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後,由股東會權責範圍,看經營權、所有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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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登記為公司(有限、股份)(二)稅籍登記: 1. ... 董事會的多數決程序,來追求股東權益的最大化;股東單純投資且充分信任董事(會),而董事則戮力展現專業,以將股東會所 ... 首頁1最新消息2營業登記3由股東會權責範圍,看經營權、所有權的差異4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當網路直播主,或是網路紅人(網紅),其個人交易為目的之營業額,超過月營業額門檻(銷售貨物達NTD8萬、銷售勞務達NTD4萬)的話,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例如每月開團銷售貨物達NTD8萬,或是每月收取業配或分潤達到NTD4萬,即有辦理稅籍登記的必要。

然而,這項規定很容易被誤以為,只要網紅個人交易營業額,不要超過月營業額門檻,就不需要擔心其他問題,也不需要擔心稅務疑慮;事實上,這樣的認知,可能不一定正確。

事實上,稅籍登記,僅是運行商業行為之前,眾多相關規定中的一項,而不是唯一;是故,無論是實體店面做生意,還藉由虛擬平台做電商,首先要釐清的第一點是:這項開團交易、業配分潤,是屬於個人營利收入,還是商業組織的營利收入?一、屬於網紅個人收入若屬網紅個人收入,且對外的品牌經營、形象包裝、購物網站...等運營,並沒有宣稱為類商業組織(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的話,僅需留意個人營利收入,是否超過月營業額門檻,且須同時關注營業稅、所得稅問題:(一)未超過月營業額門檻1.免辦理稅籍登記,未有營業稅疑慮2.相關收益,仍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二)超過月營業額門檻1.應辦理稅籍登記,處理營業稅事宜(免用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2.相關收益,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二、屬於類商業組織收入如果電商收益、網紅品牌下的業配分潤,是以商業組織的型態(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為之,依商業登記法,須先完成商業登記,並同步完成稅籍登記。

(一)商業登記:1.登記為行號2.或登記為公司(有限、股份)(二)稅籍登記:1.行號,且月營業額未逾NTD廿萬,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2.行號且月營業額逾NTD廿萬,或公司;則申請統一發票(三)稅務申報:1.免用統一發票:依核定營業額,每季繳納營業稅、每年再計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2.使用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行號,每年將營利計入個人綜所稅;公司,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再由股東常會決議盈餘分配事宜。

是故,稅籍登記僅是電商網紅交易行為下,應注意的一項規定,並非唯一的規範。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網紅與電商課稅解析與說明】...more【行號:營利登記、稅務申報、勞健保之解析】...more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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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nicore.url.tw/hot_397064.html 網紅經濟:稅籍登記、商業登記,都需同步留意 2022-07-10 2023-07-10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core.url.tw/hot_397064.html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16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core.url.tw/hot_39706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2-07-1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core.url.tw/hot_397064.html 最新消息 營業登記 稅務申報 記帳報稅 others 相關連結 翰鼎顧問:專業研討會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隨拍即上】用手機就能掌握資訊!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 最新消息 營業登記 由股東會權責範圍,看經營權、所有權的差異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612 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切割與分離,主要是希望能落實法人內部與外部的權責,得以相互制衡;公司的所有權,屬於出資的股東,而公司的經營權,則屬於公司的董事(會)。

這樣的制衡設計,乃是希望股東在出資之後,選擇專業人士全責經營公司;無論股東會,是從眾多持股的股東中選任,亦或是由外部委任未持股的專家,這項制度,均希望能藉專業人士的專業能力,以董事會的多數決程序,來追求股東權益的最大化;股東單純投資且充分信任董事(會),而董事則戮力展現專業,以將股東會所期待的報酬極大化。

也正因為,初衷始於股東會擁有公司股權並僅負資本之責,是故,股東會對於公司的日常營運,理當不能過度介入與干涉,畢竟,依公司法第200條之規定,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董事(會)才是對營運績效負起全責的單位。

是故,股東會能介入的範圍,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僅包含:一、對股東會之權益1.股票面額的改變2.停止公開發行程序3.減資4.重大影響之資產移入或移出5.制定章程6.修改章程7.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8.解散公司二、對董事與監察人的制衡1.查核表冊、承認表冊2.議定董事報酬3.選任或解任董事4.選任或解任監察人5.解除董事競業之限制三、其他公司法規範股東會決議之範疇除之之外,公司的營運與發展,事實上,都是董事(會)的經營權範圍,股東會僅能在董事(會)績效不彰或是其他要件下,全面改選董事(會),但無法對董事(會)的決議,直接下指導棋。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公司之股東、董事的公司治理事宜】...more【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簡介:公司設立與創業流程簡介】...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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