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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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 ... 目前線上:533人,瀏覽人次:67351505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訓練、認證及發證 第三條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得 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 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 ,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 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 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 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 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類長照人員應完成之訓練課程內容或具備之資格規定。

二、前條第一款人員本應完成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身 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訓練或取得照顧服務員 職類技術士證或養成教育,爰不另定應受訓練內容。

三、本條第一款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指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 LevelⅠ。

四、本條第三款所稱進用證明指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計畫之公文或契 約書影本,及執行計畫單位聘僱證明。

附件一-居家服務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之資格訓練課程附件二-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之資格訓練課程 第四條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 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長照人員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應檢具 文件。

二、有關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依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身 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結業證書或照顧服 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學歷證明,得免附完成訓練證明文件。

第五條前條認證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 明文件。

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三。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核發單位、認證及認證證明文件格式內容規範 。

附件三-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第六條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 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規範。

第七條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 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 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 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代之。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人員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規範及 應檢具文件。

第八條認證證明文件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及具結書,繳納費用,並檢附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認證證明文件損壞者,並應 檢附原認證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換補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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