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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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李永然- 2002/5/21 Q:張大參與朋友李四、王三、、等四人所開設的一家有限公司成為股東,張大於公司設立後逾一年,打算將其股權讓與趙一, ... 李永然-2002/5/21 Q:張大參與朋友李四、王三、、等四人所開設的一家有限公司成為股東,張大於公司設立後逾一年,打算將其股權讓與趙一,不知法律上有何應注意事項?A:有限公司的股東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且僅止於「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有限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東「股單」,股單上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設立登記的年、月、日;(3)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4)發給股單的年、月、日(參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欲將其「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必須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實務上,有些股東出讓股權竟僅與受讓人簽訂契約,而卻漏未徵詢其他股東的同意,此已違反前述規定。

  有限公司股東於轉讓出資的全部或一部,還應注意以下四點:1、如有不同意某一股東之股權讓與第三人之股東者,該股東即享有「優先受讓權」;而該有「優先受讓權」者竟不承受時,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2、如果欲出讓股權者並非僅係單純股東,而同時擔任「公司董事」時,則必須得「全體股東同意」;否則不得以其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

3、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限於公司設立登記後方得為之。

4、股東的出資也是一種權利,如股東欠人債務,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受讓人確定後,亦應為變更登記(經濟部74、2、12商○六○二九號函)。

查封股東的出資,法院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諭知於「二十日」指定受讓人,逾期不指定或指定的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等事項(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四項)(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註、參見羅美棋律師著:實用公司法,頁109,民國90年12月三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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