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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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 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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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節包裹
第四十六條可郵遞之物品,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之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本公司公
告者外,均得按包裹交寄。
國內包裹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十公斤,其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最
大限度為長寬高三邊合計亦不得大於一百五十公分。
(本項規定之正式施
行日期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第四十七條下列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國內互寄包裹,除依國內包裹資費表之規定付
費外,並加付百分之一百郵資(本條自94年10月25日起暫停適用):
一、花架、空筐籃或裝有花草或樹木之筐籃。
二、空籠或裝有非禁寄之生物者。
三、捆紮成束之空箱匣。
四、其他性質特殊或裝運困難之物品,經本公司公告其名稱者。
第四十八條國際包裹每件尺寸及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資費表之規定。
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
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
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
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二公尺。
三、最小尺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第四十九條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本規章有關封裝之規定外,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以鉛質或其他封誌使之合併為一件而不致
分散者,雖未封裝,亦得交寄。
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按商業習
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
但以不致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其
他郵件為限。
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物或笨重之物品,應使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
璃纖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
板厚度至少一公分。
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點五公
分,多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零點五
公分。
包裹依其外觀,無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
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
第五十條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寫國內包裹相關單據;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除應
填附發遞單及報關單組合單據外另附商業發票,並由寄件人或代理人於其
上親自簽名或蓋章。
前項寄往國外包裹之單據,應使用英文或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
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第五十一條前條第一項單據,應由寄件人確實填寫,有捏報者,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
法處理。
前項捏報之包裹,於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退還資費。
第五十二條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
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
但寄達郵政不
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
第五十三條包裹單據上約定之內容及填寫方式,由本公司定之。
第五十四條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
寄件人。
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
退還寄件人。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相關包裹已寄發,但尚在我國境內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
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包裹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
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
,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第五十五條寄往澳大利亞之包裹,分保價及非保價二種,非保價包裹不編號,亦不掣
給執據。
寄往前項地區之包裹,於無法投遞或收件人拒收時,如未請求拋棄或改寄
者,退還寄件人,並收取退回費。
第五十六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
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
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
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第五十七條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包裹時,當場聲明有瑕疵者,郵局應依下列事項,填具
正副清單兩份,會同收件人簽名證明,並各執一份作為查明責任歸屬之依
據。
一、包裹之交寄日期、號碼及原寄郵局。
二、包裹之外觀。
三、包裹含封皮重量。
四、內裝物品。
五、收件人聲明事項。
前項收件人之聲明,向投遞人員提出者,包裹應暫緩投交,並請收件人至
郵局辦理。
第五十八條包裹應踐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
但下列包裹得由郵
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
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規定禁止輸入或輸出之物
品,應依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
責。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
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
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雙方人員會同投交
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
收稅款,並經收件人驗明海關郵局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其他規定之封
誌無誤後投交。
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疵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
件人至郵局辦理。
第六十條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收件人應詳閱海關稅款繳納證內容,如對
於海關所徵收稅款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海關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之包裹,
應俟稅款確定並繳納後再行投遞。
稅款納清,包裹投遞後,收件人不得再
向郵局提出異議。
第六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
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第六十二條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由寄件人自行
負責。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郵件處理規則無著郵件之規定處
理。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
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本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由本公司通知寄件人
領取。
第六十四條包裹因無法投遞而退回或經改寄後,仍無法投遞而退回者,其資費均由寄
件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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