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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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桃園市政府府青公字第106023116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 ... 目前線上:619人,瀏覽人次:69927965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桃園市政府府青公字第106023116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5點,並自107年3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桃園縣/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桃園市政府府青公字第104031593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9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桃園市政府府青公字第106023116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5點,並自107年3月29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 共參與熱誠,關心桃園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桃園市境內於 專業領域具影響力,且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 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另定之。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青年事務局,完成請假手續。

無正當理由或未依 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 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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