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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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9月
更新日期:106年9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0264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簡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弱助計畫」)之施行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分別針對學生之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提供補助。
茲分述如下:
1.助學金:針對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其就讀學校之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提供新臺幣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以減輕學生學雜費之負擔。
2.生活助學金: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全部辦理:
(1)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以上未達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3.緊急紓困助學金:對於家庭發生急難導致經濟困頓之學生,由學校自籌經費規劃辦理,給予暫時性之生活紓困補助。
4.住宿優惠: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以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之權利。
(二)相關問題探討
現行「弱助計畫」之執行,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有所助益,但仍有若干問題值得探討。
1.弱助措施欠缺法源依據
「弱助計畫」自96年度施行以來,歷年皆由教育部以部函方式要求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負擔各項助學金,規定其執行成效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大學校務評鑑及私校奬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並載明補助對象、條件、範圍等事項。
究其內涵,前揭部函除課予學校配合辦理義務外,亦攸關請領學生之權利與義務,所涉及事項宜以法律定之。
然而,揆諸「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之規定,並無對於就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給予適當補助之法源依據,顯有欠缺。
2.對於弱勢學生定義多元,尚未有統一界定標準
根據「弱助計畫」規定,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者(家庭年所得約在40%以後的大專校院學生),才具有請領弱勢學生助學金之資格。
然而,我國政府各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之定義不盡相同(參照內政部「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等條文),呈現寬鬆不一現象,尚未有統一界定的標準。
3.私校弱勢學生相對較多,造成私校財務負擔相對沉重
在高等教育階段,弱勢助學金的提撥對學校(尤其是私立學校)來說,是很大的負擔。
由於私校經濟弱勢學生相對較多(據統計,104年我國高等教育約有22萬名弱勢學生,其中有17萬人就讀私校,占整體的77%),以及私校大部分經費來自學生繳交的學費,因而讓私校承擔一半助學金,造成學校沉重負荷,導致學校可運用經費受到壓縮,同時排擠其他學生可獲得之資源。
4.弱勢學生對於助學措施的了解程度低,易混淆
在「弱助計畫」中,4項助學措施的名稱雖然與其他助學措施不同,例如「生活助學金」與「減免」、「獎學金」、「工讀」相異,但實質意涵卻有部分共通之處,如此容易造成學生混淆。
有論者指出,學生對「弱助計畫」的了解程度低,又面對冷僻的申請程序問題,導致無法得到應有的助學資源。
5.助學額度不足,學生必須進行過多工讀與申辦學貸
相關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弱助計畫」的助學額度及資源明顯不足,致使學生除必須打工賺取就學費用之外,申辦就學貸款也成為取得學費的另項主要管道。
惟其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過多打工兼差不但壓縮學生投入學習的時間,而且影響學生就學狀態與學習成效。
至於就學貸款方面,對本身財力已屬不利的學生而言,未來還款壓力大,負擔將更為沉重,使青年貧窮狀況更加惡化。
6.助學金申請資格訂有學業成績門檻似有未妥
「弱助計畫」中之「助學金」項目,旨在補助弱勢學生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費用,而申請對象卻不包含「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之學生。
有論者以為,助學金申請資格訂有學業成績門檻似有未妥,蓋因學生可能基於家庭經濟因素而過度打工,無法妥善顧及學業。
另外,學生也可能因志趣不合,尚未找到努力方向,導致學業成績未達60分。
(三)結論與建議
面對社會貧富差距擴大與家庭所得M型化隱憂,如何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完成高等教育學業,促進階級流動,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前已針對現行「弱助計畫」問題加以檢討,接著僅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1.增訂法源依據
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7條規定,於「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增訂政府對於就讀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給予適當補助之法源依據,並授權教育部針對補助對象、條件、範圍、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據以實施。
2.經濟弱勢標準宜統一
各項助學措施旨在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各項就學資助。
惟如前所述,我國政府各部會基於政策規劃與財政考量,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之界定,寬嚴不一。
基於公平起見,建議逐步朝具有一致規範的方向發展,可參考「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資格條件,統一對經濟弱勢學生的認定標準。
3.助學金私校自籌經費部分,允宜由政府支應,另可結合社會資源擴大經費來源
國內私立大學校院經濟弱勢學生所占比率高,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學生學雜費。
惟學雜費多年來受政府管控難以調整,又要負起照顧多數經濟弱勢學生的責任,對私立校院而言是很沉重的負擔。
除難以妥善協助弱勢學生外,其他一般學生受教品質也可能受到嚴重影響。
為維護私校學生受教權益,助學金私校自籌經費部分,宜由政府支應,藉此減輕私校負擔。
另一可嘗試的作法是,各校設法尋求社會資源協助,透過合作關係、校友回饋或其他管道由民間團體資助相關經費。
4.設立單一網頁窗口,簡化申請流程
有學者指出,大學生對助學計畫的了解程度低,經濟弱勢學生無法得到應有的助學資源。
是以,有論者主張針對經濟弱勢學生面對冷僻申請程序問題,先從改善申請流程著手,提供單一網頁窗口,給予經濟弱勢學生入學扶助,並且彙總各大學有關經濟弱勢學生入學優惠與就學扶助策略、獎助學金制度、弱勢工讀等資訊,方便經濟弱勢學生查詢,始能更有效地幫助有就學困難之學生。
5.允宜擴大無償獎助學金或實習機會以及改良就學貸款還款機制
前已述及,目前國內對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的助學措施係以就學貸款為主,輔以工作服務回報的助學金,而無償性質的獎學金及助學金則較為不足,致使許多弱勢學生必須靠校內外打工、兼差,來維持在學期間生活所需,間接對其課業學習造成影響。
為數龐大的就學貸款,成為青年學子一畢業就負債的主因,還款壓力大,更加深青年貧窮化狀況。
因此,現行弱勢助學措施似宜增加弱勢學生生活所需之無償獎助學金,並且儘量提供更多與所學內容有關之實習機會,讓學生在賺取生活費的同時,得將所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提升未來的就業能力。
此外,為減輕學生就學貸款之還款壓力,宜考慮修改還款辦法,納入「量能還款」機制,亦即依學生畢業後之工作所得決定還款的金額與年限,為經濟弱勢學生保留脫貧的希望。
6.申請資格宜免除成績門檻
學生若因經濟壓力大過度打工,導致學業成績未達60分而不符助學金申請資格,無異雪上加霜,可能難以順利完成學業。
若屬志趣不合而未全心投入學習,原本就有的經濟壓力,以及就讀系科志趣不合,再加上無法申請弱勢就學補助,更會提高弱勢學生辦理休學或被退學的可能性。
基於「弱助計畫」中之「助學金」補助的目的在於讓經濟弱勢學生減輕籌措學雜費壓力,進而順利完成大學學業,因而建議可將「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學生不得申請之條文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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