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學員權益專區-學員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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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單位應將學員應有權益全部告知,應告知事項如下:(一)訓練計畫:除訓練經費與學員無關部份外,訓練單位應將訓練計畫書公告全體學員知悉。
(二)訓練課表:應至少於一週前公佈下週訓練課程與上課時間。
(三)材料表及領料時間:應公告全體學員知悉。
(四)訓練計畫之變更:計畫變更經本處核准後,應公告學員週知。
(五)硬體設備:在訓練期間,無論學科、術科、實習課程,均應提供符合訓練計畫規格之硬體設備供學員使用。
(六)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象時,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