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學員參訓資格事件 -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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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〇〇103-07-21106-08-16已決定訴願駁回訴願人因職業訓練學員參訓資格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不予入訓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原處分機關委託oooo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之「103年度委外協助待業者職前訓練計畫(綜合類)-證券市場理財規劃班」(訓練課程期間:103年3月3日至103年5月8日,以下簡稱證券市場理財規劃班),經訓練單位向原處分機關查知,以未符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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