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式 - 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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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請依下列規定提出:. 申請條件, 說明. 申請 ... 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請依下列規定提出: 申請條件說明 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學生成績(一)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計)。

(二)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利息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不動產價值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實施方式: (一)每學年第1學期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資格合格者,補助級距金額之處理(非發放助學金):   (1)大學部:於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費中直接扣減。

  (2)研究所:將當學年度第2學期第1階段「學雜費基數」設為0元,於繳交第2階段「學分費」時合併計算「學雜費基數」,再 一併扣減。

  (3)第1學期僅提出申請並無任何資格,依規定須繳交全額之學雜費。

(二)於本(110)學年度內,已依據「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如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身心障礙類別、原住民籍學生或軍公教遺族子女等;或申請政府其它行政機關或各部會(如人事行政局、農(漁)會、勞工失業給付…等)各項就學優待助學措施補助者(應擇優、擇一辦理),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助學金。

(三)若重複申請上列(二)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各部門補助金時,則依教育部規定之各部門優先給付順序,不得更正;本校依規定追補(學生)未繳交之部份學雜費,不得異議。

(四)有關「申請條件」所列財產、所得應檢核年度,為就學當學年度之前一年度(109)財產、所得(非申報所得稅額)。

  申請資料經教育部轉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後,回覆學校並公告學生至系統查詢,其中任何一項財產、所得不合格者,即為資格不符,不予補助。

(五)教育部將審核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分二階段公告於生活輔導組網頁供學生自行登錄查詢。

  (1)第一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中旬:如審核資格不合格有疑議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備齊文件提出複審,逾期視為無異議(不合格)。

  (2)第二階段補助級距金額查詢約12月中旬:為查詢合格所得級距之確定補助(第2學期扣減)金額。

(六)紙本繳交規定:   1.請以掛號郵寄(附件1-信封書寫、規格範例)至「生活輔導組謝小姐收」。

  2.下列文件第(1)~(2)項為應繳(紙本);第(3)項切結書為家庭父母婚姻異常者適用,可一併繳交。

  (1)「申請表」:於系統開放登錄期間,完成填寫各項資料存檔列印(即為申請表)。

  (2)請二擇一繳交:最近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或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一份。

◆戶籍資料人口為列計家庭年所得、財產之對象,不得缺漏:  A.未婚學生(家庭所得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B.已婚學生(家庭所得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配偶即可。

(自105學年第1學期起適用)  C.以上應計列人口(A.或B.)戶籍登記地址不同戶時,仍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

 D.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位不得省略,應有註記事項,以利檢核戶籍資料並據以受理申請。

P.S如欲繳交「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務必詳讀下列規定:   (1)如戶口名簿換發日期已超過三個月以上(生輔組收件日往前推算),請自行至「內政部戶政司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查詢結果」一併繳交。

  (2)列印前,請勾選「頁首(顯示列印日期)及頁尾(顯示查詢官網)」選項,據以審查所附查詢結果是否有效(無列印日期、官網者,應重新補寄才受理)。

  (3)請在所檢附之查詢結果戶長統號旁邊空白處,註記親屬關係(如父、母…),以利收件辨識、核對。

  3.附件2:「不列計家庭年所得切結書」正本(適用者,查閱公告附檔填寫>列印>繳交)。

(七)系統開放及收件規定: 系統開放自110/9/28~10/18截止依教育部規定:學校應配合彙報作業期程,申請學生應準時繳件,如: (1)未登入系統申請。

(2)未完成繳件。

依規定不予受理,且視同未提出申請本項助學金,不得異議。

紙本收件方式、期限[掛號郵寄]自110/10/1~20截止(中午休息12:00~13:00不受理) [繳件登記表:由生輔組代填][信封書寫格式:請參閱附件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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