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三人均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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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立公司,可就那些種類選擇呢? 李永然- 2002/2/6 Q:張大想經商,打算成立一家公司,不知可以選擇那一類的公司成立?如果祇有一人股東是否可以成立公司? 李永然-2002/2/6 Q:張大想經商,打算成立一家公司,不知可以選擇那一類的公司成立?如果祇有一人股東是否可以成立公司?A:按我國《公司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公司有四種,即「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現分述之如下:1、無限公司:所謂無限公司,是由二人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

假設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無限公司」,該公司對外負債伍佰萬元,公司資產僅餘二百萬元;不足清償的部分,甲、乙、丙三人均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原規定有限公司要有「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但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修正為「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

假設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各出資一百萬元,而該公司對外負債伍百萬元,公司資產不足清償,甲、乙、丙三人的個人財產無須負連帶清償之責。

3、兩合公司:乃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其「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乃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

  實務上,在上述的四種公司中,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較為常見,至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較為少見。

  又在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修正《公司法》之前,並不可能有「一人公司」,但自前述《公司法》第二條修正之後,即有可能出現「一人公司」;所以,張大可選擇以「有限公司」的形態成立。

  以上說明供欲成立公司者參酌;不過不論成立那一種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的種類」(參見《公司法》第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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