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學-「間接正犯題型的辨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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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自殺的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自殺並無犯罪),而甲以脅迫之方式已達支配之地步,且導致乙並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實現殺人之構成要件,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間接 ... 關閉廣告 公職考試-刑法雲端教室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王元刑法雲端教室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25Thu201907:58 刑法教學-「間接正犯題型的辨別方式」 進入到間接正犯的章節題型,由於刑法上對於間接正犯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必須藉由學說來補充,其認為間接正犯乃是屬於利用他人犯罪的型態,透過利用他人作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工具。

而間接正犯所的存在正巧也填補了教唆犯所採取的「限制從屬性」的漏洞,用來彌補教唆犯因欠缺了不法及罪責,而導致刑法無法處罰教唆者,因此需要透過間接正犯來填補。

依照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其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的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相同。

」 這句話的白話文係指,一但利用者使被利用者的「自我決定的空間不自由時」,壓縮他人自我決定之空間者,那麼就會是間接正犯;反之,若無壓縮他人自我決定空間,則無間接正犯的問題。

接下來就是進入該如何辨別出間接正犯的題目囉~ 強暴脅迫系列: Q1:老公甲終日對老婆乙進行虐待和暴行,並強迫老婆寫下承認願意自殺的文書,嚴重的肉體及精神壓迫,最終導致老婆乙自殺身亡。

乙自殺的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自殺並無犯罪),而甲以脅迫之方式已達支配之地步,且導致乙並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實現殺人之構成要件,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詐欺系列: Q2:甲欺騙某丙得到絕症,叫教唆丙自殺,某丙以為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傷心的燒炭自殺。

試問甲該如何論處? 在這一題當中某甲陷入了對生命「本質」的錯誤,誤認自己的生命不具備品質,屬於法益相關之錯誤(這裡與被害人承諾相同),則甲根本不能論教唆,甲之行為間接導致乙自我意識上決定的不自由,應論以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因此對於詐欺系列,行為人陷入的錯誤必須是要對於「法益」有所誤認,或者是對於法益的程度,性質陷入錯誤,才能事達到間接正犯的程度,單純的動機錯誤,並非刑法上的錯誤,無由成立間接正犯。

心智缺陷系列: Q3:甲欺騙具有精神障礙的乙自己的房子是鬼屋,燒掉對家人比較好,乙聽信他就把房子給燒了。

雖然某乙是動機錯誤,但是在乙是屬於精神障礙之下,僅僅動機錯誤已經足夠支配他人犯罪,因此仍肯定某乙決定上的不自由,某甲成立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誘騙法益錯誤系列: Q4:某甲意圖殺死躲在花瓶後面的乙,命令不知道事實真相的丙朝花瓶射擊。

某丙以為甲要毀損花瓶,自己也有損壞財物的故意,於是朝乙射擊但丙卻沒有殺人的故意,試問甲該如何論處? 甲將不知真相的比作為工具,欺瞞後面有人的事實,將其損壞器物的行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造成他人決定上的不自由,因此利用人隱瞞犯重罪的事實,教唆他人犯輕罪的時候,被利用人出於犯輕罪的故意而犯了重罪之時,原則上成立重罪的間接正犯。

但毀損的部分甲就只是教唆犯。

  透過上述的題目能夠了解到,間接正犯的題型有這麼多種,在考試中該如何去分辨,就要靠考生平時的訓練 以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以上就是「間接正犯系列考題」在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 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點擊連結➡️👍『刑法申論一百題』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單元解析版』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年度衝刺版』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公職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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