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審慎研議修正冤獄賠償法舉辦公聽會廣納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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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定行使求償權義務機關及求償權消滅時效。
六、延長補償支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
司法院為使修正內容更加契合人民感情,並周延法制作業,先於8月3日邀集行政院法規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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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釋字第670號解釋
司法院審慎研議修正冤獄賠償法舉辦公聽會廣納建言
草案將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增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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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為使冤獄賠償法制更為完備,司法院研擬修正冤獄賠償法,於8月19日舉辦公聽會,由司法院沈守敬秘書長主持,邀請楊雲驊教授、林裕順教授及各法院、檢察署之法官、檢察官代表、律師團體代表等共同參與討論。
司法院大法官在99年1月29日作成釋字第670號解釋,揭示「國家因實現刑罰權的公益,使人民身體自由受有特別犧牲時,應給予補償,如此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同時宣告現行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為此,司法院賴前院長特別指示籌組研修會,研修冤賠法制,以強化人權保障。
「冤獄賠償法研修委員會」於今年3月成立,由廖義男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密集開會研修,逐步確認修法原則、重點及內容。
其修正重點有:一、為體現特別犧牲應予補償的立法精神,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二、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權的意旨,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第2、3款不得補償的規定。
三、為符補償正義及合理補償原則,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得依較低額之基準決定補償金」的規定,並明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且誤導偵查或審判所致者,國家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讓補償決定更能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
四、為使補償金額的裁量基準有所依據,增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的事項。
五、明定行使求償權義務機關及求償權消滅時效。
六、延長補償支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
司法院為使修正內容更加契合人民感情,並周延法制作業,先於8月3日邀集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對修法可能面臨之問題詳加討論,並進行修法影響評估。
8月19日公聽會上,與會人士發言踴躍,基本上均肯定司法院依補償法制精神,強化人權保障之修法方向,但對於修法時程、本法規範範圍、求償法制、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規範方式等議題則有不同看法。
司法院將於8月23日再舉辦一場公聽會,廣邀各界提供建言。
沈秘書長表示,司法院謝代院長將持續推動包括冤賠法在內之各項人權法案,並詳細審酌公聽會中所提出之各項理論面與實務面的建言,以做為推動修正冤賠法之重要參考,使本次修法更加完善,對人權保障更加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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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5期第1版(2010-08-19)PDF
發布日期:99-08-19
更新日期:99-08-19
發布單位: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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