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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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 ... 目前線上:591人,瀏覽人次:66416930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基本的聽、說、讀、 寫、算等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級任教師,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 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

附表一:工作補助費 ┌────┬───┬───────────┬──┐ │職稱│員額│工作補助費│備註│ ││(人)├─────┬─────┤│ │││四班以下│五至十班││ ├────┼───┼─────┼─────┼──┤ │校長│(一)│每週以三節│每週以三.││ │││鐘點費計支│五節鐘點費││ ││││計支││ ├────┼───┼─────┼─────┼──┤ │校務主任│(一)│每週以三節│每週以三.││ │││鐘點費計支│五節鐘點費││ ││││計支││ ├────┼───┴─────┴─────┼──┤ │級任教師│每班設級任教師一名,以教師兼任││ ││為原則。

││ ││比照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 ├────┼───┬─────┬─────┼──┤ │組長(或│(一)│每週以二.│每週以二.││ │幹事)││五節鐘點費│五節鐘點費││ │││計支│計支││ ├────┼───┼─────┼─────┼──┤ │工友│(一)│每週以二節│每週以二節││ │││鐘點費計支│鐘點費計支││ └────┴───┴─────┴─────┴──┘ 三、國小補校兼任或專任人員之工作補助費、導師費及兼職交通費如(附 表二)。

附表二:兼職工作費 ┌────┬──────────┐ │職稱│備註│ ├────┼──────────┤ │人事主任│依規定比照兼職車馬費│ │會計主任│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總務主任││ ├────┼──────────┤ │事務組長││ │文書組長│每月兼職工作津貼九百│ │出納組長│元│ └────┴──────────┘ 附註: 一、國小補校以設二班以上為原則(初、高級部可彈性設置)。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三六0元。

三、工作補助費以不同節數鐘點費計支,其鐘點費金額以附註二所列 標準計,每年度核發十二個月。

四、工友得由原校約雇人員或臨時工兼任之。

四、國小補校預算之籌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國小補校學生入學資格需設籍臺中市之市民,且須年滿十二歲,由學 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 ,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六、國小補校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人得增 設一班。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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