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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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 ... 中亦分別列出「自我抄襲」與「重複發表」的定義;前者為「研究計畫或論文未 ... Search/搜尋 分類選單 -文章分類- 封面故事 NewsFocus 專訪 專欄 科技報導 評論 精選文章與其他 活動訊息 科技報導 文章專區 2020-11-15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 467期 Author作者 孫以瀚/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學術學術倫理公權力重複發表著作權研究行為 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是近年出現的學術倫理議題,但在概念不明確的狀況下,引發很多困惑,如學生的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計畫與計畫,或是計畫與期刊論文。

不過,怎樣才算自我抄襲呢? 在此提出筆者的個人觀點,希望能夠澄清一些觀念;當中主要是從實驗科學的角度出發,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可能有所不同。

提出這些觀點,一方面希望科技部能夠將相關法規修改得更明確,一方面也希望學術社群對這議題的判斷準則有多一些討論,以達成共識。

科技部對自我抄襲的定義與規範 根據〈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1第七點「自我抄襲的制約」提到: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以及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

而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對此,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

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

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

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   此外,〈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2在「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中亦分別列出「自我抄襲」與「重複發表」的定義;前者為「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後者則是「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

自我抄襲的樣態 有人認為「自我抄襲」是個矛盾詞,因為抄襲意指竊取,但人不能偷竊自己的創作。

所以近年開始有人提倡以「重複發表」及「文字再使用」來代替這個詞。

然而這兩種的發生率與影響很不相同,所以應該分開看待。

有人認為,自我抄襲可分為四種樣態3: 1.重複發表(dualorredundantpublication):將已發表之相同或大部分相同的內容發表為新的論文; 2.擴增發表(augmentedpublication):將已發表的結果擴增(如增加樣本數,增加新數據)發表,但未清楚說明其中部分數據已發表,讓人以為全部都是新的結果; 3.分段發表(segmentedorsalamipublication):將同一研究所得結果分段發表; 4.文字再使用(textrecycling):最常見的樣態,因為文字的抄襲很容易用軟體比對偵測。

其中,分段發表即是將一篇完整的大論文分成小片段發表,是一種發表的策略,難謂對錯,也難以認定,會被納入自我抄襲的樣態,主要是因為幾篇小論文常有大段內容重複。

所以前兩種(重複發表和擴增發表)的問題都屬於重複發表,只是篇幅的差異;後兩種(分段發表和文字再使用)則都屬於文字再使用。

「重複發表」的關鍵在於,其重複的是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而「文字再使用」則非核心。

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將「重複發表」與「文字再使用」分開討論4,5,6,7,且認為「重複發表」是較嚴重的問題。

「文字再使用」也應該不限於文字,該包含用作背景介紹的圖表和公式。

2019有一項研究8,以抄襲檢測軟體Turnitin分析了四個學術領域(生化與分子生物、經濟、歷史和心理)共922篇荷蘭的大學學者自2010以來發表的論文,發現平均有6.1%的論文有「文字再使用」,但不同領域的差別甚大(歷史0.5%、生化與分子生物3.3%、心理4.7%、經濟14.0%)。

「重複發表」盛行率則未見系統化分析,相信應該遠低於「文字再使用」。

綜上,筆者建議將自我抄襲分開為兩個影響程度及發生率不同的類型:「重複發表」涉及論文創新核心內容,「文字再使用」則不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

國際上的普遍作法然而,美國聯邦研究誠信辦公室(OfficeofResearchIntegrity,ORI)並不將自我抄襲列為不當的研究行為(researchmisconduct),他們的說法是:「通常不追訴有限度地使用相同或幾乎相同的詞組以描述常用方法或先前的研究,因為ORI不認為這樣的使用會實質誤導讀者或具有重要意義。

」9 至於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研究計畫、計畫成果或進度報告、獎項申請文件、研討會壁報、研討會摘要、網路檔案如bioRxiv等),包含國際期刊論文寫作倫理規範龍頭COPE在內的組織,一般也未納入自我抄襲的範疇。

自我抄襲錯在哪裡? 抄襲別人著作可能觸犯著作權但這是作者與出版社的事,非屬學術倫理,抄襲的錯主要在於,將別人的研究成果當作自己的貢獻,亦即不當獲得研究成績。

而自我抄襲最大的問題,是將相同研究成果重複發表,卻未適當引註。

其中的關鍵不在於內容(文字、圖表)的重複,而在於是否會使人以為這是未發表的研究成果,以致重複獲取研究成績(credit)。

〈科技部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七點也指明,「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

」由此可見,自我抄襲的認定,不只是內容重複,還必須是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而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

此外,〈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加上的條件是「未適當引註」,亦即只要適當引註,就可不算自我抄襲,至於如何才是適當引註,就要看該領域的慣例。

重複發表的另一個錯,是在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上,如對藥物療效的統合分析,會造成錯誤的結論,因為相同的研究結果會被重複計算。

對於「文字再使用」的看法則很分歧,一項針對300多份學術期刊的主編及86個英文學術期刊(含括理工、社會科學、人文和藝術等16個領域)編委的調查10發現,83.6%的人認為「文字再使用」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容許的,至於是什麼狀況卻沒共識。

贊成者認為,既然花了很多心力精雕細琢描述一個方法、事件或觀念的句子,沒有必要每次都重寫,因此「文字再使用」是為了效率與精確。

11 對於「文字再使用」的許多論述都只是個人意見,經過討論而能代表學術組織的立場的唯有COPE針對期刊主編公布的〈文字再使用規範〉(TextRecyclingGuideline)。

該規範認為,在背景介紹及研究方法部分,某種程度的文字再使用可能是無法避免(unavoidable)、較不重要或甚至是可取的(desirable)亦提醒期刊編輯判定的準則是作者是否說明該方法已被發表過並引註前文。

研究結果通常不允許有已發表過的數據,但如將先前的研究延伸擴充,應明確說明部分數據來自先前發表的論文。

綜上所述,「重複發表」卻未適當引註,會重複獲取研究成績,也可能造成統合分析的錯誤,所以是不當的。

「文字再使用」則充其量是偷懶,但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容許的,甚至有益於效率與精確,因此這兩種樣態該分開看待與處理。

實務上的討論 在實務上如何看待自我抄襲?如果概念與定義不釐清,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學倫案件,浪費科技部與學界的審查心力。

舉一個極端的「重複發表」例子:一研究測試不同藥物打入小鼠體內一天後在血液中的殘留量,邏輯思考和研究方法完全相同。

研究者把每個藥物的結果各寫成一篇小論文發表,其中研究說明、研究方法和圖表呈現方式都一樣,差別只在每篇所測試的藥物與結果數值不同。

因為每篇的研究成果(實驗數據)都是獨立實驗所獲得,無論我們是否贊成這種發表策略,筆者認為這樣的行為不需要受罰。

論文的背景介紹或是研究方法抄了自己先前的論文,也相當常見。

筆者多年來的研究都是同一主題的衍伸,每篇論文都必須先介紹實驗系統,這部分並非筆者創見,只是陳述基礎知識,即使每篇的背景介紹都是獨立寫作,也很難避免文字及架構非常相似。

如果所用的研究方法跟前篇論文一樣,只在文中註明出處,讀者就必須自己去找原始描述,若某些論文需要付費或訂閱,則會造成讀者的障礙。

所以「文字再使用」在某些狀況下可以提昇效率與精確,對作者與讀者都有益。

在實驗科學領域,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通常會在期刊發表,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是否屬自我抄襲?在筆者看來,這都是同樣內容,一般不會兩者都放在著作目錄上,所以沒有重複獲取研究成績的問題。

計畫書抄襲自己已發表的著作,則有更多的困惑。

科技部的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中「近五年之研究計畫內容與主要研究成果說明」、「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常見很多「文字再利用」。

過去的論文或計畫,很多是精雕細琢的文字,如果只是介紹研究的背景、方法,卻硬是要求用不同方式敘述同樣的內容,是很形式主義的作法,對於提升研究水平效益不大。

很多人在研究計畫中會寫先期研究結果(preliminaryresults),有時放在背景介紹,有時放在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

這些應該是未來要做的研究的基礎,有的尚未發表,有的已發表。

已發表的如果加註出處,當然提升結果的可信度,因為通過了期刊的審查;但如果未註明出處,因為都是自己已有的研究結果,並無重複獲取研究成績的意圖,也不至於該受處罰。

「文字再利用」無須以違反學倫處理 論文或計畫寫作要嚴謹,是學術研究普遍的要求。

但是人難免有出錯,即使強調「對細節一絲不苟(doteveryiandcrosseveryt)」,但標點符號、拼字、單複數、圖表標示或引註論文仍然常有錯誤,有時被審查人抓出來,有時等發表後才被發現,如果情節不嚴重,都會被原諒。

研究不夠嚴謹,如缺少該有的實驗對照組、重要的文獻未引註或統計方法錯誤,也是常有的事,不同等級的期刊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嚴謹是學術要求,但達不到高標準,未必要上綱到以學術倫理處罰。

被判定為違反學術倫理是要受到處罰的,對學者的研究生命有很嚴重的影響,所以這樣的判定必須謹慎為之。

因此,世界各國在判定違反學倫時,都強調一些判定的條件,如〈荷蘭研究誠信行為規範〉(NetherlandCodeofConductforResearchIntegrity)就列舉多項考慮因素,如違反程度、蓄意或輕率程度、不可信結果對研究社群可能造成的影響、對研究誠信(社會的信任、研究者之間)的可能影響、對研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的好處、是否為學術論文(或科普文章、教材、諮詢性報告)、該領域對嚴重性的意見等。

學術倫理本是學術社群自律的手段,公權力只在有必要時才介入,而「文字再利用」就是一個公權力無須介入的例子。

期刊論文的「文字再利用」是期刊可以規範的,不符合就退稿;至於學位論文的「文字再利用」,那是學位口試委員要管的事情。

「文字再使用」也許是作者偷懶,但因未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不至於重複計算研究成績,應避免以違反學倫處理處之。

減少自我抄襲的誘因 自我抄襲的主要問題在於「重複發表」,最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為了衝高著作數量,因為很多考評制度中仍然看重著作篇數。

科技部及中研院都強調重質不重量,科技部研究計畫申請書中「近五年內之研究成果」要求只列出最具代表性研究成果論文,以5篇為限,中研院的學組聘審會報告中甚至不可列出發表篇數。

以這些措施減少衝高著作篇數的誘因,能從而減少各種重複發表的「需要」。

近年由於抄襲比對軟體的出現,讓文字的比對很容易,也開始有期刊、學校、出資單位要求作者在送審前先自行比對,以避免引起學倫問題的麻煩。

避免麻煩,可以是一個重要的誘因,預期未來的「文字再利用」將大幅減少。

由於這還不是一個全面性的作法,面對案例仍需要睿智的判斷,至少不能單純的由比對數值(百分比)做判斷,希望能以本文所提出的觀點作為判斷的依據。

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的主要結論與建議如下: 第一,「重複發表」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以致重複獲取研究成績,屬於不當的研究行為,亦即違反學術倫理。

建議科技部將「重複發表」定義為「將相同研究成果重複發表,卻未適當引註,以致有重複獲取研究成績之虞,且情節重大者」,將重複發表的重點放在「研究成果」,且加上是否有「重複獲取研究成績之虞」及「情節重大」兩項條件。

如此,可將範圍侷限在我們真正在意的問題,減少波及。

其二,「文字再使用」不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學界意見分歧,但大多數人都認為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容許的。

建議科技部將「自我抄襲」改為「文字再使用」且定義為「論文重複使用自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非創新核心內容,未適當引註,情節重大者」,加入「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非創新核心內容」及「情節重大」三項條件,且排除研究計畫。

感謝邱子珍、阮麗蓉、陳瑞華、李超煌、程淮榮、陳俊安、余淑美、蔡明璋、李尚凡的珍貴意見。

延伸閱讀 1.〈科技部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2017年11月13日。

2.〈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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