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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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 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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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包裹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十公斤,其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最 大限度為長寬高三邊合計亦不得大於一百五十公分。

(本項規定之正式施 行日期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第四十七條下列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國內互寄包裹,除依國內包裹資費表之規定付 費外,並加付百分之一百郵資(本條自94年10月25日起暫停適用): 一、花架、空筐籃或裝有花草或樹木之筐籃。

二、空籠或裝有非禁寄之生物者。

三、捆紮成束之空箱匣。

四、其他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物品,經本公司公告其名稱者。

第四十八條國際包裹每件尺寸及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資費表之規定。

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 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 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 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二公尺。

三、最小尺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第四十九條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本規章有關封裝之規定外,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以鉛質或其他封誌使之合併為一件而不致 分散者,雖未封裝,亦得交寄。

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按商業習 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

但以不致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其 他郵件為限。

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物或笨重之物品,應使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 璃纖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 板厚度至少一公分。

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點五公 分,多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零點五 公分。

包裹依其外觀,無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 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

第五十條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寫國內包裹相關單據;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除應 填附發遞單及報關單組合單據外另附商業發票,並由寄件人或代理人於其 上親自簽名或蓋章。

前項寄往國外包裹之單據,應使用英文或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

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第五十一條前條第一項單據,應由寄件人確實填寫,有捏報者,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 法處理。

前項捏報之包裹,於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退還資費。

第五十二條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 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

但寄達郵政不 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

第五十三條包裹單據上約定之內容及填寫方式,由本公司定之。

第五十四條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 寄件人。

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 退還寄件人。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相關包裹已寄發,但尚在我國境內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 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包裹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 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 ,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第五十五條寄往澳大利亞之包裹,分保價及非保價二種,非保價包裹不編號,亦不掣 給執據。

寄往前項地區之包裹,於無法投遞或收件人拒收時,如未請求拋棄或改寄 者,退還寄件人,並收取退回費。

第五十六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 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 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 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第五十七條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包裹時,當場聲明有瑕疵者,郵局應依下列事項,填具 正副清單兩份,會同收件人簽名證明,並各執一份作為查明責任歸屬之依 據。

一、包裹之交寄日期、號碼及原寄郵局。

二、包裹之外觀。

三、包裹含封皮重量。

四、內裝物品。

五、收件人聲明事項。

前項收件人之聲明,向投遞人員提出者,包裹應暫緩投交,並請收件人至 郵局辦理。

第五十八條包裹應踐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

但下列包裹得由郵 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 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規定禁止輸入或輸出之物 品,應依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 責。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 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

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雙方人員會同投交 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 收稅款,並經收件人驗明海關郵局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其他規定之封 誌無誤後投交。

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疵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 件人至郵局辦理。

第六十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收件人應詳閱海關稅款繳納證內容,如對 於海關所徵收稅款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海關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之包裹, 應俟稅款確定並繳納後再行投遞。

稅款納清,包裹投遞後,收件人不得再 向郵局提出異議。

第六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 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第六十二條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由寄件人自行 負責。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郵件處理規則無著郵件之規定處 理。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 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本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由本公司通知寄件人 領取。

第六十四條包裹因無法投遞而退回或經改寄後,仍無法投遞而退回者,其資費均由寄 件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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