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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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規定: 1)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德國取消入境3G規定,入境旅客無須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康復證明或檢測證明。

· 二、停留期間應注意事項: 1)依據聯邦傳染病防治法所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局長信箱 領務電子報 Search查詢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申辦護照出國登錄簽證 關鍵字提示: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旅外安全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 申辦護照現場等待人數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暫緩適用)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暫緩適用)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免除重複驗證協定專區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新版護照專區 ::: 現在位置:首頁 簽證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簽證及入境須知 回上一頁 簽證及入境須知 地區:歐洲地區 國家:德國(Germany) 駐外館:法蘭克福(Frankfurt) 國家名稱簽證及入境須知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生活資訊消費者保護機構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0800-085-095 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111/06/21更新)一、入境規定:1)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德國取消入境3G規定,入境旅客無須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康復證明或檢測證明。

2)自變種病毒地區入境德國者,仍須出具接種疫苗、痊癒證明或檢測證明,並隔離14天;惟目前無任何國家地區被德國列為變種病毒地區。

有關德國聯邦政府列為全球高風險與變種病毒地區名單相關資訊,請參考網站https://www.rki.de/EN/Content/infections/epidemiology/outbreaks/COVID-19/COVID19.html二、停留期間應注意事項:1)依據聯邦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基本防護措施」包括:➢配戴口罩:於醫院、診所、養老及療養機構、公車和火車(包括長、短程客運交通)。

➢檢測:於醫院、養老及療養機構。

➢隔離/檢疫:染疫者隔離期為五天,期滿後無需再作檢測(北萊茵西發利亞邦則規定隔離期為10天;隔離5天後,倘檢測結果為陰性,即可提前解除隔離。

)。

如果出現疾病症狀,應自行繼續隔離,直到至少48小時無症狀為止。

另對於感染者之家庭成員或與其密切接觸者,建議至少五天內減少接觸,並每天進行自我檢測。

2)如果出現新冠肺炎感染症状(包括咳嗽、發燒、流鼻涕、呼吸困難、喪失嗅覺或味覺等),請聯繫家庭醫師或醫療諮詢24小時專線(KassenäztlicheBundesvereinigung):網址:www.116117.de/電話號碼:116117。

3)另提醒旅德國人若有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症狀,請勿搭乘電車、地鐵、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診所或醫院就診。

建議使用新冠預警App(https://www.coronawarn.app/de/)。

如果曾與新冠病毒感染者有接觸,該App將自動通知。

三、本處轄區4邦新冠肺炎相關資訊及服務熱線:➢黑森邦(Hessen):https://www.hessen.de/Handeln/Corona-in-Hessen0800-5554666、0611-32111000(健康及隔離問題:週一8:00~18:00及週二至週日09:00~17:00、其他疫情問題:週一至週四8:00-17:00及週五8:00~15:00)➢北萊茵西發利亞邦(Nordrhein-Westfalen):https://www.land.nrw/corona/0211-91191001(週一~週五8:00-18:00及週六9:30~18:00)➢萊茵法爾茲邦(Rheinland-Pfalz):https://corona.rlp.de/de/startseite/0800-5758100(週一至週五8:00~18:00及週六至週日10:00~16:00)➢薩爾邦(Saarland):https://www.saarland.de/DE/portale/corona/home/home_node.html0681-5014422、0800-9991599(週一至週日8:00~20:00)四、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德國內政部「新冠病毒-常見問答」https://www.bmi.bund.de/SharedDocs/faqs/EN/topics/civil-protection/coronavirus/coronavirus-faqs.html入境需知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1.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另,離開申根國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2.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

4.倘欲至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須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之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須辦理申根簽證。

簽證資訊1.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

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4.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及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

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託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託運,再持機票及行李票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倘退稅物品係手提行李,則在其他行李辦理託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

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備註:1.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致海外遭逢急難時須支付高額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

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本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請上該國官網或向該國駐華機構查詢。

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並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

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其他過境轉機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柏林→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柏林→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

申根區入境相關資訊請參閱申根區入境須知。

倘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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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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