或甚至是1董0監。

A.說明: 本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於章程訂立董事一人或二人或更多席次。

即1董1監、2董1監或常見的3董1監。

若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設置1董0監。

B.選擇1董1監的優缺點 優點:提升企業經營彈性與決策速度,減少公司初期的管理成本、增加經營權的控制力。

缺點:公司治理問題、小股東權利縮水、影響投資意願。

僅列式常用的董監人數規劃 C.相關條文: 1.公司法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2.公司法第128–1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 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 監察人之規定。

3.公司法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延伸閱讀:公司法修正小整理-2-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降低延伸閱讀:公司法修正小整理-3-增加特別股設計彈性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相關資料: 公司法修法專區 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 EricChiu(關注企業的財稅、管理與數位化的會計師) 執業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企業財務及營運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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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1.07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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