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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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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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基本的聽、說、讀、
寫、算等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級任教師,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
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
附表一:工作補助費
┌────┬───┬───────────┬──┐
│職稱│員額│工作補助費│備註│
││(人)├─────┬─────┤│
│││四班以下│五至十班││
├────┼───┼─────┼─────┼──┤
│校長│(一)│每週以三節│每週以三.││
│││鐘點費計支│五節鐘點費││
││││計支││
├────┼───┼─────┼─────┼──┤
│校務主任│(一)│每週以三節│每週以三.││
│││鐘點費計支│五節鐘點費││
││││計支││
├────┼───┴─────┴─────┼──┤
│級任教師│每班設級任教師一名,以教師兼任││
││為原則。
││
││比照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
├────┼───┬─────┬─────┼──┤
│組長(或│(一)│每週以二.│每週以二.││
│幹事)││五節鐘點費│五節鐘點費││
│││計支│計支││
├────┼───┼─────┼─────┼──┤
│工友│(一)│每週以二節│每週以二節││
│││鐘點費計支│鐘點費計支││
└────┴───┴─────┴─────┴──┘
三、國小補校兼任或專任人員之工作補助費、導師費及兼職交通費如(附
表二)。
附表二:兼職工作費
┌────┬──────────┐
│職稱│備註│
├────┼──────────┤
│人事主任│依規定比照兼職車馬費│
│會計主任│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總務主任││
├────┼──────────┤
│事務組長││
│文書組長│每月兼職工作津貼九百│
│出納組長│元│
└────┴──────────┘
附註:
一、國小補校以設二班以上為原則(初、高級部可彈性設置)。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三六0元。
三、工作補助費以不同節數鐘點費計支,其鐘點費金額以附註二所列
標準計,每年度核發十二個月。
四、工友得由原校約雇人員或臨時工兼任之。
四、國小補校預算之籌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國小補校學生入學資格需設籍臺中市之市民,且須年滿十二歲,由學
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
,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六、國小補校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人得增
設一班。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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