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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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標準計支為原則,並得視教育局財源適時調整之。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

但本國國民須年滿十二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5月1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4月02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08007247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doc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odt附表(101.9.17修正).docx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基本的聽說讀寫算等    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區設立國小補校。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    ,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行政人員編組    員額如附表一;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小補校師資任用方式如下: (一)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由     日校教師兼任者,補校每星期兼課(超時授課)以九節為限,兼     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以不超     過十二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    十二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小教師鐘點    費標準計支為原則,並得視教育局財源適時調整之。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

但本國國民須年滿十二歲,外籍    配偶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    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備查。

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    學區之限制。

九、國小補校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六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人得增   設一班。

十、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    由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一、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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