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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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荷蘭各省為獨立組織共和國,以與西班牙抗衡,亟需尋求海外資源。
1595年荷蘭阿姆斯特丹人率先派遣船隊前往東印度進行貿易,因有利可圖,各省大舉跟進,並籌組成立公司 ...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17-18世紀由荷蘭各省合資組成的跨國性貿易公司。
16世紀荷蘭各省為獨立組織共和國,以與西班牙抗衡,亟需尋求海外資源。
1595年荷蘭阿姆斯特丹人率先派遣船隊前往東印度進行貿易,因有利可圖,各省大舉跟進,並籌組成立公司,派遣船隊前往亞洲採購香料,運回歐洲傾銷。
聯省議會於1598年開始探討合併各公司,以改善經營績效與擴大對外競爭力。
1600年英國成立東印度公司,荷蘭人大為緊張,急起直追。
1601年12月各省公司董事與聯省議會議員集會協商,1602年3月達成協議,6省合資組成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簡寫VOC),其最高權力組織為十七董事會(HerenXVII)。
公司被賦予獨家經營好望角以東、麥哲倫海峽以西的貿易特權,並被授與自治特權,包括宣戰、條約、維持軍隊與艦隊等,公司在國際間具有如同國家之權力,在各地自組傭兵、發行貨幣,進行殖民統治,因在國內無競爭對手,獲利甚大,而迅速發展成大規模的公司。
另一方面,公司為維護其貿易壟斷權,在亞洲安汶、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及日本平戶等地設立商館,或建立城堡、派遣兵力保護,對於抗不從命的原住民,則採取武力征服。
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競爭,經常採取削價手法,傾銷貨物,此舉往往損及公司的獲利。
在歐洲,荷蘭不斷地與英國、法國進行兩面作戰,也因此,公司在經營上必須投入大量的金錢與人力,至18世紀,公司背負龐大的債務,經營每況愈下,各省也無力挹注資金。
1795年成立委員會接管公司,1798年荷蘭政府決定接管公司所有財產及債務,1799年公司宣告解散。
1622年,在強勢總督顧恩(Coen)支持下,雷爾生(Reyersz.)率艦隊第二度佔領澎湖,尋求對華貿易。
1624年,因貿易未開並中國官員壓迫,經斡旋改佔領澎湖東方的臺灣作為商館。
最初公司仍然尋求對華貿易,但自1630年代中開始轉變策略,經營本島,以大員(今安平)為中心,先是南征北伐各地原住民,迫其臣服,以地方會議(landdag)進行統治;1640年代起開始發展農業,引進漢人移民,1653年在大員對面之本島赤崁設立地方官(landdrost),管理漢人事務。
自首任長官宋克(MartinusSonck)佔領大員,至1662年末任臺灣長官揆一(FrederickCoyett)投降鄭成功,公司佔領臺灣共38年。
1664年公司再派兵佔領基隆,惟1668年撤出。
至此劃下公司涉臺歷史之句點。
撰稿者:王興安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FemmeS.Gaastra,DegeschiedenisvandeVOC.2曹永和、包樂史、江樹生主編。
1997。
《荷蘭東印度公司有關臺灣檔案目錄》。
臺北:臺灣大學。
3江樹生譯註。
2003。
《熱蘭遮城日誌第一〜第三冊》。
臺南:臺南市政府。
4江樹生主譯。
2007。
《荷蘭臺灣長官致巴達維亞書信集:1622-1626(1)》。
臺北: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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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氏著,〈從貿易與產業發展荷治時期台灣殖民地經營之績效〉。 86 Gaastra,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p. 55. Page 22.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