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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得否召集股東會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80.07.04. 商字第21572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4日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依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經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得否召集股東會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80.07.04.商字第21572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4日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得否依公司 法召集股東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洽准司法院秘書長80.6.7秘臺廳(一)字第01601號函略以:「按非訟事件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為法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原係為維護法人之正常營運而 設,故該條所謂:『代行董事之職權』,於法人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時,解釋上應兼 有代行董事會之職權,否則僅選任臨時管理人一人時,即無法充分發揮該條之立法目 的。

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屬該公司之董事會職權之一,且股東會之召 開復有利於公司之正常營運,倘經選任之臨時管理人有代行董事會之職權,即得依公 司法有關規定召集股東會。

」請參考。

(經濟部80.7.4.商字第二一五七二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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