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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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 ... 各業通用安衛規章分夜適用安衛規章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危害性化學品危害預防規章勞動法規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中華民國64年6月12日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40862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1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1字第15250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1字第0255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 4.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1字第002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25、30條條文;本規則修正部分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修正條文第21、25條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 5.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1字第00256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1字第0057742號令修正發布第2、19條條文及附表十二~十五;並增訂第4-1、4-2、4-3條條文 7.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10068802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1、20、21、23、31、32、34條條文;並增訂第31-1條條文 8.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400736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50115316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10.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但第4條、第20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11.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9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2.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6054號令修正發布第14、31、32條條文 13.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勞安1字第1000146306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14.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勞安1字第1010146312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24條 15.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20145342號令修正發布第14-1、31條條文 16.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181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7.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4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5、17、18、18-1、21、22、25、26、29、30、34、35、37~39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附表三、第14-1條條文之附表十二之一、第16條條文之附表十四、第31條條文之附表十五;增訂第17-1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除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4條條文之附表二、第5條條文之附表三、第13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16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14條條文之第1項第6款、第18條條文之第1項第12款、第20條條文之第3項、第21條條文之第1項第1款、第17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條文修正總說明 第一章 總 則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章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3條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 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附表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4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小時 二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12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 3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3小時 (三) 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四) 緊急應變管理(含急救) 2小時 三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20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2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1小時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危害預防) 4小時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八)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3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2小時   貳、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小時 二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8 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2小時 (三) 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 3小時 (四) 緊急應變管理(含急救) 1小時 三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7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2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1小時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危害預防) 3小時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八)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小時   參、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4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2小時 二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危害控制) 1小時 (三) 承攬管理 1小時 三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1小時 (一) 職業安全管理實務(含墜落、倒塌崩塌、物體飛落、被夾被捲、被撞、感電及火災爆炸預防) 5小時 (二) 職業衛生管理實務(含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預防) 3小時 (三)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2小時 (四)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1小時   肆、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含雇主法定責任) 2小時 二 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2小時 三 危害辨識預防 1小時 四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含急救常識) 1小時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第4條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二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4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14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小時 (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小時 二 營造業管理制度 10小時 (一)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 3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4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3小時 三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小時   貳、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3小時 (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2小時 二 營造業管理制度 7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3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 2小時 三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小時   參、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2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法規與通識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小時 二 營造業管理制度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2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 1小時 三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1小時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5條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附表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30小時,內含實作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58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健康法規簡介(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 2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2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3小時 (十)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3小時 (十一)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等) 3小時 (十二)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3小時 (十三)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小時 (十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小時 (十五)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含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3小時 (十六)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3小時 (十七)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小時 (十八)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3小時 (十九)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2小時 (二十)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相關管理法規(含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小時(含實作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小時(含實作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小時(含實作2小時) 三 專業課程 56小時 (一) 職業安全進階導論 3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施工風險評估) 2小時 (三) 營造作業安全 3小時 (四) 電氣安全 3小時 (五) 機械安全防護 3小時 (六) 工作場所設計與佈置 3小時 (七) 系統安全與失控反應控制 4小時 (八) 損失控制與風險管理 4小時 (九)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 3小時 (十)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小時 (十一) 危害性化學品危害及評估管理 3小時 (十二) 個人防護具 3小時 (十三) 人因工程 3小時 (十四) 勞動生理 2小時 (十五) 職場健康管理(含身心健康危害、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小時 (十六)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小時 (十七)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小時 (十八)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小時(含實作1小時) (十九) 安全衛生監測儀器 4小時(安全及衛生各2小時)   貳、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30小時,內含實作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51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3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等) 2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九)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小時 (十) 鉛中毒預防規則 2小時 (十一)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十二)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十三)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小時 (十四)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小時 (十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3小時 (十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十七)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小時 (十八)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及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4小時 (十九)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簡介(含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小時(含實作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小時(含實作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小時(含實作2小時) 三 專業課程 63小時 (一) 職業安全進階導論 3小時 (二)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小時 (三) 危害性化學品暴露風險評估及管理 4小時 (四) 健康風險評估 3小時 (五) 個人防護具(含呼吸防護計畫) 4小時 (六) 噪音振動 3小時 (七) 溫濕環境 3小時 (八) 採光與照明 2小時 (九) 非游離輻射與游離輻射 3小時 (十) 作業環境監測概論 3小時 (十一) 物理性因子環境監測(含監測儀器) 3小時 (十二) 化學性因子環境監測(含監測儀器) 3小時 (十三) 工業毒物學概論 2小時 (十四) 勞動生理 2小時 (十五) 職場身心健康管理 3小時 (十六) 勞工健康與分級管理(含生物病原體危害、母性健康保護、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小時 (十七) 急救 3小時 (十八)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小時 (十九)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小時 (二十)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小時(含實作1小時) (二十一) 通風與換氣 3小時 (二十二) 局部排氣控制與設計 3小時   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15小時,內含實作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43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健康法規簡介(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 2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等) 2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小時 (十)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小時 (十一)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簡介(含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2小時 (十二)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相關管理法規(含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 3小時 (十三)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小時 (十四)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等) 3小時 (十五)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2小時 (十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小時(含實作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小時(含實作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小時(含實作2小時) 三 專業課程 56小時 (一) 職業安全概論 3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施工風險評估) 2小時 (三) 營造作業安全 3小時 (四) 電氣安全 3小時 (五) 機械安全防護 3小時 (六) 墜落災害防止(含倒塌、崩塌) 4小時 (七) 火災爆炸防止 3小時 (八)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 3小時 (九) 物料處置 2小時 (十)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小時 (十一) 個人防護具 3小時 (十二) 物理性危害預防 2小時 (十三) 化學性危害預防 2小時 (十四) 急救 3小時 (十五) 職場健康管理(含身心健康危害、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小時 (十六)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小時 (十七)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小時 (十八)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小時(含實作1小時) (十九) 安全衛生監測儀器 4小時(安全及衛生各2小時) (二十) 通風與換氣 3小時  第6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附表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9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法規 20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3小時 (三)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四)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6小時 (五) 缺氧症預防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4小時 二 化學性危害認識 7小時 (一) 工業製程及化學性因子 4小時 (二) 化學性危害因子之認識 3小時 三 危害通識法規及實務 4小時(含法規2小時、實務2小時) 四 採樣技術 25小時 (一) 採樣準備(含採樣設備準備、整備、校準及採樣條件之決定) 6小時(含實習3小時) (二) 氣狀有害物採樣 9小時(含實習4小時) (三) 粒狀有害物採樣 8小時(含實習3小時) (四) 樣本之處理、保存與運送 2小時 五 樣本分析概要 7小時 (一) 常用分析儀器簡介 3小時 (二) 建議採樣分析參考方法之應用 4小時 六 直讀式儀器及設備 6小時(含實習2小時) 七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6小時 八 監測結果評估與處理 5小時 (一) 監測結果評估及處理 3小時 (二) 各種採樣設備之維護保養 2小時 九 作業環境改善實務 6小時 十 工業通風 5小時(含實習2小時) 十一 個人防護具 3小時(含實習1小時) 十二 與認可分析實驗室之聯繫 2小時 十三 作業環境監測管理系統介紹 2小時   貳、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79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13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3小時 (三)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法規(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衛生部分) 3小時 (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含安全資料表之說明) 2小時 二 熱環境監測 16小時 (一) 熱危害認識 6小時(含實際演算2小時) (二) 熱環境測定 6小時(含實習3小時) (三) 熱環境控制及改善 4小時 三 噪音測定 42小時 (一) 聲音之認識 6小時 (二) 噪音測定 24小時(含實習18小時) (三) 噪音評估 6小時 (四) 噪音控制 6小時 四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4小時 五 個人防護具 4小時(含實習2小時)   參、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6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三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四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小時 五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4小時 六 缺氧症預防規則 2小時 七 化學性因子之認識 3小時 八 工業製程與化學性危害因子 3小時 九 容許濃度之認識與運用 7小時(含實際演算4小時) 十 採樣準備(含採樣設備準備、整備、校準及採樣條件之決定) 6小時(含實習3小時) 十一 氣狀有害物採樣 5小時(含實習3小時) 十二 粒狀有害物採樣 5小時(含實習3小時) 十三 樣本之處理、保存與運送 2小時 十四 常用分析儀器簡介 2小時 十五 標準分析參考方法之應用 3小時 十六 直讀式儀器及設備 3小時(含實習1小時) 十七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3小時 十八 監測結果評估與處理 2小時 十九 與認可實驗室之連繫(分工) 1小時 二十 作業環境監測管理系統介紹 2小時   肆、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5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三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衛生部分 2小時 五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2小時 六 熱危害認識 6小時(含實際演算2小時) 七 熱環境測定 6小時(含實習3小時) 八 聲音之認識 6小時 九 噪音測定 24小時(含實習18小時) 十 個人防護具 4小時(含實習2小時)    第7條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附表五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相關法規 14小時 (一)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1小時 (二)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及檢查辦法 2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小時 (六)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二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 3小時 三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 3小時 四 施工災害分析 3小時 五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及演練 49小時 (一)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 2小時 (二)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10小時(含實作5小時) (三)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 7小時(含實作3小時) (四)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12小時(含實作6小時) (五)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 2小時 (六)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梁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 16小時 六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 4小時  第8條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附表六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八十二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相關法規及申報作業 7小時 二 檢核表(Checklist) 7小時 三 如果-結果分析(Whatif) 7小時 四 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HazardAnalysis)及演練(二小時) 9小時(含演練2小時) 五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HazardandOperabilityStudies)及演練 21小時(含演練14小時) 六 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ModesandEffectsAnalysis)及演練 7小時(含演練4小時) 七 故障樹分析FaultTreeAnalysis及演練 16小時(含演練10小時 八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撰寫 3小時 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相關資料撰寫 3小時 十 稽核管理制度 2小時  第9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附表七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壓氣體製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三 高壓氣體製造種類及設施 6小時 四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2小時 五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六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與執行 3小時 七 高壓氣體作業災害及事故預防實務 2小時   貳、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壓氣體製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三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3小時 四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 3小時 五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六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標準及工作方法改善 3小時 七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含實習2小時)   參、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三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施 3小時 四 供應及消費安全作業標準及工作方法改善 3小時 五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備管理基準 3小時 六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七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含實習2小時)      第10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附表八 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擋土支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擋土支撐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擋土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擋土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貳、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露天開挖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露天開挖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五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參、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模板支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模板支撐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模板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模板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肆、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隧道等挖掘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隧道等挖掘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隧道等挖掘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隧道等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伍、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隧道等襯砌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隧道等襯砌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隧道等襯砌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隧道等襯砌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陸、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施工架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施工架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柒、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鋼構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鋼構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鋼構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鋼構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捌、屋頂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屋頂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屋頂作業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屋頂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四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五 屋頂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第11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附表九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有機溶劑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三 有機溶劑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 有機溶劑之測定 2小時 五 有機溶劑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六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七 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貳、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鉛作業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三 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 鉛之測定 2小時 五 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六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七 鉛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參、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四烷基鉛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三 四烷基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 四烷基鉛之測定 2小時 五 四烷基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六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七 四烷基鉛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肆、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缺氧症預防規則 3小時 三 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四 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 3小時 五 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 3小時 六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三 特定化學物質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 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預防及作業環境改善與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五 特定化學物質之測定 2小時 六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危害及急救 1小時 七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八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小時 陸、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粉塵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三 粉塵危害及測定 3小時 四 粉塵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五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六 粉塵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柒、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 3小時 四 輸氣及排氣 3小時 五 異常氣壓危害 3小時 六 減壓表演練實習 4小時 捌、潛水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潛水安全作業計畫撰擬與評定 4小時 二 潛水氣體需求計算 4小時 三 潛水減壓程序與緊急程序 6小時 四 潛水作業之溝通與協調 2小時 五 現場指揮監督實務 4小時 六 潛水作業安全衛生管理 4小時 七 潛水疾病的預防、症狀鑑別與處置 4小時 八 潛水作業狀況模擬與案例探討 8小時  第12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

實習。

附表十 具有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三 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四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五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六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七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九 起重機運轉、吊掛操作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 1.固定式起重機依地面操作、機上操作或伸臂式等,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

2.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移動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三 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四 內燃機、油壓驅動裝置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五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六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七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九 起重機運轉、吊掛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 1.移動式起重機依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

2.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人字臂起重桿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三 人字臂起重桿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四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五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六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七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人字臂起重桿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九 人字臂起重桿運轉、吊掛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營建用提升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營建用提升機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四 安全作業要領 3小時 五 營建用提升機事故預防與處置 2小時 六 營建用提升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七 營建用提升機運轉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伍、吊籠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吊籠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吊籠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電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四 吊籠固定方法及安全裝置 3小時 五 吊籠安全作業要領 3小時 六 吊籠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七 吊籠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八 吊籠操作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第13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附表十一 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甲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50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鍋爐附屬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設備 4小時 (四) 鍋爐自動控制 2小時 (五) 鍋爐用水及處理 4小時 (六)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七) 燃料貯存及搬運 3小時 (八) 鍋爐基礎、配管及閥類 2小時 (九) 鍋爐電氣設備及儀表 3小時 (十) 鍋爐清掃及保養 2小時 (十一) 鍋爐系統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二)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2小時 (十三)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十四)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6小時(含現場觀摩見習6小時) 附註: 1.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2.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為接受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訓練期滿證明者,方得參加。

但具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經事業單位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乙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50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熱媒鍋爐 3小時 (四)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五) 鍋爐自動控制 3小時 (六) 鍋爐用水及處理 6小時 (七) 鍋爐燃料及燃燒 3小時 (八) 鍋爐清掃及保存 2小時 (九) 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十一)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十二)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三、丙級鍋爐(傳熱面積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9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熱媒鍋爐 2小時 (四)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2小時 (五) 鍋爐自動控制 2小時 (六) 鍋爐用水及處理 3小時 (七)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八) 鍋爐清掃及保存 2小時 (九) 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十一)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十二)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壓力容器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壓力容器種類及構造 3小時 三 壓力容器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四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2小時 五 危害物與化學反應相關知識 3小時 六 壓力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4小時 七 壓力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壓力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九 壓力容器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種類及構造 3小時 四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五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3小時 六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七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壓氣體容器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三 高壓氣體容器種類及構造 3小時 四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五 高壓氣體容器積載、運輸及存放 3小時 六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七 高壓氣體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八 高壓氣體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九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第13-1條(刪除)第14條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理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附表十二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小型鍋爐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小型鍋爐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2小時 三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2小時 四 鍋爐用水及處理 2小時 五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六 鍋爐自動檢查與事故預防 3小時 七 小型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堆高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堆高機行駛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2小時 三 堆高機裝卸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3小時 四 堆高機運轉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五 堆高機自動檢查及事故預防 2小時 六 堆高機操作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起重機具概論(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3小時 三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四 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五 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3小時 六 起重吊掛操作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高空工作車構造基礎及原動機相關知識 3小時 三 高空工作車作業裝置使用及運轉相關知識 4小時 四 高空工作車操作實習(含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伍、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起重吊掛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起重機具概論 2小時 三 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四 吊具選用及吊掛方法 2小時 五 起重吊掛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3小時 六 吊掛作業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陸、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簡稱乙炔熔接等作業)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乙炔熔接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3小時 三 乙炔熔接等作業必要設備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3小時 四 乙炔熔接等作業使用之可燃性氣體及氧氣概論 3小時 五 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2小時 六 乙炔熔接等作業操作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柒、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火藥爆破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火藥基本知識 3小時 三 火藥之處置安全 3小時 四 發爆作業方法與爆破作業安全 6小時 五 火藥爆破事故預防 2小時 六 火藥爆破作業安全實習 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捌、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伐木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振動障害及預防 2小時 三 伐木作業安全及事故預防 3小時 四 鏈鋸構造及使用 3小時 五 鏈鋸自動檢查及異常處理 3小時 六 伐木作業及鏈鋸操作實習 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玖、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24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二 集材機之構造及性能 4小時 三 集材索具及架線作業 3小時 四 集材運材機械之自動檢查及事故預防 3小時 五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安全實習 1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拾、高壓室內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 一、作業室、氣閘室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輸氣設備之構造與操作 4小時 (三) 空氣壓縮機之實際操作 2小時 (四)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二、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輸氣與排氣有關知識 4小時 (五) 調節輸氣之實際操作 2小時 三、氣閘室輸、排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加壓、減壓及換氣方法 3小時 (五) 加壓、減壓及換氣之實際操作 3小時 四、再壓室之操作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急救再壓法有關知識 3小時 (四) 急救、甦醒術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再壓室之實際操作及急救甦醒術之實習 3小時 五、高壓室內作業(一、二、以外者)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3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壓氣施工設備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壓力急速下降、火災預防有關知識 3小時 拾壹、潛水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三 潛水環境及作業計畫介紹 4小時 四 潛水意外傷害預防 2小時 五 潛水意外緊急安全處理 2小時 六 減壓表之計算與減壓程序 2小時 七 潛水醫學概論 2小時 八 潛水裝備(含減壓艙)檢點、使用與維護有關知識 2小時 拾貳、油輪清艙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油輪清艙作業相關法規 3小時 二 油輪清艙安全作業程式 3小時 三 火災爆炸防止 2小時 四 墜落災害防止 2小時 五 缺氧危害防止 2小時 六 入艙前之安全措施 2小時 七 氣體濃度測定儀器實習 2小時 八 洗艙機操作實習 2小時  第15條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及格,依勞工健康保證規則之規定。

第16條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附表十三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急救概論(含緊急處置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造介紹) 1小時 二 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2小時 三 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含實習) 3小時 四 中毒、窒息 2小時 五 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2小時 六 休克、燒傷及燙傷 2小時 七 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2小時 八 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第17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第18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    (一)營造作業。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三)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局限空間作業。

     (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七)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第19條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第20條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

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五、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前項第二款之非營利法人對招生辦理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第八款之事業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始得對外招訓。

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21條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下列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在職教育訓練。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單位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22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除為醫護專業團體外,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23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前,應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格式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格式一 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    (第一聯:申請聯) 訓練場所名稱   訓練場所電話   訓練場所地址   訓練場所傳真   訓練場所負責人   負責人電話   訓練場所電子信箱   申 請 核 備 之 教 育 訓 練 種 類 ︵ 申 請 者 於 □ 內 打 ˇ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吊籠操作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潛水作業人員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核定結果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陳報核備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場所,請查照。

  此    致                  (地方主管機關) 訓練單位名稱:     地址:  負責人姓名: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格式一 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    (第二聯:核定聯) 訓練場所名稱   訓練場所電話   訓練場所地址   訓練場所傳真   訓練場所負責人   負責人電話   訓練場所電子信箱   申 請 核 備 之 教 育 訓 練 種 類 ︵ 申 請 者 於 □ 內 打 ˇ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吊籠操作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潛水作業人員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核定結果                   貴單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場所,經審查如核定結果,請查照。

  此    致                                   (申請之訓練單位) 地方主管機關名稱:        (簽章)  一、符合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文件。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格式二 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量測設備或個人防護具名稱 應備 數量 單 位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 或型號 備註 安全帽 1 頂       一、辦理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者,須全部置備。

二、辦理有害作業主管等之教育訓練者,應依訓練課程置備必要之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即可。

三、應備數量係最低標準。

安全鞋 1 雙 安全帶 1 條 安全眼鏡 1 個 防護手套 1 雙 防護面罩 1 個 防護衣 1 套 防護口罩 1 個 防音防護具 1 個 電氣絕緣手套 1 雙 空氣(氧氣)呼吸器 1 台 檢知器(含檢知管) 1 組 氣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 組 粒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 組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1 台 氧氣測定器 1 台 照度計 1 台 噪音計 1 台 三用電表 1 台 風速計 1 台 WBGT測定設備 1 組 檢電器具 1 部 格式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置備之量測設備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量測設備名稱 應備最低數量(組或台)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或型號 備      註 氣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5     含採樣泵、採樣頭、採樣介質(活性碳、矽膠管、採集瓶)、連接管等採樣設備組件。

粒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5     含採樣泵、粒徑分粒裝置、不同用途之採樣用濾紙。

位相差顯微鏡 1     400倍以上。

檢知器 15     含檢知管。

風速計 2       粉塵測定器 1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1       氧氣濃度測定器 1       二氧化碳濃度測定器 1       硫化氫濃度測定器 1       採樣設備校準裝置(Calibrators) 10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量測設備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格式四 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名        稱 應備數量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或型號、合格證號碼及置備單位 實作或實習場所 備 註 甲級鍋爐 每15人1座         應備數量係最低標準,且應達訓練實習要求。

乙級鍋爐 每15人1座         丙級鍋爐 每15人1座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每15人1座         高壓氣體容器 每15人1座         第一種壓力容器(蒸氣類) 每15人1座         第一種壓力容器(化學類) 每15人1座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每15人1具       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堆高機 每15人1部         高空工作車    (垂直升降型1部,車載型1部) 每15人2部         乙炔熔接裝置 每15人1組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每15人1組         氣閘等高壓室內作業及設備 每15人1組         潛水作業裝備 按實習需要準備         急救訓練設備 按實習需要準備          四、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格式五)。

格式五      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教 室 別 第1教室 實際面積   ㎡ 可容納人數   人 一、教室面積應超過30㎡,平均每一學員應佔有之面積,其教室面積在30㎡以上未滿55㎡者,須有1.5㎡以上;55㎡以上未滿70㎡者,須有1.4㎡以上;70㎡以上者,須有1.3㎡以上。

但每間總面積不得超過500㎡。

二、每一教室最大容量以60人為原則,但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教育訓練以30人為限。

第2教室 實際面積   ㎡ 可容納人數   人 第3教室 實際面積   ㎡ 可容納人數  人   教 學 設 備 課桌椅 桌面積原則上應大於0.25㎡,但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教育訓練原則上應大於0.96㎡。

按可容納人數設置 課桌椅應符合成人使用,桌面照度應在300米燭光以上。

黑(白)板 面積應大於3㎡。

每間教室1個黑(白)板。

教室內音量應在70分貝以下。

擴音設備 每間教室應備1組。

實際設備 組   電腦設備 每場所至少1組。

實際設備 組   單槍投影機 每場所至少1台。

實際設備 台   飲水及盥洗設備 飲水設備 每場所至少1組。

實際設備 組   男廁所大便器數 每場所每60人至少1個。

實際設備 個   男廁所小便器數 每場所每30人至少1個。

實際設備 個   女廁所大便器數 每場所每20人至少1個。

實際設備 個   現 場 標 示 訓練場所標示板 每場所至少1個。

實際設備 個 應載明訓練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並附照片。

逃生避難指示圖及方向指示燈 每間教室各備1個。

實際設備 個 附照片。

 五、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文件。

六、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有關訓練場所符合教學使用之建物用途證明。

前項第二款應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應為申請訓練場所專用,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

第一項第三款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

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辦理之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於其會所或政府機關場所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因特殊需要,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24條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25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格式六 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一、訓練期間 ○年○月○日至○月○日。

附註: 一、學員報名人數須達15人以上(事業單位辦理者不在此限),始得報訓練計畫,並附學員名冊。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附全部學員名冊及其勞保資料或證明文件、承攬關係概況暨承攬合約書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等對所屬會員或其員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應附全部學員名冊及學員為其所屬會員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有實習(作)、演練課程應編訂教材,每一位學員實習(作)、演練成果書面報告送由授課講師評閱,留存備查。

五、辦理在職教育訓練者,免填專責輔導員。

二、訓練場所 (書明教室名稱,並列出主管機關核備文號)。

三、受訓人數 預計○○人(附受訓學員名冊)。

四、專責輔導員   ○○○先生(小姐)(應附符合規定之資格文件,並應由訓練單位加保勞工保險)。

五、實習安排概況   敘明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數量、實習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實習分組概況、實習進行方式等事項;機具如非屬該訓練場所置備者,應附訓練期間可完全使用之說明。

(無實習課程者,本欄免填) 六、使用之教學設備 依訓練類別敘明使用之教學設備名稱及數量。

七、教材   一、使用○○○○○○協(學)會編印之「○○○○○○○○」教材(○○年版)。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三、實習(作)、演練教材。

核定 結果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陳報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請備查。

  此    致                             (地方主管機關) 訓練單位名稱:     地址: 負責人姓名: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格式七          教育訓練課程表                 (訓 練 單 位 全 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日期 星期 時間 課程名稱 時數 講師姓名 講師編號 (無講師編號者,述明符合規定之資格條款) 備註                                                                                                                                                                                 訓練場所地址:○○○○○○○○○○○○○○ 教室名稱:第   教室 輔導員姓名:○○○   電話:    傳真:三、講師概況(格式八)。

格式八      講  師  概  況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編號 講師姓名 學 歷 經  歷 通 訊 處 電   話                                                                                                                                                 四、學員名冊(格式九)。

格式九 學員名冊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期 學員名冊 序 號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連絡 地址 電話 電子 郵件信箱 學歷 服務 單位 備註 1                     2                     3                     4                     5                     6                     7                     附註: 1.學歷填最高學歷學校名稱;有參訓資格限制者,應查核相關資格檔。

2.在職教育訓練學員名冊得免附訓練學員之出生年月日及學歷,惟應於備註欄加註學員之結訓證書字號。

3.本學員名冊之格式得橫式橫書。

 五、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前項訓練課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

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第26條訓練單位辦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於十五日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綱要,供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檢附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第27條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技術或管理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格式十)。

格式十 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格式 附註:訓練單位於核發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等之訓練期滿證明時,應註記術科實習操作之機型,例如: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機上操作)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地面操作)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伸臂型)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伸臂可伸縮式)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伸臂不可伸縮式)操作人員。

第28條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試務及測驗試場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第29條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一、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格式十二 學員簽到紀錄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訓練場所地址:        教室名稱:第○○教室 課程名稱:    上課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座號 1 2 3 4 5 6 7 學員 姓名               簽名               座號 8 9 10 11 12 13 14 學員 姓名               簽名               座號 22 23 24 25 26 27 28 學員 姓名               簽名               座號 36 37 38 39 40 41 42 學員 姓名               簽名               座號 50 51 52 53 54 55 56 學員 姓名               簽名               座號 57 58 59 60 出席人數 講 師 簽 名   學員 姓名         人 簽名           缺課人數 輔導員 簽 名   人 1. 每日簽到時,輔導員應在場,有代簽者應糾正,遲到15分鐘者視為曠課。

2. 簽名筆不得使用紅筆或鉛筆,不得任意塗改,否則,視為無效。

3. 請假者,應事前填寫請假單,如為病假須補相關證明。

4. 輔導員於每日第1節過20分鐘後,應確實點名。

   二、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三、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格式十四    受 訓 學 員 成 績 冊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主管機關同意開班文號:○○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 訓練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訓練地點:○縣(市)○鄉(鎮、市)○路○段○號○樓 輔導員:○○○             監考人員:○○○                                                                              封面                  (訓練單位全銜)        ○○○○○○○○○○(種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第○○○期                  受訓學員成績冊 序號 照片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歷 畢業學校 服務單位 聯絡地址 電話 成績 備註 01                       02                       03                       04                       05                       06                       四、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十六)。

格式十五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核發清冊 訓練單位: 訓練種類:                       期別:第    期 主管機關同意開班文號:○○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 序號 證書編號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郵遞區號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學歷 畢業學校 服務單位 開訓日 結訓日 備註                                                                                                                                                                                                                                                                                                                                                                                                                                                                                                                                                                                                                                                                                                                                                                                                                                                                                                                                                                                                                                                                                                                                                                     備註:本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核發清冊之格式得橫式橫書。

    格式十六 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 訓練單位: 訓練種類:                       期別:第    期 主管機關同意開班文號:○○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 序號 證書編號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郵遞區號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學歷 畢業學校 服務單位 開訓日 結訓日 備註                                                                                                                                                                                                                                                                                                                                                                                                                                                                                                                                                                                                                                                                                                                                                                                                                                                                                                                                                                                                                                                                                                                                                                   備註:本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之格式得橫式橫書。

 第30條訓練單位對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應於十五日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前條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30條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外招訓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第十八條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格式十七在職教育訓練紀錄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 日期 訓練單位 研討會、研習會或訓練名稱 辦理 日期 課程 時數 認證時數及登記章                                                                                                                                                                                                                                  第32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第33條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責輔導員。

二、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三、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四、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

五、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六、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七、協助學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第一項第一款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但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得由具醫護人員資格、高級或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擔任之。

訓練單位對於第一項之專責輔導員,應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第34條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講師培訓、測驗費、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

第35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附表十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醫學、護理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醫學、護理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者。

(六)具有勞動檢查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七)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或取得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附註:  1.附表三之壹、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九目及貳、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一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工業安全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2.附表三之壹、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十目至第十三目及貳、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十三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工業衛生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3.附表三之壹、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十四目至第十五目及貳、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十四目至第十七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醫學、護理或工業衛生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醫學、護理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醫學、護理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者。

(六)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七)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但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講師者,應經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合格,並有五年以上施工安全評估或製程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歷者。

附註: 1.附表三之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九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工業安全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2.附表三之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十目至第十三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工業衛生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3.附表三之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三款第十四目至第十五目之專業課程,應由具醫學、護理或工業衛生相關學經歷者擔任。

三、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一)任教大專校院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證照,具作業環境監測相關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三)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具作業環境監測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職業衛生檢查經歷者。

四、急救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由合辦之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遴選具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具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高級或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五、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急救人員、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等教育訓練以外講師資格: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取得相關職類甲級、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並具相關操作或作業實務三年以上經歷者。

(三)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第36條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

第37條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

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

第38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改正:一、專責輔導員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第39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改正:一、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未能符合核備之條件。

二、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於核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

四、訓練計畫未依規定報請訓練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五、未置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或資料紀錄不實。

六、未依規定辦理結訓測驗。

七、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之發給。

八、未依公告之規定,登錄指定文件。

九、未核實登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資料。

十、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業務查核或評鑑。

 十一、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

 十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外招訓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育訓練。

 十三、停止辦理訓練業務,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將教育訓練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40條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訓練單位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不具訓練單位資格之團體,經查證確有假冒訓練單位名義,辦理本規則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事者,除移請原許可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就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得分級公開之。

前項評鑑結果,訓練單位有違反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以罰鍰,並得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停止訓練單位訓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一項之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四章 附 則第42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第43條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四條之附表十二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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