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宣誓-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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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宣誓(Oath of office),依照各國憲法或法例,總統、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執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須按照指定的誓詞宣誓。
拒絕依法宣誓人士,最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喪失就任資格。
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總統宣誓就職的誓詞如下:[1]
余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余必忠實執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及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在美國每個新的國會會期開始時,每個奇數年的元月份,新當選或連任的國會議員 - 整個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一 - 必須宣誓:
余,(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