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營養標示檢驗】自動換算工具可計算數值可直接用於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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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營養標示換算系統」&「包裝維生素礦物質膠囊錠狀食品標示換算系統」, ... 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標示「脂肪、 ... 首頁>其他檢驗項目查詢-台美檢驗。

讓台灣更美>【八大營養標示檢驗】自動換算工具可計算數值可直接用於包裝使用 營養標示換算系統升級囉! 「一般食品營養標示換算系統」&「包裝維生素礦物質膠囊錠狀食品標示換算系統」,即日起將於台美安全家繼續為大家服務,十月底前毋須註冊帳號即可試用,讓您感受更便利的換算體驗。

試用期間結束後,需申請台美安全家帳號才可繼續使用(限定台美檢驗客戶使用)。

  一般食品八大營養標示功能調整 增加膽固醇&膳食纖維欄位 增加自願標示之維生素礦物質欄位   新增包裝維生素礦物質膠囊錠狀食品標示 自動運算數值並進行數據修整,產出符合法規格式 可依照適用族群(無特定指定族群、一歲至三歲或孕乳婦)輔助運算「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輔助提醒「可宣稱生理功能」、「已超過每日食用量上限」         營養標示線上換算x加入會員立即體驗   八大營養標示檢測相關資訊服務     需經復水之食品要如何做八大營養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是否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定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其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已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未來將做為標示依據。

  錠狀與膠囊狀食品,是否應標營養標示? 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標營養標示,且依其是否添加維生素、礦物質為營養添加劑,而歸屬不同標示標準。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係針對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至於無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請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提供營養標示。

  食品業者該如何製做新版營養標示呢? 營養標示可由廠商自行推算,或送檢驗機構檢驗,依檢驗報告數值製作營養標示,惟業者對標示值與實測值之符合性,應負完全責任,故建議請委託具有該項目檢驗能力與公信力的檢驗機構驗為之。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內容有什麼? 「營養標示」需有八大項目: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

「營養標示」八大項目外,亦可標示: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標示「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含量」,其允許之誤差範圍,為小於標示值之120%;若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得以標示為零。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食品外包裝應標示營養標示, 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營養標示參考資料連結網址 1.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下載 2.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 3.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4.反式脂肪判讀為0標示條件係遵循「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5.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       延伸閱讀   外銷歐美常見FDA十四大營養標示檢驗與其他成分檢測分析       相關文章 聯絡我們 法規測項查詢 訂閱電子報 搜尋 🎁台美檢驗抽獎活動   載入迴響中...   你必須登入才能發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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