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錯金額主動申報免處罰-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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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企業開立錯誤金額發票交付買受人,也無法聯繫與收回原發票,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地區國稅局報備。
如果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
然而,1年內若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