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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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取得出生通報依戶籍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七日為一週期,遇例假日,順延之,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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