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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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席有大陸官員參與之兩岸交流活動時,應事先知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了解該項交流事項之相關政策立場;並儘量以官方身分出席在臺灣地區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大陸事務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財經交通農漁類法規 教育科技文化類法規 兩岸中介團體交流法規 本會出版之法規及解釋彙編 首頁 主管法規 大陸事務法規 社會交流法規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社會交流法規:::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生效日期:88-03-19 民國88年3月1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局考字第00509號函   一、為規範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行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時,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除應遵守有關法令及國家統一綱領指導原則外,並應維護國家安全與全民之利益。

(二)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注意國家機密,嚴防洩漏我方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農業科技、策略工業等優勢產業資訊等),並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

如發現洩密情況時,應迅速處理。

(三)在交流活動中,我方人員應積極宣揚「臺灣經驗」,使大陸人士瞭解我方在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政治民主等方面之進步與成就。

(四)對於大陸人士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一國兩制、和平統一」與「加速直接三通、突破戒急用忍政策」之論調,應依我方現行大陸政策予以反駁,並堅持中華民國在台灣一直為主權獨立之國家,兩岸現為對等政治實體,並處於分治狀態,大陸方面應面對此一現狀,共同以制度競爭方式,發展兩岸關係。

(五)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或許可,不得從事與大陸地區官員、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文件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六)從事兩岸交流時,我方應採行具有整體戰略規劃、有目的、有系統之交流策略,以營造對我有利之交流形勢。

(七)不得呼應大陸之統戰宣傳;大陸媒體或人員對我之錯誤報導、歪曲說詞或統戰言論,應預作準備,適時解釋或澄清。

(八)出席有大陸官員參與之兩岸交流活動時,應事先知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了解該項交流事項之相關政策立場;並儘量以官方身分出席在臺灣地區之活動為原則。

(九)參加國際會議活動之人員,倘事先知悉該會議或活動可能涉及會籍、名稱、旗、歌或其他權利義務時,應事先徵詢外交部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十)活動過程中如遇有大陸官員參加,應秉持不退讓、不迴避之原則,不卑不亢,從容應對,不失立場。

(十一)對大陸官員之稱謂,應以對等為原則。

如其以正式官銜稱呼我方,則可稱呼其官銜;如其不稱呼我方官銜,則我方不宜稱呼其官銜,宜以「某先生」、「某女士」或其擔任所交流之民間團體之職稱稱呼之,如「某協會顧問」、「某學會秘書長」等。

(十二)經核准之活動,應全程參與,不得中途脫離從事私人活動。

(十三)不得接受大陸貴重物品及有鮮明統戰標幟或意義之禮物、紀念品或其他餽贈。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進入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時,有關行程之安排、訪談資料之準備、訪問過程之發言內容等,均應事先審慎規劃妥當。

(二)對大陸藉宣揚中華傳統文化、當地文化與景觀優勢,進行文化統戰之策略,我方人員應提高警覺,並適度表達我方就文化交流旨在增進相互瞭解之既定立場。

(三)參加活動時,如發現對我稱呼及有關安排,有不尊重我為對等政治實體或其他不當之處,應即交涉更正或闡明立場。

(四)參加各項活動,保持基本禮儀,切不可有不當言行;面對大陸之旗、歌、政治人物之圖片,或其他政治符號時,不得舉手致敬、鞠躬或合唱。

(五)不得參加與此行無關之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活動。

(六)視情況與大陸當地台商聯繫,關心其在大陸所面臨之問題,以增加對政府之向心力。

(七)除因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外,以不攜眷為原則。

(八)非經核准,不得擅自遲延返臺。

但有特殊狀況時,不在此限。

四、接待大陸來訪人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接待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應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停留或活動之接待及服務事宜,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接待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應依邀訪單位經許可之行程辦理。

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訪行程。

(三)接待大陸人士在表達親切之餘,應避免安排過度宣揚性之活動或舖張之邀宴。

(四)接待大陸人士之會場應保持原有國旗及元首肖像等精神禮儀佈置;對於變更佈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五)接待大陸人士以在辦公處所為原則,並應知會政風相關單位,及注意保密規定。

大陸人士如提出需求,亦可於辦公處所外地方接待。

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遭遇問題、所採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在一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送報告,其報告格式如附件。

前項遭遇問題、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如有必要讓後續之接待單位及時因應時,宜於當日迅即通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採取緊急應對措施。

六、政府機關(構)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類別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收合選單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大陸委員會 瀏覽人次:..本會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5樓 聯絡電話:(02)2397-5589 傳真號碼:(02)2397-5300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以上 本網站支援IE11以上、googlechrome、Firefox與safari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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